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制课教案_青少年法制教育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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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场白:
同学们正处在人人羡慕的青春时期。作家柳青的话:“人的一生中决定命运的关键时刻往往只有几步。”不要辜负了人生的黄金时代,应当多多学习各种有用的知识,特别是法律知识。因为现代社会“法律不是万能的,没有法律却是万万不能的”!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后,我国的法律法规数量剧增,甚至细化到毛细血管的程度。法律里面包含了大到兴国安邦之计,中到企业的经营之道,小至个人的生存技巧。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将使你的一生受益无穷。
下面以案例形式学习一些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案例1:
某校有几名初三学生臭味相投,在校园里结成一伙,整日胡作非为、称王称霸,做一些违反校纪的勾当。为了满足花钱的需要,他们经常威胁、殴打低年级的学生,近一个月内分别抢走近十名学生10—50元不等数额的现金,数额共计二百多元。为了使抢劫的“效率”更高些,有好几次甚至携带刀具进行恐吓。其中有两个被殴打的学生吓得几天不敢到校,还有一名学生受到轻微伤。受害学生家长知情后,立即向学校反映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涉案的这一伙学生全部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后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系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在校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都有特殊的保护﹚、主观恶性小﹙向被害人要钱时,往往是只要了一部分,并没有抢劫完,区别于一般的抢劫罪﹚、社会危害性小﹙积极向被害人家长退赔,并且赔礼道歉﹚等观点。法律是尊重事实的,虽然已经退赔赃款,虽然当时还美其名曰说是“借钱”,虽然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特殊的保护,但在犯罪事实已经构成时,是法不容情。经过合议庭合议,法院审委会讨论,法院最后做出判决:分别以抢劫罪判处几名被告人一至两年的有期徒刑,几千元不等数额的罚金。
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三大公害之一,200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了许多细致的规定。
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刑法263条规定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若有法定的严重情节,最高刑期可以达到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它是侵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一种罪行﹚。8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刑法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刑期是五年以下徒刑,以上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在校园普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司法解释,是因为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校园暴力普遍存在。从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立法本意是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但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仍然认为是犯罪。案例2:
A是17岁的未成年人,辍学后不务正业,整日不是彻夜上网,就是纠集一帮哥们喝酒,父母给的钱早已挥霍干净。一天,他吃苹果时买了把水果刀带在身上。正在街上闲逛时,有个女孩背着挎包从他面前走过。“她的挎包里一定有钱,一个女孩势单力薄,何不吓唬吓唬她,弄点钱花!”于是,他紧随在这个女孩的身后。路上,他又犹豫起来,但又一想:“就干这一会,不会有事吧!”。正在犹豫时,女孩已经走到一居民楼的僻静处。他脑子一热,紧跑几步,掏出水果刀,用刀把架在女孩的脖子上,威胁道:“赶快把身上的钱掏出来,我不会伤害你的。”女孩哪见过这阵势,哇的一声哭了,赶紧掏出了身上仅有的5元钱。事后案发,A因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的财物,构成抢劫罪,被判三年的有期徒刑。大家想一想,尽管A并不想伤害女孩,尽管仅仅抢了5元钱,但因是使用了暴力,已经构成了抢劫罪,等待他的将是漫长的铁窗生涯。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
1、未成年人遇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冷处理”,为人处事要依法律为准绳。切记:“冲动是魔鬼”。这个魔鬼可没有一点责任心,将你带到一个鬼地方后就逃之夭夭,绝不会再与你有难同当,而让你在单独度过“离开亲人失去自由、手里捧的是窝窝头、菜里没有一滴油”的高墙生活。
2、未成年人一定要养成自食其力、自立自强的生活习惯,绝不能花天酒地、挥霍无度,从而成为社会的蛀虫。
我在读初中的的时候,同班有一个个子比较高同学。他经常无故打骂其他同学,而且扬言:“我还不满十六岁,把人打伤打残了是不负法律责任的。”其实,他对法律的理解是片面的、错误的。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但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轻微的违法行为,或者是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者是要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总之,法律中没有“真空区”,任何违法行为都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同学们,千万不要把法律的宽容当作无原则的纵容,错误地认为未成年人有犯罪而不被处罚的特权。一般违法和犯罪之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平时不注意自律言行、依法办事,最终将会自食其果。再切记三国时刘备所说的一句话:“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案例3:
A某、B某经常骑摩托车在某市火车站附近抢包,大多是乘受害人不备、突然夺取。有一次,二人在骑车时夺取一女士的手机后,立即加油门逃跑,刚好遇到一辆值勤警车。警车发现情况后,立即在后面追赶。B某弯腰捡到一块砖头朝警车上扔,砖头砸烂玻璃后落在警车司机身上。
问题:A某、B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1抢夺罪
2抢劫罪
3盗窃罪
4敲诈勒索罪 详释:
“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有数额限制﹚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无数额限制,一般是当场劫取﹚。“其他方法”:指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如“旅馆内麻醉盗窃案”、“熏香迷人诈财案”,这两者在形式上像盗窃罪、诈骗罪,实质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有数额限制﹚
“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有数额限制,非当场,多数是利用被害人的弱点实施犯罪﹚
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构成抢劫罪。”该条被称为准抢劫罪、转化抢劫罪。①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之一;②目的条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③行为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二、总结犯罪的几大原因。
1、对法律的无知。事例讲解(略)
2、迷恋游戏网络。事例讲解(略)
3、交友不慎;事例讲解(略)
4、哥们义气。事例讲解(略)
三、应对策略
1、认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护法。
2、树立法制观念,增强自尊自律的法律意识。3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
4、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学们,今天是桃李芬芳,明天是祖国栋梁,衷心祝愿同学们快乐健康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