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学校心得体会小学教师(精选3篇)_学宗教学的心得体会

2021-07-12 教学心得体会 下载本文

宗教学校心得体会小学教师(精选3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学宗教学的心得体会”。

第1篇:学习“学校禁止宗教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学校禁止宗教条例”心得体会

自治区教委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教育、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社会主义的学校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学生,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阵地,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任何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包括校办工厂、农场、实习基地等)和学校毗邻的地方修建和设立清真寺及寺庙、道观,已经修建或成立的有限期拆除或搬迁;不得招收在校学生学习经文;不得妨碍学校进行辨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无神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不得在学校和学生中传播宗教思想,进行宗教仪式;不得胁迫、引诱在校学生参加宗教活动。若发现上述行为,学校、教师、学生和其它社会组织、个人都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处理。

人民教师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担负者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对学生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进行科学世界观、人生观和无神论的教育,进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教育、教师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向学生传播宗教思想,不得胁迫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要取消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要清除出教师队伍。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自觉接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学生不得参与宗教活动,不得到经文学校、唱诗班读经颂诗,不封斋,不佩戴宗教标志、学生家长和他人不得强迫学生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对参与宗教活动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教职员工和学生中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应当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应当严格遵守党、团章的规定,带头宣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树立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而不得信仰宗教和参与任何宗教活动。党、团员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团)或予以除名。

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大、中、小学校政治思想品德课中要保证一定课时的无神论教育,并把这种教育融于各科教学之中。学校党、团组织和工会、妇联、少先队等群众组织要经常组织师生学习时事政治,进行辨证唯物主义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科技活动,把学校办成健康向上,追求真理,学习科学的园地,增强青少年抵御唯心主义和宗教思想的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把全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正确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无神论教育列入干部、教师考核考评内容与教师资格的认定、评优、晋职、晋级挂钩,同时学生操行评定要有是否正确对待宗教问题的内容。

学校、社会、家庭要紧密配合,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规定,反对宗教对教育的渗透和干预,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王 银

2011年8月10日

第2篇:学习“学校禁止宗教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学校禁止宗教条例”心得体会

自治区教委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教育、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社会主义的学校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学生,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阵地,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任何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包括校办工厂、农场、实习基地等)和学校毗邻的地方修建和设立清真寺及寺庙、道观,已经修建或成立的有限期拆除或搬迁;不得招收在校学生学习经文;不得妨碍学校进行辨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无神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不得在学校和学生中传播宗教思想,进行宗教仪式;不得胁迫、引诱在校学生参加宗教活动。

人民教师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担负者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对学生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进行科学世界观、人生观和无神论的教育,进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教育、教师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向学生传播宗教思想,不得胁迫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要取消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要清除出教师队伍。

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自觉接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学生不得参与宗教活动,不得到经文学校、唱诗班读经颂诗,不封斋,不佩戴宗教标志、学生家长和他人不得强迫学生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对参与宗教活动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教师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应当严格遵守党的规定,带头宣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树立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而不得信仰宗教和参与任何宗教活动。党、团员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团)或予以除名。

学校、社会、家庭要紧密配合,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规定,反对宗教对教育的渗透和干预,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历史反复证明,“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在新疆这个多民族、多宗教地区,民族团结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什么时候民族团结搞好了,什么时候社会就安定,经济就发展,各族人民生活就改善。反之,就会出现社会混乱,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坚决开展反分裂再教育、揭批暴力恐怖罪行活动,坚定不移地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推动新疆历史前进的必然要求。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反人民、反社会、反民族、反祖国的反动本性和破坏各族人民群众幸福的罪恶目的,必然要求我们高举民族大团结的伟大旗帜,最大限度的团结和依靠最广大的干部群众,最大限度的孤立和打击一小撮民族分裂分子,用铁的手腕、狠狠打击“三股势力”嚣张气焰,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都有义务同“三股势力”作坚决斗争,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以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民族大义为重,紧紧依靠党和政府,毫不留情地对其进行坚决果断的严厉打击,要积极动员各族人民群众主动提供线索,检举、揭发犯罪分子,营造起“维护稳定光荣,破坏稳定可耻”的强大氛围,使“三股势力”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人人遇而诛之。“三股势力”目无国法,肆意践踏和伤害生命,使人民财产受到极大破坏,使大好的经济发展形势受到巨大影响。我们打击“三股势力”是为了确保最广大人民利益,确保各民族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能够有正常的生活秩序、工作秩序,保持良好的生产秩序、社会秩序。学校是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传播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的环境,而宗教与之相违背,不能让宗教以及宗教行为进入校园。我们要抵制宗教进入校园,坚决不做与宗教相关的事,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从我做起,从点滴的小事做起。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热爱祖国拥护党,反对任何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青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民族观和宗教观,是党中央从推进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民族观和宗教观,举全社会之力,培养和教育祖国的花朵,使他们成为有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现代青年,是确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长相永续的战略之举。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历史的教训决不能忘记,我们每个人都要深刻认识“三股势力”的本质危害,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不动摇,人人都应该把稳定作为自己的第一责任。不仅要充分认清“三股势力”的危害,坚决反对民族分裂。

黄莉 2014.9.1.

第3篇:学习“学校禁止宗教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学校禁止宗教条例”心得体会

自治区教委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教育、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社会主义的学校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学生,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阵地,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任何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包括校办工厂、农场、实习基地等)和学校毗邻的地方修建和设立清真寺及寺庙、道观,已经修建或成立的有限期拆除或搬迁;不得招收在校学生学习经文;不得妨碍学校进行辨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无神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不得在学校和学生中传播宗教思想,进行宗教仪式;不得胁迫、引诱在校学生参加宗教活动。若发现上述行为,学校、教师、学生和其它社会组织、个人都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处理。

人民教师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担负者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对学生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进行科学世界观、人生观和无神论的教育,进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教育、教师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向学生传播宗教思想,不得胁迫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要取消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要清除出教师队伍。

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自觉接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学生不得参与宗教活动,不得到经文学校、唱诗班读经颂诗,不封斋,不佩戴宗教标志、学生家长和他人不得强迫学生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对参与宗教活动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教职员工和学生中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应当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应当严格遵守党、团章的规定,带头宣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树立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而不得信仰宗教和参与任何宗教活动。党、团员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团)或予以除名。

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大、中、小学校政治思想品德课中要保证一定课时的无神论教育,并把这种教育融于各科教学之中。学校党、团组织和工会、妇联、少先队等群众组织要经常组织师生学习时事政治,进行辨证唯物主义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科技活动,把学校办成健康向上,追求真理,学习科学的园地,增强青少年抵御唯心主义和宗教思想的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把全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正确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无神论教育列入干部、教师考核考评内容与教师资格的认定、评优、晋职、晋级挂钩,同时学生操行评定要有是否正确对待宗教问题的内容。

学校、社会、家庭要紧密配合,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规定,反对宗教对教育的渗透和干预,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王 银

201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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