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复习资料教育法_教育法教复习资料

2020-02-27 教学试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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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依法治国:将国家的一切活动规范在法律框架之内。依法治教:教育活动,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规范在国家法律的框架。(1)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国寓含依法治教于其中。教育事业是国家各 关系:项事业中的一种,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要想有效的治理国家,就必须有效的治理教育。同时,教育的发展需要有个法制化的环境保障,否则会陷入“无法”的混乱局面。(2)依法治教对促进依法治国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教育的目的是培养社会需要的各方面的人才,在法制化,秩序化的环境中培养出来的人才,知法,懂法,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促进作用。

2.依法治教与教育的法治化? 答:依法治教的目的时要实现教育的法治化。教育法制化能保证依法治教的有效进行。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个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教育法治化要求做到:①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起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②内容合法,管理活动内容、教育教学内容都要符 合相关法律规定。③程序合法,教育主体的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④救济有道,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国家要能为受害主体提供相应的权利救济渠 道,以惩罚不法者的教育行为,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教育法制化必然要求进行教育法制建设,主要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教育司法(违法必究,惩治不法的教育侵权行为,救济受害者,维护和保障各种教育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教育法制监督(加强监督才能保证依法治教有效进行)

3.教育法的定义: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教育立法程序 教育法的定义: 指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题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 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 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具有国家意志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国家强制性 狭义: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4.教育法的本质①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 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②教育法具有社会性 ③教育法的内容规根结 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决定的。

5.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

答 ① 依法治教的原则②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原则③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 法权益的原则④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⑤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⑥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掌的原则⑦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6.法的渊源:法的来源或源泉,广义法的渊源包括: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法的形式渊源。教育法的渊源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有3个方面的特点:(1)教育规范性文件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因为他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机构制定和发布的。(2)规范性文件含有一定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含有社会主义主体在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3)规范性的文件具有普遍性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定的来源和根据。

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与国际公约和条约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或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也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 渊源。

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

法律规范 隶属于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其划分标准取决于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教育法律体系: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从教育法内部的横向关系的角度来看,教育法的结构体系由以下几个 部分组成: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法、教育行政法、教育行为法(学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8 教育法的地位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答:道德与法律都是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他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①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②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③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④ 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教育法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①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具有指导作用 ②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③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的精神,原则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他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由教育 在社会整体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缺少了教育法,完备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就成了一句空 话。另外,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教育法于1995.9.1日施行。特点:1 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 2 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3 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如何理解教育法的社会性:教育法具有社会性。教育法致力于提高全民的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修养,促进全社会的教育水平和文明程度。教育法平等地保护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教育权,为社会提供特定的教育教学秩序,这不仅有利于统治阶级,也有利于社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法颁行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其最终美德是为 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法颁行对我国教育的重大意义:① 教育法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教育优先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② 教育法为保证我国教育的 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 ③ 教育法为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4有3热爱。②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文明古国有着独有的价值取向,特色文化;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走向世界的需要 ③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要国家的利益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根据宪法精神确立的 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平等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所内蕴的平等精神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在教育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贯彻执行,它也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必然要求。⑥教育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⑦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普通话、规范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除外。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罚的权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的权利;聘任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罚的权利;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教育质量;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标准;依法接受监督;提供了解受教育者学业成绩和其他情况的便利。12 教育投入体制:我国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的责任的体制。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 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教育法规定教育投入的“两个提高” “三个增长” “两个提高”。“三个增长”具体指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 使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法律责任: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构成的要件: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教师法的立法宗旨: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①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尊重的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要目的 ②加强教师队 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③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法的特征:①教师法是教育主体法②教师法是职业法③教师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17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18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权利: 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施;(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义务: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教师富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邪念岗位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 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的特点:①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 权利与义务的特点:相对性特征③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驶权利过渡,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④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20教师资格要素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教师资格四要素:国籍要素(中国公民)、思想品德素养要素、业务要素、学历要素教师聘任制度:遵循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之间,就任职期限、任职条件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达成协议,依据该协议而形成特殊的任职任务 关系的制度。包括招聘,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所需人员;续聘,聘期届满后,用人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协议;解聘,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辞聘,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答: 是指由教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一定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的违法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首先是一种法律责任,与违反教师法等法律的行为是紧密联系的,承担法律责任应以违反行为为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够成违法,就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不同于违反教师法的其它责任,它的特点有: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具有特定性,承担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教师法及相关法律。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具有特定性,必须由法律授予的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追究。违反教师法 的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高等教育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一切高等教育活 动。包括三个方面:①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为了依法治教,规范 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原则;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对 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实行帮扶的原则;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原则;依法保障高 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活动;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 民主管理的原则;鼓励高等学校与社会、高等学校之间在国内外的协作交流和合作活动原则 如何认识我国的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①我国高等 教育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由社会主义社会性质所决定的。中国的高等教育也体 现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以及政治体制的性质。②我 国的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学成长和发展的,所 以我国的高等教育也不例外,高等教育与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相一致的③宪法明确确 立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各行各业建设得本原则,高教也不例外;④高教的性质决定 了我国的高教必然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意义在于高等教育时刻要代表先进生产力 发展的方向,也就是说高等教育应当代表社会主义发展的最新方向。29 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教育方针是高等教育的总体方向、根本途径以及根本目标。体现:教育必须为社会注意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0 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 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2 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①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②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的教师;③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条件;④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3 高等学校的权利 ①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以及相关其他权利(招生权、专业设置权、教学自主权、科研与服务自主权、海外交流自主权、人事管理自主权、财产管理自主权)② 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校长负责制、民主管理和监督)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集体决策,个人负责”

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 享有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权利;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的权利;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接受公正考核的权利

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法律义务),还须承担教 育法和教师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①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③申请奖 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④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活动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⑤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 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 诉讼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④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⑤遵守学生行为规 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条件(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制度)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系 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承担相应职务 规定的课程的教学任务

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包括以下方面:①必须是中国的公民;②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③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④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重点)⑤ 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⑥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就可以申请取得高等学校教师的资格。37 教师聘任的原则: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学校,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任 职条件;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 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聘任合同的类型:定期聘任合同、无定期聘任合同、阶段性合同

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开除学籍的条件:①违宪,反

四、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 事犯罪;③违法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④代考,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⑤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⑥违法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⑦屡次违法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 56 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58 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41 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①故意完不成教学任务,给教学教育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给 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或还可以撤消教师资格,并且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高 等学校教师资格;行为特别严重的,还可以追击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③教师弄虚作假的 责任:主要表现:申报奖项,申报职称;科学研究;教师资格认定等等。取消评奖资格,同 时责成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参加教师资格考 试作弊行为,成绩作废,3年不准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职业教育: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实现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职业教育法的立法依据:宪法、劳动法、教育法

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 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 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①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小学、初中、高中后分流,以初中后分流为重点)②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③职业教 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职业培训:以就业、专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替代的。包括:从业前培训、专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其他职业性培训.驾驶学校不属于职业培训的范畴;跆拳 道培训班也不属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②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③建立终身学 习体系的原则④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48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适龄儿 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形式是学校教育 性质是国民教育。四个基本特征:强制性、全面性、权利性、公共性。

49义务教育法:国家为了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众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特点:概括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52民办教育: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53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实现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54民办教育的性质: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法律地位体现在:①遵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享有同等招生权②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升学、就业、社会对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同等权力③经批准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经审批同意后可获相应学位授予资格④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评优评奖、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同等机会 55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公益性原则、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鼓励保 护原则、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57教育侵权行为: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的违法行为。教育侵权行为四个特征:违法前提的特殊性、违法主体的多样性、违法性质的双重性、救济方式的综合性58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 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基本含义有二: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商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 救;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法律救济的特征:事后性、权力性、恢复性与弥补性

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①事后救济原则,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 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②救济主体决定的原则,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 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③正当程序原 则,源于美国宪法,指法定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 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60 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组成: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 诉讼

61教育申诉制度: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 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驶申诉权,向法定的的 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主体(申诉人):教 师和学生。被申诉对象: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特点:①教师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②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③教育申诉制定时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④教育申诉制度时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答: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 制度。学生申诉制度 答: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制度。

申诉书的内容 包括:申诉主体(姓名、职业、住址等必须)、被申诉主体、申诉要求、申诉理由、附项

教师申诉管辖: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分为①隶属管辖,所属学校或教育机构的利关系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申诉;②地域管辖,由所在行政区的有管理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受理;③选择管辖,两个或以上行政机关具有管辖权时,任选其一; ④移送管辖,行政机关无权,应移送有管辖区的机关,告知申诉主体。

教师申诉程序:提出申诉;对申诉的处理;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及其制度。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迟到的正义等于不义)、准确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行政复议的管辖: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的制度,包括①上 级管辖,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②本级管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或本级人 民政府管辖;③特殊管辖,不服本级到上级,同时向两个申请先收到者管辖,“复议优于申诉”;④移送管辖,不属范围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⑤指定管辖,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协调解决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特征:①诉讼前提的特殊性②诉讼被告的恒定性③诉讼主体的多元性④程序启动的被动性⑤ 审理对象的限定性⑥举证责任的倒置性(由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保护弱势群体)行政诉讼的管辖包括①级别管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与分工(最高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区县级基层法院)②本级管辖,同级 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与分工③移送管辖,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一受理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④指定管辖,因特殊原 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上一级法院指定

67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②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③被告 负举证责任原则④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程序:①起诉与受理②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一审程序③第二审程序④审判监督程序⑤执行程序

简述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法律的基体功能是保障和维护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权利的非法侵害,教育法以维护和保障教育主体的合法教育权利 为主要价值取向,确立了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其基本原则有:对于受教育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只要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 的行为都可以做。对于教育管理部 门而言,只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才是可以作为的,否则就是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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