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课件讲义_环保执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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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现场执法
铜鼓县环境监察大队
罗武根
第一部分:环境监察的执法依据 第一节、环境法律体系
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资源与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与环保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
污染防治的法律主要有: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这些都是污染防治方面的有关法律。
资源与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护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
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第二节、环境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某种法律上的责任。环境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三种: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
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管理的法律
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行为的危害结果
3、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两种。
1、行政处罚的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以及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环境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因违反环保法的行为,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而侵害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实行无过错责任制的原则。就是说任何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对他人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环境民事责任的要件有以下三条:
1、行为的违法性
2、行为损害的结果
3、致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
1、排除所造成的环境危害
2、支付消除危害的费用
3、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例:
2012年12月24日上午,兴达成品油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辆装满柴油的油罐车在运输过程中,在铜鼓江头村发生翻车,致使柴油外泄,对周边水体造成了污染。事后我局责成当事人采取了紧急处臵措施,将柴油隔离并清除,在处臵过程中责任单位也支付了一定的消除危害费用,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三、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法或相关刑事法律而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一)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2)造成严重后果
3)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犯罪
(二)环境刑事责任的形式
根据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的规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等四种形式 第二部分:环境现场执法
第一节、环境现场执法工作的概念
一、环境现场执法的概念
环境现场执法是指环境行政机关设立的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环境现场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环境法律法规,从而直接强制地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环境现场执法的内容
(一)现场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义务的情况,并对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情况,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并对破坏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四)现场监督检查海洋环境保护情况,并对污染海洋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五)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环境信访或举报的现场调查取证
(六)环境保护执法防范
三、环境现场执法的特点
(一)环境现场执法是一种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环境现场执法是直接影响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
(三)环境现场执法是具有程序要求的行为
(四)环境现场执法是具有技术性的行政行为
四、环境现场执法的意义
(一)能够直接有效地督促排污单位和个人遵守法规
(二)能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三)能够更直接、更具体、更生动地向广大人民群众以及排污单位和个人进行正反两方面的宣传教育
(四)对于树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环境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环境现场检查制度
一、现场检查的主体与对象
法律规定:现场检查制度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环境现场检查的对象是有环境问题或者会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地方。
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是环境保护系统唯一的一支现场执法队伍。
二、现场检查的性质与作用
现场检查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自身职责、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环境现场执行公务的执法行为
三、现场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法律义务
在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所提供的信息和实物应当真实可信,不能拒绝检查,更不能弄虚作假。
四、现场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l)污染源调查;(2)排污申报登记(3)环境保护档案材料
2、现场监察(l)正常;
(2)异常: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
(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2)查生产及工艺状况;
(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5)现场取证;
(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1)正常;
(2)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
(l)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l、收集信息
(l)环保系统内部沟通;(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3)群众举报。
2、分类建档
(l)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
(2)按台(套)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
(l)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察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
(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察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察
执行《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5、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
对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6、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三)、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1、排污申报
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排污量核定
(1)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交由监测站组织实施;
(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监察记
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3、核算排污费
(1)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
(2)根据日常现场监察情况及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的征收额。
4、依法征收
(1)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限期排污单位20天内缴纳或委托银行收款;
(2)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3)对限期催缴无效者,发出《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按规定应上交上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应分级解库或交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
6、解缴国库
(l)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
7、排污费减缓免
(1)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监察人员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减免;
(2)因排污量核定有误或执行排污费“四项收费”政策有误或核算有误的,一经发现,由监察人员予以纠正;
(3)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排污费(但不得减免排
污费),由缴费单位写出申请,报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8、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材料、票据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
(四)、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登记
对现场监察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
2、调查取证
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询向、调查笔录》。
3、按处罚权处理
(l)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2)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
4、审核决定
(l)监察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2)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3)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
(4)监察机构负责人鉴发《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5.送达签收
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
6、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简介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后果: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环评法第三十条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三十二条)
问题
1、发现某建设项目未办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怎么办?
立即责令停建,报环境保护局
未报批、未重新报批、未重新审核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可处5-20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环评法第三十一条 ‟
问题2:环评审批权不在本地,当地环保部门应如何履行职责?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发现问题后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
受委托审批时,可以自己决定处罚(以谁的名义?)第三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可由两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只能由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给予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依法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如一个机关给予了罚款,其他机关不得再实施罚款。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 简易裎序和一般程序
(一)简易裎序;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
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一般程序
除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只有在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给予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时,才需要适用听证程序。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限额,《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执行的三个时间点
1、处罚15日,180日内申报法院执行
2、行政复议60日,180日内申报法院执行
3、排污费90日,180日内申报法院执行
四、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