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督导办法(试行)_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处

2020-02-27 教学试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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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督导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质量督导是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代表学校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为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创新提供咨询,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育人环境的形成。

第二条研究生教育督导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科学的评价标准与方法,实现研究生教育督导与质量评估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成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督导委员会,聘任7名左右的督导专家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下设研究生教育质量督导办公室,负责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教育质量督导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2.熟悉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具有现代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教育观和质量观。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研究生教学和培养工作经验,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4.应具有硕导资格,完整指导过一届研究生,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保证督导工作时间,按时完成各项督导任务。

第五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情况,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督导分委会,开展本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督导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督导委员会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对研究生教育的各个环节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向研究生院反馈发现的问题;

2.对研究生教育的各个环节进行专题研究和总结;

3.每学期初督导委员会应向研究生院提交本学期督导工作计划,根据本学期研究生教育工作安排确定若干督导重点。

4.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提交督导工作记录,反馈检查结果,就督导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改进建议。

5.定期编制督导工作简报,汇总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值得推广的经验,并跟进其整改情况和推广情况。

6.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学科建设、评优评先、教改立项和教学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督导专家主要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1.实地检查:在招生复试、课堂教学、论文开题、中期考核与论文答辩等环节应深入现场进行督导检查。

2.组织座谈:以召开教师、导师和研究生座谈会,或采取个别访谈等方式,畅通督导信息渠道。

3.问卷调查:编制问卷向教师、导师和研究生了解情况或意见;

4.查阅资料:查阅复试材料、教学文档、答辩材料等。

5.撰写报告:研究分析影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撰写督导报告。

第四章工作考核

第八条学校在每学期末根据督导工作计划对督导专家进行考核。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者,酌减其报酬直至辞退。

第九条学校按学期支付酬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研究生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应向督导专家开放,培养单位应主动邀请督导专家参加,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和支持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和教师应根据督导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和教师如对督导专家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督导意见15个工作日内向督导委员会提出复议,督导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研究并予以最终答复。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教育质量督导分委员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研究生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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