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试题总结_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

2020-02-29 教师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试题总结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一、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家长打了教师)

一天下午下课,学生王某和同学打闹,不小心把教室的玻璃砸碎了。班主任李老师知道后很生气,就把王某批评了一顿,并让王某赔玻璃。第二天王某的父亲来到学校不问青红皂白就把李老师打了一顿,李老师当场昏倒,并被送往医院。

请结合《教师法》的规定分析王某的父亲可能会承担什么责任?(8分)《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王某的父亲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支付李老师的医药费并向李老师赔礼道歉。

二、教师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1.教师侵犯学生人身自由权(学生贪玩,教师管教)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少年儿童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学校、老师,还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张老师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只是因为情节比较轻微,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通过道歉的方式弥补,否则的话,非法拘禁他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2.教师侵犯学生安全权,受尊重的权利(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侮辱)

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⑵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分。

3.教师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为了让学生补课

教师法规定: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4.校车事故,侵犯学生安全权(造成严重损失)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安全权

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校车事故反思,校园安全对策: ⑴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⑵加强检查,消除隐患; ⑶加强教育,提高意识; ⑷加强合作,齐抓共管;

⑸积极落实公安机关有关校园;

⑹贯彻实施教育部中小学安全工作措施。

三、学生扰乱学校秩序(纠结社会人员打架斗殴)

教育法规定:结合斗殴,寻衅挑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类型题思考: ⑴看题

⑵先从宪法入手(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存权、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受尊重权)⑶教师法(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及相关规定)⑷未成年人保护法

(5)义务教育法、教育法

答题步骤:是否违法——违法主体——违反什么法——承担什么责任 总结:

一、对学校不好的:

《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挑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占场地、校舍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教师不好的:

《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学生不好的: 受教育的权利:

1、《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该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人”

3、《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4、《义务教育法》第5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受尊重的权利:1.《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

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其中㈡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

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

为。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安全的权利:1.《义务教育法》第24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

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3、《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自由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财产权:

1、《义务教法》第25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隐私权: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9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共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招生现象:

1、《教育法》第77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童工现象:

1、《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8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收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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