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收费规程、教辅材料征订规程试行_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

2020-02-27 教学试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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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市普通中小学校收费规程(试行)》 《吉安市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 安 市 教 育 局 吉教办字〔2011〕199号

关于印发《吉安市普通中小学校收费规程(试行)》 《吉安市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加强教辅材料征订管理工作,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我局制定了《吉安市普通中小学校收费规程(试行)》、《吉安市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吉安市普通中小学校收费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全市中小学校收费行为,提高人民群众的教育幸福指数,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域范围内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校。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收费是指依据各级财政、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实施的收费行为,除此以外的收费,属于乱收费。

第二章

收费分类

第四条 学校收费分为三类:学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第五条 学费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费、教育费、事业发展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学杂费;

(三)普通高中的学费、择校费。第六条 服务性收费

(一)小学:农村小学搭膳费、城市小学社会实践活动费、城市小学课后看护费。

(二)初中:农村初中搭膳费、城市初中社会实践活动费、自行车自愿停放保管费。

(三)普通高中:搭膳费、住宿费、社会实践活动费、自行车自愿停放保管费。第七条 代收费

(一)小学:空白作业本费、城市小学音像教材费、校服费、家长函授学校教育费。

(二)初中:空白作业本费、城市初中音像教材费、校服费、家长函授学校教育费。

(三)高中:校服费、课本费、空白作业本费、电教教材费、音像教材费、家长函授学校教育费、学生体检费、水电费、高中学生评价手册工本费。

第三章

收费实施

第八条 学校必须依照下列程序实施收费:收费许可——上级备案——收费公示——收费实施。

第九条 学校于开学前到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必须依据县级以上物价、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学年收费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第十一条 收费前,学校必须将本学年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连同收费文件一并予以公示,公示牌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全市统一规格。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强制统一。

(二)学校需要实施服务性收费,先通过校务会讨论,经与家长委员会协商同意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中应明确服务内容、范围、对象、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和收费标准等详细情况,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以后才能收费。服务性收费实行一费一审并接受同级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费应与责任挂钩,要认真做好服务,不能只收费不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收费必须遵守财务制度,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按照学费、代收费和服务性费分类开具财政统一票据。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必须认真做好收费帐务登记,分类做帐,学费纳入财政专户,代收费和服务费纳入过渡帐户,不能存放在私人帐户。

第十五条 按照校务公开的原则,学校每个学期必须公布代收费和服务费的使用结果,并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收费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章

收费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学校收费实行校长责任制,凡由学校统一实施的违规收费行为,其主要责任由校长承担;班级、年级、备课组除学校委托外擅自收费的,由班主任、年级组长、备课组长和校长共同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校长不知情,校长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以下情形应认定为乱收费

(一)没有经过物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以赞助、捐赠等名义收取借读费、择校费。

(四)以服务性名义收费,收了费却没有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差。

(五)以代收费的名义收了费,没有按时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差。

(六)没有建立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帐目或故意毁掉帐本的。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应认定为私设小金库:

(一)将学校集体收费存入个人帐户;

(二)用代收费、服务费发放教师福利;

(三)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条 经查实认定为乱收费的行为,依据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学校乱收费及向学校乱收费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赣纪发[2005]11号)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查实认定为私设小金库的行为,依据《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商业贿赂等犯罪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据其它有关法规处理。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吉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安市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征订,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市公、民办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江西省教育厅公布的《普通中小学教辅材料参考书目》里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材料及省、市、县地方教材。第四条 全市公、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在教辅材料征订工作中必须遵守四条原则:一是学生自愿选用教辅材料的原则,不得强行统一组织征订教辅材料。小学三年级以下不得征订教辅材料。二是只少不多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不是每个学生每科都要选用教辅材料,且每个学生每个学科最多只能选用一种教辅材料(初三年级除外),高中年级和初三年级不是每个学生每科都要选用教辅材料,且每个学生每个学科最多不得超过两种教辅材料。三是校长、教师个人不得向学生推荐购买教辅材料的原则。四是不论集体和个人都不得收受书商发行教辅材料回扣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直接管辖的各普通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目录的审核,有关文件的制发,征订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校长、教导主任、教研室主任、学科教研员、骨干教师和家长组成的普通中小学教辅材料选定委员会。

第七条 由中小学教辅材料选定委员会,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中小学教辅材料参考书目》,集体讨论拟定教辅材料目录。

第八条 教辅材料选定委员会拟定的教辅材料目录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后发文,供直接管辖的中小学校征订选用。

第九条 各中小学校要组织学科教师从县(市、区)教辅材料选定委员会选定的教辅材料目录中挑选适合本校实际的教辅材料,经学校审核并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同意后在学校进行公布,供学生自主自愿选购。

第十条 各中小学教导处具体负责本校教辅材料的征订工作。

第十一条 地方教材必须上省教育厅《普通中小学教辅材料参考书目》,并经过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各中小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实际需要进行征订。

第十二条 所有选用的教辅材料都必须通过新华书店等正规渠道发行,严禁选用非正规渠道销售的教辅材料,从源头上杜绝盗版教辅材料进校园。

第三章 费用的收取

第十三条 教辅材料收费属于代收费,要严格按照代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地方教材征订的费用不得向中小学生收取,由地方财政承担。

第四章 责任认定和督查

第十五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教辅材料征订工作的管理,市、县级教育局长和学校校长分别是县(市、区)和中小学校教辅材料征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教辅材料征订工作的程序是否公开、透明,是否依规实施等负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第十六条 老师个人擅自向学生推荐教辅材料的,由老师个人负责主要责任,校长负领导责任;课任老师不按程序擅自征订教辅材料的,由年级组长和课任老师负主要责任,校长不知情的,校长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要对辖区内的普通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督查。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校及教师个人在征订教辅材料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征订教辅材料的单位及教师个人,情况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教辅材料征订行为,依据其它有关规定处理;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教辅材料征订管理规定,则按上级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吉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中小学校

收费

教辅征订

规程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省教育厅,市政府,市纪委。

抄送: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吉安市教育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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