第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教案)_反不正当竞争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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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市场秩序管理法
(3.1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案例1】某洗衣粉生产厂家,利用新的生产技术和新的生产设备研发生产了新一代洗衣粉,同时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肆宣传,并在广告中声称:“本厂生产的洗衣粉去污力强,无污染,不危害人的身体健康。其他普通的洗衣粉含有大量的磷等化学成分,使用过多会导致老年痴呆。”
问题一:如何看待该厂的做法?
为了稳定市场竞争秩序,使得竞争在公平原则下依法进行,保障竞争者之间利益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制定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的配套规定予以规制此类秩序。
一、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一)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
(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一)概念: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实施主体主要是经营者;
在这,同学们要知道此处的“经营者”具体是怎样定义?
(1)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特殊:公用企业,虽为经营者,但其地位特殊。
举例:某制药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个体工商户诋毁同行商誉的行为、保险公司联合定价行为、某县政府的限制交易行为。
上述四种行为?
思考:“民间走访郎中”是不是这里所指的“经营者”? 学生讨论(略)
不是,注意:某些组织或个人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又采用不符合商业道德或惯例的手段非法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不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若造成损害,受害人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上的相关侵权规定寻求法律救济。
2、目的是为了获得竞争利益;
3、主观上故意,并实施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4、行为已造成或尚未造成但是可能会造成其他竞争者利益受损的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5、损害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2】王亮上某市火车前买了一袋跟全聚德包装一模一样的并标明“仝聚德”快餐包装烤鸭,随后王某在火车上拆袋食之,发现味道不对,遂起诉到全聚德公司,全聚德公司发现,此包装的名称是“仝聚德”,很难跟全聚德的名称区别,此外,该“仝聚德”烤鸭的市场价格仅为全聚德烤鸭的1/3。
问:大家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学生思考(略)
生产“仝聚德”烤鸭的厂家就是咱们这节课要学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一种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
注意:“德”是少了一笔的,围绕此字再举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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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欺骗性交易行为
(一)概念:行为人未经他人许可,在其生产、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冒用他人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产地以及质量标志等,使人产生误解的行为。
?让学生考虑上述“仝聚德”案例
真正的全聚德公司是不知情的,但是消费者通过购买“仝聚德”的产品而对真正的全聚德烤鸭质量产生质疑,就算细心的消费者发现了是“仝”而不是“全”,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能否得到全聚德产品的全部信息吗?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反而消费者很有可能会把这个产品当成全聚德烤鸭的兄弟产品。总体来说,不论是对于全聚德公司还是消费者,合法权益都会受到损害。那么我们来看看具体的欺骗性交易行为表现在哪些方面?
(二)具体的行为(法定的):(搭便车行为)(重点理解并掌握)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指伪造或仿造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将伪造或仿造的商标用于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目的在于混淆真伪,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
注意:“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才算是假冒,如果一个是食品,一个是服务行业,商标相同,也不算是假冒商标。例外:“驰名商标”。
此种行为的目的在哪? 学生考虑(略)
目的:利用对于耳熟能详的商标效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误购,侵害合法商标权利人的权益。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仝聚德”就是本行为的最典型的例子。【案例3】双囍牌产品的案例
比如类似于囍字的可以给学生举两个。
知名商品: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按一定的程度认定的名优产品,或者是某一商品市场占有率高,在某一地区或国内各地享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认可的商品。
概念很简单,试着让学生举几个例子:西凤酒,太白酒,银桥,汇源果汁等。再比如:运动服饰中,李宁,耐克,阿迪达斯等等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使用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1)“质量安全”的认证标志,问学生是否有印象,绿色食品标志„„
认证标志: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在商品包装上使用的质量标志。可以试着让学生回忆看以往所见到的商品上都有哪些是认证标志。(略)注意:“免检” 标志已经是历史名词了。
(2)名优标志:指经国家或者国际有关组织依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经过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证明产品质量达到了规定的标准要求,颁发给生产企业的一种荣誉标记的统称。
(3)产地标志:主要考虑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的产地。
(三)法律规制(根据上述几个案例简单的分析违法者应当承担的责任)除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可能牵涉到《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到案例1,让学生思考洗衣粉厂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那么该厂的行为如何定性? 从而得出第二个、第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虚假宣传行为
(一)概念: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4】08年春晚郭达与蔡明的小品中:“参天大树”、“买房送家具”等宣传词语。结论,不光是商品,也可能是服务给他人造成误解。
【案例5】nutrition 是否见过这个单词?
如果没见过,那问学生现在电视广告中哪种产品广告打得最离谱? “营养品”,那么学生会举出几个例子。(课堂小憩)如何记住这个单词?
试着读读这个单词:“牛吹神”,是不是广告词宣传的最离谱的意思?
(二)具体行为:
1、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
2、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如:由合伙人或雇佣的他人冒充顾客进行欺骗性诱导;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
注意:此处的“虚假”与欺骗性交易行为中最后一种具体行为中“虚假表示”不要搞混。两者有区别
学生讨论(略)
前者又故意宣传的主观意识形态存在,后者没有特意宣传。
【案例6】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对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思考:案例1中洗衣粉厂家宣传是否属实?————不是,洗衣粉不可能无害。
(三)责任承担
1、一般为行政处罚:对经营者1万—20万,对广告经营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广告经营者:“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或者“全部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虚假广告罪: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诋毁商誉行为
(一)含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了竞争的目的,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它是经营者长期努力追求,刻意创造,并投入一定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才取得的。良好的商誉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在经济活动中,最终又通过有形的形式(如销售额、利润)回报它的主人。法律对通过积极劳动获得的商誉给予尊重和保护,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者商誉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举例:MP3、MP4、手机等数码产品在网上的评论,其中多数都是网托。(隐性的商业诽谤)
(三)诋毁商誉行为的法律责任
回首:案例1中很显然洗衣粉厂家构成了诋毁商誉行为。★
六、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一)概念: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特征:
1、发生在有奖销售过程中;
2、采取了不合法的奖励方法或者奖励幅度(正当与否的区别);
3、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有奖销售:分抽奖式有奖销售和附赠式有奖销售。【案例7】家具城有奖促销战
(二)具体行为
1、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如谎称有奖实际无奖;或者对所设奖励作虚假表示;或者让内定人员中奖;或者故意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如何认定“质次价高”: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工商部门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价格、质量去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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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有奖奖销售行为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注意: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思考:为什么我国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的最高奖奖金远远超过5000元而不禁止? 总结:因为目的不同,有奖销售是为了招揽顾客,赢得利润,而彩票发售是为了公益事业,所以,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销售及其他发票发售活动,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详见《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七、商业贿赂
(一)概念: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注意几个词:“账外暗中”、“明示”、“如实入账”、“ 回扣”、“佣金”、“折扣”。判别此行为关键就在“是否如实入账”,对象就是“折扣、回扣、佣金”。一般折扣和佣金都是合法的,只要它们能被如实入账,但是回扣一般都是隐性的,所以,重点还是在回扣。
(二)具体表现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三)法律责任
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侵犯商业秘密
(一)概念: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特点: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
分类: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产品价格、销售网络、特效计划等)
2、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案例8】“双安”旅行社的纠纷案
(二)具体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三)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此外,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九、低价销售行为
(一)概念: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特征:
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夺顾客,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从而获得垄断地位,再牟取高额垄断利润;
3、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竞争秩序。
(1)表面:受损失的是销售者自己,与其他经营者无关,消费者因此受益;(2)长远:排挤竞争对手,然后通过独占市场而推行垄断价格;违反竞争规律,是对正常竞争秩序的破坏。
(二)不当低价销售的适用例外:以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为前提【商业自救】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三)不当低价销售的法律规制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1款、《价格法》第14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价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属于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不当低价销售的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一)概念: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侵害的是消费者或者其他人的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二)主要表现形式:商品或服务直接搭配出售,比如:商品房开发商出售楼房的同时强制搭售家具。注意:搭售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十一、不正当投标行为
(一)含义:招投标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护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制止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了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二)根据其实施行为的主体的不同而可以分为两类:
1、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投标人串通约定在类似项目中不予竞争,轮流中标。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
(1)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2)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私自与某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招标人向某投标人泄露其招标底价。
(4)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实行差别待遇,促使暗中串通的投标人中标。
(三)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强制性交易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