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经济法课件经济法_经济法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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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济规制法的特征
1)社会公共性 2)经济性 3)平衡协调性 4)多层次性 5)政策性
二 经济法价值目标
1)社会经济秩序 2)社会经济效益 3)社会经济公正 4)社会经济自由 5)社会经济安全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
1)种类:
(一)假冒、仿冒行为(混淆行为、混同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1)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2)销售明知是仿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1)混淆对象是知名商品
(2)混淆手法是从名称、包装和装潢三方面入手。
(3)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与知名商品相同或相近似,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
5、在商品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强制性交易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除竞争,限定他人必须购买其指定的某一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四)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五)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七)低价销售行为
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八)不正当有奖销售
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服务时,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行为和超过法定限额的巨奖销售行为。
(九)诋毁商誉
指经营者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谋取不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十)搭售行为
指经营者销售某一种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强行附加销售另一种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十一)通谋投标行为
分为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与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投标。2)损害赔偿责任:
(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3)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经营者集中方式: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获得有关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1)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销售者的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销售者有追偿权: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
——销售者、生产者的责任: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销售者、生产者有追偿权: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服务者的责任: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销售者和服务者的责任: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2)举办者与出租柜台者承担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3)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4)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明知或应知情况下,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能指明广告主名称和地址的,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性质:社会团体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协会不能以自己名义代表消费者起诉 消协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退一赔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欺诈:指经营者故意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五 产品质量法
1、生产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条件(1)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产品存在缺陷。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产品造成了对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
——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2)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3)免责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2、销售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情形
(1)销售者自身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并使他人损害。(2)销售者非自身过错致产品存在缺陷,但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并且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
3、责任的性质——连带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4、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5、缺陷责任和瑕疵责任的区别: 1)概念区别:
瑕疵:合同法上的概念,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瑕疵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缺陷:产品质量法上的概念,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不符合该标准。” 2)承担责任主体的区别: 承担瑕疵责任主体: 销售者(享有追偿权)承担缺陷责任主体: 生产者; 销售者;
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检验结果不实的赔偿责任; 认证机构违法使用认证标志的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 3)责任形式:
瑕疵责任: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缺陷责任:赔偿损失:人身损失、财产损失、精神损失
六 商业银行法
1.吊销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情形:
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 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2.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1)商业银行设立条件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实缴资本: 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1亿元;农村商业银行5000万元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分支机构的设立 1)经银监会审批 2)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3)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4)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5)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3)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
1)资产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债券余额要求: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支付利息能力的要求: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投资取向的要求: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利率水平的要求: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 房地产法
1.划拨 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有偿取得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A.特征
对象:是国有土地 是一种行政行为 没有期限限制
两种形式:有偿 无偿 B.适用范围: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C.流转的限制 ——转让的途径
第一种:原使用人办理出让手续,再转让给受让人
第二种:经审批将划拨土地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
第三种:经审批,转让后不办理出让手续,由转让人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出租的限制
房屋出租时,租金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抵押的限制
建筑物设抵押权的,当实现抵押权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 ——强制执行
法院为强制执行而拍卖当事人所有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 2.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1)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这项国家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的行为。尽管出让人要向受让人交付土地,由受让人占有适用,但出让合同不是转移土地所有权。通过出让方式创设土地使用权,有严格的限制,一般必须具备两个条件:A必须是国有土地。我国土地使用权适用制度只是针对国有土地而言的一种出让制度,农村土地不得采用出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B必须经政府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土地范围和建设项目范围三个方面。
A地域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定空间地域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即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并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范围。一般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B土地范围 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只能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确需占用的,须先依法将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可出让。
C建设项目范围 在我国,除了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外,其他建设项目,如工业、商业、旅游、娱乐、住宅等用地,原则上都应采取出让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3.土地闲置的法律后果: 1年未动工的,交20%闲置费
2年未动工的,无偿收回,注销土地使用证 4.征地审批的权限: A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B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审批以外的土地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的条件: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交回。也可以自愿交回。期限:30年
6.土地确权纠纷处理的程序: 1协商
2强制前置的政府行政处理 3行政诉讼(30日诉讼时效)注:
单位之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方式: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
可以合法继承 限制:
1转让应经发包方同意
2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5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村民委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8.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效力: 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无须登记发生效力,但是互换与转让只有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9.集体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协商、所适用之情形: 农业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 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 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第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
10.农用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与一般仲裁的区别: 农用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一般民事仲裁
与政府的关系 受指导和扶持 独立 是否经协议 否
是 仲裁后是否可是(30日诉讼时效)否 以诉讼
管辖限制 土地所在地 无
八 税法
1.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划分之标准: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根据上述规定,中国企业都是居民企业,但外国企业并非都是非居民企业,如果外国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也属于居民企业。原内资企业都是居民企业,原外资企业由于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因此,也属于居民企业。2.延期缴纳税款的出境限制:
欠税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向纳税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而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其出境。
3.征收个人所得税之情形: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卷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也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去的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组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物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中种债券的利息。股息,是指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征卷、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
11、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
(一)个人取得“菜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征券。
(七)辞职风险金。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定界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
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
九 环境保护法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A过错责任构成要件: 1)行为有违法性 2)有损害后果
3)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B 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 1)构成环境损害的事实
2)损害与环境污染之间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