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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第一章 绪论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下列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1国名经济管理关系;2经济协作关系;3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就是由经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的。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作和经济组织内部活动,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主体包括:1国家;2 国家机关;3企业等法人;4非法人经济组织;5农村承包经营户;6个体工商户;7公民;8外国经营者。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无形资产等。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的概念:全部资产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得以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分为:一般有限公司,一人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 总公司和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自定公司章程;由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由公司住处。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1确认股东数额并达成协议;2订立公司章程;3认缴公司资本(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底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再5年内缴足,最底限额为人名币3万元);4公司设立登记。
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锁定价额,应由交付该资本的股东补交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及管理机构: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对于公司增加或较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的形成,以及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3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机构(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4监事和监事会(监事会是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机构)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义务。
1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1 个自然人股东或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1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名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为1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确定公司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式和募集方式设立);2确定公司发起人;3订立公司章程;4公司股份的认缴及募集;5建立公司机构;6公司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缴足,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是自然人之间为联合起来从事经营活动而可以采取的唯一选择,因此,合伙企业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由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由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解散之前,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去的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是指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退出合伙企业,失去合伙人资格的法律事实。退伙的种类:1自愿退伙;2法定退伙;3除名退伙。注: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在投资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2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即投资人对个人投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3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4在责任承担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经营性;2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是上交易;2商业贿赂;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6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8商业诽谤;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公共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问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商业秘密使之不公平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下面三项基本条件:1秘密性;2保密性;3实用性。
有以下情形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挤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
第十五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工业产权的四个特征:1专门法律确认;2专有性;3时间性;4地域性。专利权的主体,是指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专利权的客体: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4对专利权客体的限制。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排除侵害权,放弃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在我国的期限,根据专利权规定,发明专利权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均已申请之日起算。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那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具有时间性,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该限期从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生产,流通,交换,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分为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要求,由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评定,确认符合标准要求时,由认证机构向企业颁发认证证书,以证明企业质量体系附和相应要求的活动过程。产品质量认证,是由公正的第三方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测试,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来证明某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包括三个层次的监督,即:国家监督,消费者监督和社会监督。
销售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申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未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收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十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市场主体。消费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属于生活消费;2消费者消费的客体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3消费者的消费活动表现为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4消费者主要包括个人消费者,但也不排除单位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等行为。另外,鉴于我国的基本情况,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生产资料的生产性消费活动,亦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着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经营者的义务:依法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提供真实信息;出具凭证和单据;保证质量;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论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节;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第十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3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
合同的种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但是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中一方负有义务,另一方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4偌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偌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偌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别的法律意义在于他们的成立与生效时间不同。偌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但实践合同的当事人不但需要就合同的内容分达成合意,还须完成特定给付);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合同的基本原则:1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2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包括以电话和交谈形式订立的合同)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一般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场所;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者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的要约的构成要件是:1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偌,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
要约不等同于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邀请的直接目的是诱使他人向行为人发出要约,而不是期待他人承偌,尽管最终的目的是成立合同。2要约邀请的内容仅仅是订立合同的建议,而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即使他人对此表示同意,也无法使合同成立。3要约要请示想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所以无法事先得知谁会成为要约人。4要约邀请反映的是合同成立的前期准备,尚未进入实质缔约阶段。邀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要求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偌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承偌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回的,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偌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偌;4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承偌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偌的构成要件:1承偌必须有受要约人作出;2承偌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3承偌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是承偌,而是新要约。承偌的内容并非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而承偌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的变更,即构成要约)。
承偌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对于受要约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承偌,应以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系统的时间为承偌时间。承偌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偌可以撤回,但撤回承偌的通知应当在承偌生效之前或者与承偌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缔约过失责任,就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为订立合同而相互接触和协商期间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生效后产生的义务。
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满足以下要见:1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又给另一方但是人造成损失的事实存在;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1含义不同。2责任方式不同。3责任范围不同。4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生效要件:1合同的主体格式;2意思表示真是;3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合同生效的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并且也没有附生効条件或者期限的,自成立时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见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2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3没有处分权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
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两种特殊情形:1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代理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2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
无效合同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为欠缺生效的要见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违法性,2自始无效,3当然无效。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
无效合同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法定原因有:1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2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再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具体的处理方法是:1返回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国家所有或者是返回集体,第三人。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债务人更具法定事由拒绝或者对债务人的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包括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分为: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保全是指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机其债务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驶撤销权或者代位权的债权保障方法。合同的保全制度有两种:撤销权和代位权。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及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履行期限已满,但债务人未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即债务人已处于迟延履行状态;5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合同的权力义务终止的原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取;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行为。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制度。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采取弥补措施;价格制裁;逾期利息制裁。违约责任的免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放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二是存在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事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无效合同,有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