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课件_民诉课件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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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讲稿(王斌)
课程学习说明
课程性质
民事诉讼法学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主要侧重是培养学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的实践能力。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中国民事诉讼实践。
课程目的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程序法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公正民主的法律意识。
内容要求
熟悉各种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正确理解民事诉讼各种程序的规定,提高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
成绩评定
学期成绩由三部分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占70%,学期作业占20%,课堂出勤率占10%。准备材料
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等。计划课时
本课程计划课时:51
正文:
一、三大问题
(一)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必要性?
1、民事关系发生的必然性;
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性,主要是在于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与我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身处于市场社会中,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免不了要同别人打交道,进行交易活动,因而要产生各种各样的民事关系。如果交易规则得到了良好的遵守,市场秩序获得有效的维护,民事活动就会在游戏规则铺就的轨道上运行,民事纠纷则无由产生。【周末去重庆市】
2、民事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生活不会一帆风顺。同样,民事活动并非总是一帆风顺的,可能会受到阻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时会遭到扭曲、发生冲突。
【倒霉的一天】某人去商场买了假冒伪劣产品而产生产品责任,又因医生的过失而发生医疗事故,又因坐出租车出现交通事故受伤残,又因无端地被建筑工地上抛下的东西砸伤或被住宅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又因吃了从超市里买来的变质食物而中毒】。
例如:邻里之间的(楼上两口子大家)相邻纠纷,夫妻之间的离婚纠纷,婆媳之间的名誉权纠纷,照相馆将用户拍摄的底片丢失而产生的纠纷,男女青年因恋爱不成而揭露对方隐
私使对方精神痛苦(兽兽)、顾客在商店购物被店员强制搜身等等。
3、彻底解决纠纷终极方法。
这些形形色色的事件、纠纷都是我们身边经常发生、耳熟能详的,甚至我们在某个时候,可能还会亲身经历这类纠纷。有了纠纷,就必须找到相应的化解办法。当民事主体发生冲突、纠纷时,一个重要的解决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即常说的打“民事官司”。而解决民事纠纷,打“民事官司”离不开民事诉讼法。
【在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中,审判民事、商事、房地产、劳动争议、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案件的业务庭都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办案。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对于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有重大意义。】
4、法律专业人士的必修课
【接见当事人——起诉——开庭——上诉——再审——执行】
(二)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困难性?
1、“催眠之诉”
民事诉讼法学属于应用法学,注重的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特别是在掌握理论基础前提下的实践操作。但是,不要以为民事诉讼法很容易掌握,在日本,学生往往称之为“眠诉(素)”,用于指“睡眠的元素(眠素)”,也就是“催眠之诉”
2、“结构松散”
民事诉讼法给人的感觉一个字“散”,很难抓住要点,理清不出各个制度、规则之间的联系。因此,很多学生对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没有热情,但是,当你们在实践中去解决案件的时候,才会体会到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不掌握它,你寸步难行。
(三)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方法?
1、理论上的研习————把“眠诉”变成“味诉”,化“散”为“体”
首先,我们要掌握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由几个部分组成,每个部分的又包括哪些内容,各内容对应哪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等。如果能够掌握这些,理论上的学习就没有问题。理论上的学习我们将在后面学到。【民间借贷——找法律适用】
2、实践中的领悟————来源生活就到生活中找到“答案”
“知”(Knowing)不能代替“知识”(Knowledge)。民事诉讼法学既是一门理论法学,也是一门实践法学。在掌握民诉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的前提下,还要注重民诉法的应用价值。
【上诉,驳回,申请一审法院执行一审法院判决,递交法人证明及一审、二审判决书原件】
通过旁听法庭审判、参与法院执行程序、开展模拟法庭、利用暑期到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到法院调研等各种形式,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一方面可以用所学习和掌握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实际案例的考察和剖析加深对民诉法的理解。
总之,学习民诉法,不仅要知道民诉法是什么,包括“纸上的民诉法”和“实践中的民诉法”,还要清楚为什么制定这样的程序规则,把握“理论上的民诉法”,否则就会陷入诉讼规则的丛林而不能自拔。
二、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结构和体现
四编写28章
三、课后作业
(一)识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结构和体系。
(二)思考:如何利用半学期时间学好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
第一节 民事纠纷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和形成(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案例】离不掉的婚
【民事纠纷】〔民事争议、民事冲突、私权纠纷等等〕,是指民事主体基予一定的原因对民事权利义务的状态或民事权利的归属或民事责任的承担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
【三种形态】A.法律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法律的义务。如生产厂家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而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B.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各方当事人理解不一致。如深夜唱卡拉OK,一方认为是自己的正常活动,而对方认为侵扰自己的学习和休息。C.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如电视台插播电视广告是否损害观众的合法权益等。
(二)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
1、政治的原因;【张茵提案废除劳动合同法】
2、经济的原因;【宝马7撞出租车,200或50】
3、社会人文环境;【东北男和重庆耙耳朵男】
4、主体个体性差异。【AA制结婚8年离婚】
二、民事纠纷的特点
(一)纠纷主体的平等性;
平等性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一种相互管理、相互服从的一种隶属关系,他们之间是一种横向平等关系。例如:买卖关系,一方买一方卖,你付钱我交货,钱货两清各自走人。一旦发生买卖冲突,双方并不高低贵贱之分。行政纠纷的主体之间则是一种服从与管理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隶属关系。在考察他们的地位是否平等的时候,不要光看主体之间的身份如何,而是要看某一行为,双方之间的地位如何。
(二)纠纷内容的特定性;
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内容,只限于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内容,如果超出这一范围,则不属于民事纠纷。这种民事权利权利义务的争议可以概括为财产权利义务之争和人身权利义务之争。
(三)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可处分性是指民事纠纷最终如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是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决定的。比如,甲借给乙100元,乙不还钱给甲,于是甲乙之间围绕着100元是否应该偿还就产生了纠纷,最终100元是还还是不还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之间后,可以对这个问题做出自由的处分。但是,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没有可处分性可言。
(四)民事纠纷的可平息性。
大多数民事纠纷可以采取和平的方法平息和解决。
第二节 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
一、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概念释义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指一定社会中实行的,有效地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
(二)机制种类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没有第三者协助和支持,双方纠纷主体依靠自己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包括:自决、和解等。
〔自决〕是指当事人一方自行来解决纠纷或保护权益。自决很难受到正当程序的控制,自决过程和结果难免强者以优势强行解决纠纷,从而弱者获得不公平的对待或结果,所以现代法治社会,当事人一方能够运用的需是法律允许的“自决”方式。
〔和解〕又称“协商”,是以“和”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换言之,是指双方纠纷主体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如果一方纠纷主体以其优势强行解决纠纷的话,则是压服而不是和解。i
〔注意〕:和解具备法律效力吗?
通常情况下,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或民事契约的性质和效力,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社会救济
〔调解〕
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言”与“周”谓“调”,即第三者(调解人)在双方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所谓 “解”,是指双方纠纷主体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调解中,调解人是中立的第三方,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行政机关调解、劳动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调解、行政机关调解、劳动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民事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ii
〔注意〕:调解的法律效力。
(1)通常情况下,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或民事契约的性质和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能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是就调解协议还是对原纠纷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呢?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多未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调解协议被法院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可以就原纠纷起诉。
(2)调解协议经过一定程序而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比如,仲裁庭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我国,法院调解协议和经过公证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仲裁〕
“仲”乃“居中”之义,所以“仲裁”即居中裁决之义。具体说,仲裁是指民事纠纷双方主体在民事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仲裁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纠纷交给特定的中立的民间组织(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仲裁 裁决)。
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仲裁为常态。所谓自愿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自愿申请仲裁来解决纠纷。但是,近年来许多国家建立了一些特定情形下的强制仲裁,比如,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然而目前这类仲裁的数量很有限。与自愿仲裁不同,强制仲裁因为缺少当事人仲裁协议(即不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所以仲裁裁决往往缺少终局性,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提起诉讼。iii3、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机制主要包括行政裁决和民事诉讼。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只能对特定的民事纠纷依职权解决。在民事解决纠纷领域,民事诉讼是主要的公力救济机制。
我国许多法律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依职权解决特定的民事纠
纷。比如: «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
二、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
(一)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
(二)各种社会全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
(三)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
(五)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
第三节 民事纠纷的诉讼救济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释义
1、“诉”“讼”两字的发展(中国)
第一阶段:诉”和“讼”儿子分开使用;西汉和西汉以前的律文和有关文献资料中,均只用“讼”字,而无“诉”字。
第二阶段:“诉”和“讼”二字开始连用;文献资料中“诉”和“讼”二字开始连用。——东汉。《后汉书·陈宠传》中说:“西周豪佑并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
第三阶段:“诉讼”一词正式进入律典。元朝。元朝的《大元通制》第十三篇的篇名即为“诉讼”。这个概念一直延用至今。
2、“诉讼”一词的词义
“诉”——告,控告;“讼”——争,争辩
告和争辩——双方(原告和被告);争辩——是非曲直
哪里(官府)——司法机关
告,争辩,裁判,执行——行为(活动);代理、辩护、作证、翻译等——活动(人)
这些人之间——因为“诉讼”产生各种各样的关系
3、诉讼的本质
〔原始社会〕有纠纷;无诉讼——依照习惯、习俗解决纠纷
〔阶级社会〕有纠纷;有诉讼——因为有国家和法律。司法机关裁判权(国家授予)————裁判(依照法律)
本质:国家授权给一定的机关,通过诉讼,查明案件与纠纷的事实,应用法律,解决争端,来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和利益。
〔现代社会〕司法机关裁判权(宪法赋予——人民制定宪法)————裁判(依照法律——人民制定的法律)
本质:诉讼的本质是国家对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争议的一种干预,其目的在于制止对他人权益的侵害,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
4、诉讼的概念和种类
诉讼iv一词,俗称打官司,通常的理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的授权,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俗称打官司。根据国家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内容和方式的区别,通常把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类型。
5、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 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政策的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承审法官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冲突以及强制秩序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
【狭义】民事纠纷的审理和法官判决过程,不包括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广义】纠纷审理、法官判决和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6、民事诉讼的本质
是国家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国家职能之一————国家
是权利主体凭借国家力量维护其民事权益的司法程序。———个体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1、行为性(活动性);承审法官的审判活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
2、法定性;民事诉讼的依法进行;
(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质。(国家权力是公权,个人权利是私权)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
公权即国家权力————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手段,这就决定了它具有强制性。
①启动和发展。诉讼程序的启动、发展,无须双方当事人自愿。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②裁判。诉讼发生后法院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
4、民事诉讼的阶段性;
5、民事诉讼的程序性。
法院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注意:民事诉讼也必须根据民事实体法律规范等对民事纠纷作出最终结论(判决),违反民事实体法律规范的规定,同样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严格规范性————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
二、民事诉讼的内外部关系
(一)民事诉讼的内部关系
【民事诉讼的内部关系】是指人民法院承审法官、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审判权和诉权行使所形成的关系☆
(二)民事诉讼的外部关系
【民事诉讼的外部关系】是指民事诉讼与其他救济行使之间的关系。
【相同点】和【不同点】
【课后作业题】
☆民事诉讼和非讼救济形式的共同点?
☆举例说明,民事诉讼与5种非讼救济形式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