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建设及预防青少年犯法_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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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建设及预防青少年犯法
一、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1、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
2、义务教育法(1986.4.12公布,1986.7.1生效; 2006.6.29修订通过,2006.9.1生效)
3、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公布,1992.1.1生效;2006.12.29修订通过,2007.6.1生效)
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公布,1999.11.1生效)
5、教师法(1993.10.31公布,1994.1.1生效)
6、教育法(1995.3.18公布,1995.9.1生效)
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划分
1、民事行为能力:
(1)1岁—10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10岁—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16岁—18岁: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刑事责任能力
0岁——14岁:无刑事责任能力;
14岁——16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
1、学校过错责任
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存在过失行为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1、现场紧急处置
2、向有关部门报告
3、调查取证(含保护现场)
4、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
5、协商
6、调解
7、诉讼
8、仲裁
9、保险
10、处分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题外话:
做好安全教育活动登记就是应对这类问题。
四、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侵犯学生财产权、限制学生人身自由、侵犯学生隐私权非法搜查、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
五、学校要求:
1、严格执行课间、集会等管理制度;
2、点名要细致,汇报要及时;
3、学法懂法,依法执教,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
4、关注外来人员跟踪,上课期间未经允许不能到教室、走廊活动;
5、不得组织学生救火和校外值日;
6、关注您的桌面安全;
7、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