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规重点总结_教师资格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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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概论
1、教育法规的内涵: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2、教育法规的特点:
。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3、教育法规的功能:。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
4、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
。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做好原人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加强教育立法成果的宣传工作
5、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主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部门法。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同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颁布。并于次年1月1 日开始实施。
6、教育法律规范的分类:
。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7、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8.教育立法的原则:
。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9、教育立法的效力:。时间效力。地域效力。人的效力
10、教育执法的原则:
。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
。总的教育法规优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11、教育执法的措施:。掌握教育法规的精神实质。广泛宣传教育法规。模范遵守教育法规
。检查指导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12、教育守法的条件: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13、教育政策的特点:。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教育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与实用性。教育政策的系统性与功能性
14、教育政策的功能:。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
15、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认定教育政策问题。确定政策目标。指定教育政策方案。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16、教育政策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
。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
17、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18、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19、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者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
21、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可行使的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2、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明确与规范作用。约束与激励作用。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
23、教师的内涵:
。教师是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是指具有某种专业知识、技能,经政府认定许可,从事某种专门职业活动的人员。主要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二是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身体健康状况。
24、教师的专业性:
其一,职业人员运用专门的知识与技能,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其二,是否经过长期的专业教育和训练;其三,是否享有相当的独立自主权;其四,是否具有自已的专业团体和明确的职业道德;其五,是否具有重服务、非营利的观念。
25、教师的基本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
。管理学生权(其一,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其二,学生品行评定权。其三,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
。获取报酬权(其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其二,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权。其三,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民主管理权
。进修培训权(其一,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逐渐完善终身学习体制,从而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其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同时,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也要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安排,因地制宜地参加进修和培训)
26、教师的基本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7、教师资格条件:。必须是中国公民。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28、教师聘任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教师聘任是聘方和受聘方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聘任双方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第三,聘任双方都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9、教师考核的内容为“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德、能、勤、绩”4个方面。30、教师考核应遵循的原则: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31、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应负法律责任。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负法律责任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律责任
32、受教育者要成为学生应该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学生接受教育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依法设立的; 第二,学生是经学校录取注册并取得学籍的; 第三,学生完成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33、学生的基本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
。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4、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
。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享有申诉权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5、受教育者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36、学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逃学、辍学行为。考试舞弊行为
。扰乱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为。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的行为
37、《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保护提出的要求:
第一、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 第二、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四、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对其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技能教育。
38、社会保护:
。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创作、出版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和出版物。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权
39、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对女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对残疾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的保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40、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以纠纷存在为基础。以受损为前提
。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41、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其他渠道。
41、教育行政赔偿的内涵:
第一、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第二、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第三、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第四、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第五、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42、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对人身权的损害;对财产权的损害)。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因果关系
43、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
。侵权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