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课件讲解_讲解财务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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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本章是2010年教材完全新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本章内容比较散乱,但考点不多,复习难度不大。在2010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为8分(单选题3题3分、多选题2题4分、判断题1题1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201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对2010年教材进行了N处文字性修改和调整,但对考生的复习和应试影响不大;(2)新增了“垄断行为的特征和类型”,考生应适当关注。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P417)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3.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解释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解释2】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如国资委、财政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5.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包括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和出资人其他权利。
6.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2010年)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地方人民政府
【答案】CD【解析】“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1.管理者的选择(★★)(P420)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解释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指定。【解释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会中至少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监事由国资委委派。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解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而言,国资委只能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大)会选举确定。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人员中,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的有()。A.董事长、副董事长
B.总经理 C.监事会主席 D.财务负责人
【答案】AC【解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2.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P420)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例题1·判断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答案】√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兼职限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B.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C.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D.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答案】ACD【解析】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三、重大事项的管理(★★★)(P420-421)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4条):由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3条):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3)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5条)
①一般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某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
A.公司改制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合并、分立、解散 D.分配利润
【答案】AC【解析】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企业改制(★★)(P421)1.企业改制的形式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2.企业改制的程序
(1)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与关联方的交易(★★★)(P421-422)
【解释】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4)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的有()。
A.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B.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C.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D.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所有的企业投资 【答案】ABCD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相关链接】“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六、资产评估(★★)(P422)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的有()。
A.合并、分立 B.改制
C.转让重大财产
D.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 【答案】ABCD
七、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P422)1.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包括:(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2.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而非人大常委会)批准。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B.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C.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D.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答案】C【解析】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P423)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释1】(1)重大损失:革职反省5年;(2)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经济犯罪:反省一辈子。
【解释2】只是不能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卖西瓜,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没问题。
【解释3】终身不得录用的罪过仅限于“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黑五类)。【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一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例题1·多选题】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王某因违反规定造成公司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王某任职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A.王某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王某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王某自免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王某终身不得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案】ACD【解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选项CD错误)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选项A错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例题2·判断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案】×【解析】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被免职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