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教案模板(精选3篇)_土地法教案

2022-01-30 教案模板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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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土地法学

一、名词解释

1、基本农田: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土地征用: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合法补偿为条件,依法定程序强制使用他人土地,待特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仍将土地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政行为。

3、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土地为构成要素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对土地的拥有、利用管理和保护活动过程中,根据土地法律规范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土地承包经营:是指农户、其他经营组织或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法约定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进行农业生产的行为。

5、土地出让:即土地使用者通过市场的招标、拍卖、协议方式与土地所有者或者其代表签订出让合同,交付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有偿、有期限使用土地的一种取得方式。

6、土地开发:是指因人类生产建设和生活不断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的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经济手段,来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或提高对土地的利用程度所进行的活动。

7、土地划拨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8、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为此支付租金的行为。

10、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二、简答:

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末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2、土地整理的原则?

1)维护土地资源永续利用原则。2)不断引进先进土地利用技术原则。3)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4)因地制宜原则。

3、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处置方式。即指导国

家与企业之间在土地使用权上由现在的划拨关系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2)国有土地租赁的处置方式。即将国家与企业之间在土地使用上由原划拨关系改为土地租赁关系。3)国家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处置方式。是指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关系改为国家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入股投资关系,即国

家将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转让、出租、抵押。4)保留划拨用地的处置方式。即国家根据情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用地仍然保留其原有的无偿划拨方式。

4、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范围?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则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5、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

是什么?

1)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就同一土地使用权剩余的担保价值部分再设定抵押权的权利。3)处分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抵押人的义务:1)保有土地完整性的义务。2)抵押人有保证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义务。2)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权人的权利:1)优先受偿的权利。2)保全抵押权。3)物上代位权。4)处分抵押权。抵押权人的义务:抵押权人的义务主要是在债务清偿之后,抵押权人应将实现抵押权后,抵押物变卖价款的剩余部分返还抵押人,以及应将实施物上代位权所获补偿金的所有权转还抵押人。

6、划拨土地使用权特征?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使用。2)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目的只能是用于国家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大型能源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军队设施等国家建设用地。3)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以无偿方式取得。4)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限期。5)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限定条件的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以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具有物权的属性,是一种不可处分的土地利用权。

7、土地开发有哪些规定?

1)国家鼓励对未使用土地的开发利用。2)开发

土地必须保持生态平衡。3)土地开发农地优先。

8、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用1)土地补偿费。2)

安置补偿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二)剩余劳动力安置及补偿费用的处理1)安置剩余劳动力。2)土地补偿费用的处理。

9、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应具备的条件?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受让人。2)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证权。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并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一定的投资开发。4)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5)出租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法律上是可以转移的。6共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保证不影响土地的交付使用。

三、论述:

1、土地征收的特征?

我国的土地征收是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

建设以及举办社会公共事业,依法强制,有偿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征如下:1)征收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特定性。征收土地法

律关系的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征收土地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而被征地单位只能是农民集体,征收土地的客体只能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征收土地行为的强制性。土地征收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3)征收土地行为的补偿性,征收土地不是设收土地,征收土地虽然具有强制性,但他不是无偿强行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而是有偿的强制进行,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必须对被征收地单位进行补偿,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给予安置。所以说,国家对被征收单位给予补偿,既不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家“出卖”土地的收益,也不是国家对被征收地单位进行的补偿,而是国家为了维护对被征收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对其给予的适当补偿4)征收土地行为的公共目的性。公共目的是征收土地的前提条件,《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必须为了公共利益或国家建设事业的需要,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这里讲的“公共利益或国家建设需要”可以从两层次理解,一是直接用于国家建设需要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发展和举办国防建设公共事业等;二是广义上讲,凡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现在化建设,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加强,就是属于公共利益或国家建设的需要,如设立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等。5)征收土地行为的公开性。征收土地的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报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哪几种方式?是什么及特征?

1)协议方式。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也称定向议标,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出让方即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出让方与有意受让方就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事宜一对一的谈判、切磋、协商、最后达成协议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特点:设有竞争,即受让方在没有竞争对手条件下与土地所有者通过协商实现使用土地的目的。2)招标方式。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在指定期限内,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方式,竞投某宗地使用权由出让方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特点: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体现了土地使用权商品性竞争的原则,决定该竞争结果标准是对竞争企业的综合评价,价格是其评价的主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招标方式分开招标和定向招标。3)拍卖方式。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又称竞投,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公布出让地块及其有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公开叫价竞投的出让方式。特点:完全公开竞争的出让方式,在符合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决定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唯一依据是价格、即价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4)挂牌出让。挂牌出让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定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至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2篇:土地法学

土地法学课程论文前言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对某区域以后的土地利用提前的计划、安排,是依据该地区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特性所进行的土地资源合理分配的综合措施。依据我国土地规划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只有对我国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进行完善,主要有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法律体系完善,完善土地利用规划法制程序,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才能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规划法律制度 2 案例分析

原曲江县(现曲江区)政府违法违规征收占用土地建设曲江工业城案 2004年土地治理整顿期间,曲江县政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未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情况下,非法批准使用原国有农用地进行园区建设,造成978亩国有农用地被占用。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批准曲江县补办征地手续14宗,造成实际占用农村集体土地474亩,构成了非法批准征地行为。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曲江区委书记谭章明、区长阙定胜、原县长练建秋等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曲江区主管副市长朱福昭行政记大过处分;原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德军行政警告处分;曲江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国富行政降级处分的决定。

由本案例,可以看出此案例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土地规划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现状

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查批准、实施、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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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编制规划等。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现状是我国的人口数量众多,人地关系紧张,土地利用和管理还面临一些严重问题:优质耕地少、人均耕地少、后备耕地资源少、土地资源利用浪费严重。优质耕地的迅速减少,工业用地增长过快,建设用地浪费较为严重,局部地区土地退化和破坏突出,违规违法用地现象层出不穷。土地规划制度主要问题 4.1立法

1.立法覆盖问题不全面,法律效力欠缺。目前,我国的土地规划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立法的覆盖面不全,相关法律之间存在冲突,体系不完整。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条文,多以非法律形式等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来表现,只有部分是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存在,各地方政府有关土地规划的规定数量很大,各规范之间有着数不胜数的冲突与矛盾。

2.规范之间存在严重的矛盾与冲突情况。由于立法理念、水平、目的和背景的各异,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之间的衔接问题因此难以避免在不同立法主体之间出现,这也不利于实现公民权。

3.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在规划立法阶段欠缺公众参与、民主监督的力量,对规划相关人的意见不主动采纳,使得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缺乏实践性和合理性,给以后实施的过程造成巨大的困难。这种不合理难以避免会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4.2编制角度

1.程序性规定缺乏,公众参与性不足。规划编制,报上级部门审批、公布、实施等是目前规划制定的主要程序,而规划的制定过程往往是内部行政部门封闭操作,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规划利害相关人则完全没有参与意思表示的机会。

2.规划主体自由裁量权太大。主管土地规划的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地方立法机关制定专业法规和监督实施的人才不足;二是土地规划法律法规明确强制性条文的缺失。由于存在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土地规划管理很多时候因此存在有法难依的问题,而且受影响的还有规划部门手中的裁量权,这也是产生权钱交易式腐败的重要原因。因此可以说,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对土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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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合理规划利用产生了巨大的挑战,进而极大的损害了社会利益。

3.某些规划迟滞、落后,实用性不大。我国现在的土地利用规划严重缺乏前瞻性。预见性和灵活性不足,规划的稳定性欠缺,经常随意调整。违法用地现象随处可见。4.3实施角度

我国土地规划工作往往是规划的制定与规划的实施脱节,完备的规划在实施中也会遇到各种现实问题,现实生活中很难完全按照规划执行,规划的灵活性过于强大,土地规划的作用显然很难完全发挥。土地规划效力不足,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缺乏配套的监督和评价体系,很难保障规划实施程序的规范。没有形成严格的责任机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冲突问题严重没能有效保护耕地。

5我国土地利用规划法律制度的完善 5.1完善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法律体系

依据我国法的效力渊源的划分,土地利用规划法律体系要以《城乡规划法》为核心,完善相关土地法律法规。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五个层次:

1.《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在调整土地关系的相关法律中享有相当于宪法的地位,是最基本的法律,是相关的土地法律中的最高指导原则。目前,各个用地部门的执法权不分明,与相关部门在土地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当前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土地管理法作为调整土地关系的基本法应能建立相关的制度,弥补法律漏洞,填补相关空白。

2.《城乡规划法》。我国现有的土地利用规划的法规结构混乱,层次不甚分明,应以《土地管理法》为标准,对土地利用规划的法规的结构层次进行重新整合,重新规范规划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规划实施的监督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以《城乡规划法》为原则,从技术上,对规划的各项内容进行指导和细化。

4.技术规范。为了保证规划更科学的实施,需要建成一个技术规范体系,制定对不同层次的规划、开发利用相应的技术规范,比如城镇用地规划、农业用地规划等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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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方法规。

5.2完善土地利用规划法制程序

1.要科学配置规划权力。要科学配置规划权利,主要有三方面需要完善。首先,各规划主体权限不清。在土地规划编制管理过程中,众多部门参与其中,在规划的确定程序中各司其职,缺乏统筹协调。并且各机构经常滥用权力,使得规划管理混乱不堪。其次,要制约规划主体规划裁量权力。目前,各规划主体的规划裁量权急剧加大。主要原因是规划与其他相比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政策导向性,使得规划的主体相对于其他的专业性不强的法律法规等等就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虽然会对其目标,根据等进行相关的限制,但是其效果依然有待考证。再次,要完善土地规划编制的整体程序进行严格控制。要将权力制衡引入规划编制过程中,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监督严格区分,保证规划各个阶段主体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2.加强对土地规划的监管,严格法律责任。首先,建立配套的土地规划监督机制。根据国外的相关经验,建立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也就是专项的检查与全面的检查相结合,定期的检查与经常性的抽查相结合,对规划的整个行为阶段进行监督,扩大监督的范围,并且对于不合格的单位要向社会公开。其次,加大对违反规划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于严重违反规划的行为,可以予以定罪,对其进行刑事处罚。5.3改善公众参与制度

1.土地规划制度中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利用各种方式方法参与其中。首先,公众参与制度的前期准备阶段。政府可通过会议、媒体等方式进行宣传,使公众能够了解情况,对规划有所认识,然后在认识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政府要更多的听取民众的意见。在这方面应该加强力度深入了解当地情况,征询公众的建议。其次,公众参与制度的编制阶段。这个阶段,应该引导公众更好的认识了解草案,提出自己的意愿和建议。政府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积极的为公众解答各种疑问,并和专家学者一起对规划方案做出选择,公众可通过听证会对方案进行听证并做出选择。再次,公众参与制度的评审阶段。在公众参与制度的评审阶段,主要是通过听证会来参与,提出自己的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最后,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阶段。在公众参与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公民监督是其中主要的监督方式。公民监督过程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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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问题,可以向规划机关提出问题,规划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调查研究,发现不完善的地方,应加以改善。在此阶段,公众参与的主要内容是对规划方案实施进行监督和意见反馈。公众可担任规划实施的监管员。

2.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反馈机制。规划实施反馈机制主要是通过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执行部门来接受主要的收集信息,并将不同的信息内容向相关的部门机构进行信息的反馈。普通公众可通过各种网络电视方法来表达自己的心声。主要有可通过公众代表来接受和收集公众的建议,然后交给相关部门处理。另外,也可直接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反映信息,再由当地土地部门向上反映到相关部门。当然也可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反馈各种信息到相关部门。

3.构建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代表制度。首先,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以及现阶段人口知识素质以及文化水平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加之土地利用规划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难于操作性的特点,在我国实行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代表是很有必要的。方便公众更好的更专业的表达他们的意思,更能表达他们的心声。从而更好的参与土地利用规划。其次是由于我国的土地的国情,土地利用规划涉及的面较广,代表制可以提高的规划的效率。再次是基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借鉴人大代表制度,选择公众代表、专家代表、各种组织,来参与土地利用规划制度。代表参与的方式主要有群众自荐,政府邀请,随机选择等方式方法。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是源自于环境影响以评价制度,它和此制度的目标是一致的。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目标是为了对土地资源合理的配置,防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从我国整体经济水平角度出发,考虑选择规划方案,最终合理利用土地。要考虑整体环境条件状况,使各政府部门科学合理的利用土地。所以,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着其重要作用。我们可以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进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土地规划的前期准备阶段。该准备阶段,尽管不是真正的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阶段,但该阶段对此后的规划的编制评价阶段、规划实施检测评价制度以及规划实施后的修补、改编阶段极为重要。此阶段的任务大致为两类:一是收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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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二是分析资料。通过收集资料和分析资料,对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出初步分析,从而确立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目标体系,了解规划的基本信息,周围环境,初步作出实施方案,以及对环境的影响作出预期性假设。2.土地规划编制评价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对之前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汇总,评价研究环境状况。分析环境影响情况,分析、预测、评价收集信息的结果,规划的分析,对环境可能受到影响的的各种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对规划环境影响的预测和评析,对可能实施的方案进行从中选择,调整和征求各方意见,对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行预测分析。

3.规划实施监测评价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是跟踪监测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检验成果,将得到的评价结果与结论反映到规划执行部门。目前,随着规划制度的不断完善,各个规划主体对环境影响评价做出的工作质量迅速上升,并逐渐成为规划主体的法定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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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葛孝明.关于完善城市规划行政决策体制的思考.现代城市研究.2007(1).2张治芳.对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机制的思考.山东城市规划.2007(2).3张友安,陈莹.土地发展权的配置与流转.中国土地科学.2005(5).4夏南凯,田宝江.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5邓颂.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制约.法治论丛.2006(1).

第3篇:土地法学总结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权的特征:1.主题的特定性2.客体的不可移动性3.交易的限制性4.权属的稳定性 5.权能的分离性6.土地所有权有排他性。

土地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能2.使用权能3.收益权能4.处分权能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唯一和统一主体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3.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体现了“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思想。4.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通过法律规定将其中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固定给使用者,国家保留处分权。

农民土地所有权的特征:1.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3.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具有直接行使与间接行使的特征。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继承,没收,征收,征用,直接获得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1.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和绝对性。2.权能的可分离性3.转移中的单向流动性.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划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征:1.划拨使用权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2.划拨使用权的用地限于国家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大型能源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3.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方式取得,但是不等于无代价,要补偿原土地所有者。4.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使用年限。5.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限定条件的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1.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程序:1.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申请批准,以及选址意见书。2.取得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3.申请用地4.用地审批5.划拨土地

企业改制划拨用地的处理: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租赁3.作价入股4.保留划拨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将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使用

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注意的问题:1.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

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4.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补签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

特征:1.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必须是国家2.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3.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可以是单位和个人。4.受让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5.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有期限、有偿的行为。出让方式:1.协议2.招标3.挂牌4.拍卖

批准权限: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县政府;省,自治州的权限由各省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审批程序1.确立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制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3.拟定具体出让方案4.正式报批 操作程序:1.拟定方案2.正式报批3.组织实施和发证4.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移他人的行为,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处分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有出售,交换,赠与三种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特征:1.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行为2.土是土地使用权利和义务的完全转移3.必须在土地使用者在对土地进行了一定的投资、开发和利用以后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申请,批准,签约,登记。合同内容:1.土地基本情况2.土地用途3.使用年限4.土地使用权转让款价及其付款期限和方式5.使用条件6.土地使用权转让人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7.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费交纳的责任8.违约责任 国家监督:1.成交价格申报2.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国家优先收购3.国家对土地价格不合理上涨的监督

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随同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为此支付租金的行为。

特征:1.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不是单一的出租土地,而是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给承租人使用。2.土地使用权出租是一种继续性行为3.土地使用权出粗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相等。国有土地出租的程序:签约,登记。

合同内容:1.土地租赁用途2.土地租赁标的物3.土地租赁期限4.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方式5.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条件6.土地使用条件7.终止合同的条款8.承租人租期届满时返还土地的期限、方式和条件9.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0.违约条款

出租和转让的程序区别:转让除签约、登记以外还有申请和批准两个程序。出租是在出租人继续履行出让合同的基础上将部分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让与承租人的活动,因而在程序上区别于权利义务完全转移的土地所有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结果是原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消灭,所以程序比较严格。而出租则是在出租成立之后,出租人与国有土地所有者之间仍保持出让合同的关系,国家对其的监督管理关系没有发生变化。

土地使用权抵押概念和法律特征: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的财产,以不转移占有对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1.抵押权的从属性2.抵押权的不可分性3.物上代立性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要具备的条件:1.土地使用权抵押不是实物抵押而是权利抵押2.抵押权的客体是法律允许转移的土地使用权3.抵押人必须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影响土地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抵押具备的条件:

主体条件:1.抵押人须依法享有土对抵押土地的处分权2.抵押人是通过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2.房地同时抵押的须同时为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4.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又可是土地使用权出租人。

客体条件:1.抵押人处分的事国有土地使用权2.抵押土地使用权必须是抵押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3.附着物建筑物的土地随同抵押4.抵押物价值应与其担保的债券相适应。

土地争议: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或者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在土地管理活动中与他方产生的争执。主要分为两类1.土地民事争议,包括土地权属争议,侵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土地相临关系争议。2.土地行政争议,主要是土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引起的与相对人之间的争议。

权属争议特点:1.争议主体的多样性2.争议对象的特点性3.争议产生原因的复杂性。

土地侵权特征:1.土地侵权行为的侵犯对象是集体或个人对土地的合法权利。2.土地侵权行为的目的是取得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其他权利3.侵权人行为人通过侵权取得的土地权利具有不稳定性。

土地行政争议是土地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授权的有关组织,在土地执法中同个人或者是组织之间产生的争执。1.争议主体的特殊性2.争议发生原因的唯一性3.争议对象的同一性4.争议处理方法的法定性。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

土地行政复议的范围:1.相对人对土地行政处罚不服2.相对人对土地审批不服3.相对人对土地行政确权不服4.相对人对土地行政赔偿或补偿裁决不服的5.他相对人对土地赔偿裁决不服的低昂对人对其他土地行政处理不服的。土地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被申请人的答辩2.书面复议3.撤回复议申请。

决定: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2.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3.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4.决定被申请人履行负责赔偿申请人损失。土地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与受理2.审理3.判决4.执行

土地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决的活动。1.土地行政诉讼的发生必须是在土地管理活动中2.土地行政诉讼的提出,有特定的诉讼时效3.土地行政诉讼的管辖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位主要依据。

土地诉讼的范围1.不服土地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2.不服土地行政部门拒绝颁发许可证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3.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4.对土地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土地或者其他不动产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6.不服土地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权、土地房屋补偿征收协议等9.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土地或其他不动产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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