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试题_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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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试题
1.道德: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评价和维系的,用以调整人们相互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利益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品质的总和。
2.自律规范:相对于他律规范而言的主要依赖行为主体自我约束,自觉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3.热爱学生:教师在对待学生关系中的职业道德规范之一。表现为教师对每一个学生稳定持久的相融、亲近、关心和严格要求,是教师对全体学生全面成长的高度责任感和强烈事业心的表现。
4.职业理想 :人们所期望从事的职业和在职业活动中所希望达到的 成就。
二、简答题1.教师职业有哪些特点,这些特点与其道德要求奇什么关系?
特点:崇高性、奉献性、示范性、主导性。崇高性、奉献性、示范性的特点从社会期望和角色认同上决定了教师职业的道德要求要高于其他职业,主导性的特点从教师承担的教书育人,培养下一代的重要社会职责上决定了每一个教师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2.怎样理解和评价道德作为行为规范的几个特征?
道德作为行为规范的主要特征是:软(约束),广(作用范围)、深(作用程度)。
道德规范的这几个特征是相辅相成的,不能孤立地理 解和评价。比如,如果仅仅看到“软”的特点,就很 可能否定道德的规范作用,但正因为道德是依赖主体 自觉性的自律规范,其作用的范围才广,作用的程度 才深。同样,如果我们仅仅看到道德的“广”和“深”的特点,看不到道德规范约束的软弱性,我们 就容易夸大道德的作用。
3.为什么说教师职业特别需要讲道德?
因为:第一,教师职业是与人打交道的职业,该职业的道 德问题更为突出,该职业的道德状况显得更为重要;第二,教师的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是相互重叠的;第三,教师的做人和做事是交织在一起的。
4.简述教师职业伦理关系中的主要道德规范。
教师与学生关系的道德规范:热爱和尊重学生,教书 育人,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公正执教,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教师同行之间的道德规范:相互学习、相互尊重、团 结协作、形成教育的合力;
教师与领导之间的道德规范: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关心集体、顾全大局;积极参与、献计献策;
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的道德规范:加强交流、密切配合,在尊重的基础上给予必要的教育方法上的指导和帮助.5.简述乐教敬业的含义、关系和作为教师职业道德的意义。
含义:乐教敬业既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也是教师的一种从业境界。作为教师职业道德的原则,乐
教指的是以一种积极愉悦的心态对待教育教学 活动,敬业指的是把教师职业活动当作神圣的事 业予以全身心的投入。
关系:乐教是敬业的前提和动力,敬业是乐教的体现和 升华。只有乐教,才能真正做到敬业,即持久一 贯,或可持续的、能够不断地产生自我激励的敬 业态度和敬业行为,敬业才是乐教的真实体现和 价值升华。
意义:乐教敬业把教师对职业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谋生动 机和事业追求,学生成长和自身发展,奉献精神
和价值实现统一起来,提高了它的可接受性和可推广性。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道德对个人有什么意义,请结合自己真实的生活体验 谈谈这一意义。
道德对个体有如下功能:如启智功能、协调(人际关 系)功能、保健(心理)功能、慰藉(情感)功能、导向(人生或价值)功能、升华(价值)功能等。10分)
联系生活体验谈(5分)。
2.教师职业劳动的价值和幸福相统一的条件和途径是什么?
教师职业劳动的价值是指教师的职业劳动对社会的意义,如传承文明、培养人才等等,教师职业劳动的幸福是指教师个人从自己的劳动中得到的积极愉悦的体验和感受。(5分)
两者的共同点是:都是对教师职业劳动及其成果的积 极肯定。两者的区别是评价的主体不同。价值是主要 是相对于教师以外的主体而言的,是由学生、家长、社会来评价的。幸福是对教师本人而言的,是由教师 自己感受或体验的。(3分)
价值和幸福的统一就是教师本人对自己职业劳动的社 会评价和自我评价的统一。这一统一的基本条件就是 乐教敬业,主要途径是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教学和科 研水平,培养优秀人才,并通过这些赢得学生和家长 和尊重和感谢。(7分)
四、材料分析题
据羊城晚报2005年9月13日报道:广州某高校学生小陈说,从开学至今,有一位专业课的老师,每逢上课必 先推荐自己编写的教材。“我这本教材已经卖出了 3000多册了,很受欢迎的。看你们是我自己的学生,原价45元。优惠40元卖给你们吧。”看学生好像听得有点不耐烦,该老师立即变换脸色,强调这是自愿购买的,但期未考试与这本教材有很大关系。另一名学生小曾也 讲述了令他们哭笑不得的事情。系里开选修课,学生都 兴致勃勃去听课,不忘带上师兄,用过的教材。上课时,任课老师询问是否都有教材,学生大多说有了。“怎么可能,我还没向你们介绍我的书呢?”老师很纳闷,看了才发现都是借来的旧书。“书岂能乱借?是谁借给你们 的,我要去追究他„„”该老师大发雷霆。后来,很多学生怕连累了师兄,师姐,都乖乖买了新书,还要排队让 老师签名。签名时,该任课老师很高兴,因为她认为学生舍得买书才会专心读书。请从教师职业道德的角度对该材料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
1.该材料反映出教师在处理学生关系上存在的职业道德 问
题。违背了尊重和热爱学生和廉洁从教的道德要求。(5分)
2.教师向学生推销自己的书,把学生当作自己牟利的对 象,表明了我们的一些教师已经受到市场经济惟
利是 图思想的影响,使师生关系变味,对学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5分)
3.教师以考试作诱饵,威胁学生买书,事实上已经超出了自由、自愿的范围,是以权谋私的行为。(5分)
4.不允许学生借书,并要追究出借人的责任,更是一个蛮横的、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违背了依法执教的职业道德要求。(5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 位证书制度(2分)。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
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2分)。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第二 款的解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
经 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2分)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2分)”。
3.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 设置的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2分),其中包括高
等 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分)。
4.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2 分),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
置的工作岗位(1分),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1分)。
5.教师的权利: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1分)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1分),以及要求他人 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1分),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1分)
二、辨析题
1.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
1.错(1分)。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3分)。
2.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2.错(1分)。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 础上实施的教育(3分)。
3.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3.错(1分〉。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 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3分)。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4.错(1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 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 备案手续。(3分〉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5.不完全(1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 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住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3分)。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6.不准确(1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当地的社 会公益活动。(3分〉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 各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那么,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参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四个条件,每个给1.5分。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育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流权(6)校内人事权;(7)财产权.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中国公民(1.5分)(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 思想品德(1.5分〉(3)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1.5分)(4)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1.5分〉
4.«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 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具体内容见《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每个要点1 分,共6分。
5.写出我国的教育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2分),必须 与生产劳动相结合(2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 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2分)
四、论述题。3题共26分)
1.阐述高校党委和高校校长的职权分工(8分)
内容见《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4分〉、第四十
条之规定(4分)。
2.教育法第四十一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 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权利。请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在教学工作中应如何做到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的公正评价(8分〉
(1)获得公正评价,是教育法赋予学生一项基本的权利,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应当切实保证学生的这项权利不受侵害(2分〉。
(2)教师要采取公止客观的态度,对学生一视同仁,不歧视、不分亲疏(2分);
(3)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品行的评价标准要统一,不能以多种标准来评价学生(2分)
(4)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根据评价内容的基本要 求,用全面、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学生,使每个 学生获得公正评价(2分〉
3.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 依法执教?(10分)(答案略〉
简答:理解教育法的定义,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层意思:(P2)
(一)(二)
(三)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我们所讲的教育法就是由上
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一个整体。我们不能把教育法仅仅
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P10)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
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
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
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
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
(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P26)
这种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对教育的纵向管理关系。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为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而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则是发生在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教育行政机关居于支配地位。
2、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3、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先定性。
4、教育行政机关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合性。
5、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争议的解决方式具有特定性。
1、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类型(P74)
(2)按评估的衡量因素区分,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分为成果评估、过程评估和条件评估三种基本类型。成果评估,亦称总结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完成任务后所表现出的成果、成绩、贡献、效益的数量与质
量方面的评估。
过程评估,亦称形成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实现目标过程中工作系统所处状态的评估。
条件评估,亦称配置性评估,是对被评对象的工作基础和办学条件的能量判断。
简答:我国的大学或高等教育与西方有所不同(P84):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传统——政教合一,并表现出如下特点:
1、高等学校由政府出资兴办,教育经费由政府提供,因而在经费上严重依赖于政府,由其任意确定。
2、高等学校校长同时又是国家官员,与一般朝廷命官一样,通过吏部考核录用。教师也是国家官员,其选拔、考核、任免、待遇分不同层次分别由政府确定。
3、学生的入学名额、资格、待遇及考试等事务均由政府确定。
4、学校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安排由政府确定。
5、政府还要为高等学校制定学规,内容涉及学生的升学、退学、学校的教学、考试、假期诸环节。
※高等学校也并非仅仅只能被动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作为行政相对人,它也享有一定的权利,(P86)如:
1、参加行政管理权;
2、受益权,即可以依据法律从行政机关处获得奖励;
3、了解权,高等学校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有了解的权利,其了解权同时构成行政主体行政公开的义务;
4、协助行政权,在法定条件下,高等学校可以协助行政机关做某些管理工作;
5、批评、建议、控告、检举权;
6、复议和诉讼权,高等学校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7、获得补偿和赔偿权,当高等学校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职务行为影响时,有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
※
(二)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P87)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事业单位成为法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公立高等学校与其他平等的公民、法人发生民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是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三)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
公法人地位具有以下含义:首先,公立高等学校是法人,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其次,它是依行政法设立的公法人,其设立、废除、变更和内部组织规则由行政法规定,不受公司法的拘束。第三,它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不同于行政机关等普通的公法人。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两个公法人之间的外部行政关系。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构成的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
三、高等学校的微观管理
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等学校教学管理(114)
1、教学计划管理;
2、教学质量管理;
3、日常管理。
※
(二)高等学校科研管理(P115)
1、科研计划管理;
2、科研组织管理;
3、日常管理。
(三)高等学校后勤管理。
(四)高等学校宏观管理与高等学校微观管理的关系。
简答:如何进行有效的高等学校管理?一致性原则主要有:
1、清楚地、有说服力地、经常地向教师、学生、董事会成员、校友、工作人员、资助人及各种类型的公共服务机构宣传高校的目标与理想;
2、学校的一些
重大决定,必须首先告诉学校的教师、学生及职员;
3、讨论某一问题时,有权首先作决定的人应该是与问题关系最大的人,应该由他们首先采取行动,与之关系最大的负责人予以裁决;
4、教师是高等院校的主人,而不是雇员;
5、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保护、激励、培育学术自由;
6、行政管理单位是有意义、有权力、有声望的机构,但是不能把行政机构与暂在这个行政单位工作的人等同起来。
※简答:
一、高校教师的权利(P136)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
(三)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
(四)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五)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六)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
二、高校教师的义务(P143)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二)教育教学的义务;
(三)思想教育的义务;
(四)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五)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
※
(二)高校学生的权利由两部分组成(P183),一、作为学生,他享有与其他层次学生一样的基本权利,《教育法》第4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他又享有其他层次学生不具备的具体权利,而这主要由《高等教育法》规定。
1、学生的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2)获得学金权;(3)获得“公正评价权”;(4)获得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权;(5)申诉起诉权。
2、高校学生的特殊权利(1)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2)组织社团权。
第二节教育法律救济(P219)
定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解决解决教育领域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教育法律救济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在教育领域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一)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
※定义:行政复议是行政法律救济的一种基本方式。它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上述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享有行政复议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因此,享有行政复议权或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复议的期限(P227)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P230)复议决定有五种:
1、维持决定;
2、补正决定;
3、履行决定;
4、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的决定;
5、赔偿决定。在中国只对直接的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不对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二)教育行政诉讼与教育行政复议的区别(P233)
1、性质不同。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教育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教育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所属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恒定为人民法院。
3、审理的内容不同。教育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教育行政诉讼。
4、受案范围不一致。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只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5、审理的依据不尽相同。人民法院审理教育行政案件,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法规为依据,规章只能作为参考。而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教育行政复议案件,则可以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下列事项不予受理(P236):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