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课件_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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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第2次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的管理,防范票据风险,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变现能力,增强资金的流动性,合理节约财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见附件1)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股份公司”和“子公司”。合资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销售部门职责

1、销售部门在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资金成本,实行差别定价,同时合理降低银票收取比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负责对收取银票进行初审,所收银票需满足“票据真实、内容完整、文字印章清晰”等要求。

3、负责协助处理银票背书过程中存在的后续问题,根据瑕疵影响背书使用程度,协助办理证明或予以换票。

4、统销单位负责妥善保管所收取银票,并每旬送交财务部门,对于即将到期的银票,应提前10天送交财务部门办理托收入账手续。

5、负责客户退(转)款手续的审核办理,在规定办结

3、在收取银票时,应优先收取“四大”国有银行和规模较大、资信较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的银票。未经股份公司同意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备注:(1)“四大”国有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

(2)股份制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徽商银行、浙商银行、上海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平安银行、大连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银行、恒丰银行、汇丰银行;

(3)严禁收取“齐鲁银行”出具的任何票据。

4、各子公司在收取银票时,应严格按照股份公司批准后的银票收取政策执行,超出政策范围内的,须报销售部、财务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5、股份公司和子公司均不得以银票方式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管理要求

1、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要对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清晰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验票。对于新版银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2月24日发布【2011】第2号公告(见附件2、3)标准进行验票。

(1)真实性:主要指票据信息真实、纸张真实(防止克隆票据)、背书转让关系真实等。

(2)清晰性:主要指票据平整洁净,字迹印章清晰可辨,达到“两无”,即:无污损,指票面无折痕、水迹、油渍或其他污物。无涂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签章及背书无涂改痕迹。

(3)完整性:主要指票据没有破损且各记载要素及签章齐全,达到“两无”,即:无残缺,指票据无缺角、撕痕或其他损坏。无漏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及背书填写完整、各种签章齐全。

(4)准确性:主要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填写正确,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达到“两无”,即:无错项,指票据的行名、行号、汇票专用章等应准确无误,背书必须连续等。无笔误,指票据大、小写金额应一致,书写规范,签发及支付日期的填写符合要求(月份要求1,2 月前加零,日期要求1-9 前加零,10,20,30 前加零)(5)合法性:主要指票据能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无免责,指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无禁令,指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公检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

凡是不符合上述规范的银票应当拒收,或采取补全手续后方可收取。对于被背书人名称未填写完整的银票,需要求客户填写完整后方可收取。

2、凡是流入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内部的银票,该银票的风险责任单位为最先接受银票的公司,其他后手应承担连带责任。

3、股份公司及子公司收取审核银票后,由资金录入人按照有关要求,须在销售发运信息系统中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准确、逐笔录入正确金额,并在备注中注明该银票的主要信息(包括票号、金额、出票行、出票日、到期日等)。

4、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在收取银票后,应建立银行承兑汇票备查簿,详细记载银票的主要信息(包括票号、金额、出票行、收款人、付款人、出票日、到期日及各背书人等)。

5、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应选择一家当地金融机构,签订代保管协议,并由签订协议的金融机构负责代保管,不得存放公司财务部门,确保票据安全。

6、各子公司若发生票据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股份财务部。若发生其他有关银票事件也应及时报告股份财务部。

第四章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使用管理 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使用原则

1、各子公司要有节约资金的意识,尽可能减少现款支付比例,加大银票背书力度。在支付地采原煤、石膏、砂岩、铁尾矿等大宗材料款、辅助材料款、备件款、工程款等各种款项时,要积极做好与供应商、供电公司等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应优先考虑使用银票支付款项,加大银票支付比例。电费支付可与供电部门积极协调沟通,最大限度支付银票。

2、对于银票收取较少或银票不足,无法满足款项支付需要的公司,应向库存较高的子公司或股份公司主动调剂银票对外支付款项,以减少公司资金占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第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使用管理要求

1、股份公司及子公司根据银票到期日,提前7天到当

章。

第十三条

在行使银票追索权的过程中,应按照《票据法》中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即“后手因银票被宣告无效或被拒绝兑付或丢失被宣告作废,需向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财务部门应要求后手提供上述情形的证明文件(原件)和票据(正本),并在接到下手通知后的3日内向我公司的前手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

第十四条

其它办理与银票有关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处理。

第六章 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部为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的监督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进行检查,对子公司业务操作不规范行为提出考核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因收取审核不严、背书使用不规范、保管不善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根据责任大小追究相关部门和经办人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银行承兑汇票传递可参照海股政【2009】169号《票据传递管理办法》;涉及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退(转)款业务可参照海股办【2011】19号《水泥、熟料客户退(转)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起发布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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