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优秀]_优秀班组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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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和使用水平,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使之真正成为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场所,根据中央《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区委宣传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主义是动员和鼓舞全地区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全体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激发人们爱国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的重要阵地,是陶冶道德情操、提升品德修养、掌握历史知识的重要课堂。
第三条 凡我地区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弘扬爱国主义和优良道德传统的革命纪念设施(包括纪念地、标志物、纪念场所、遗址等)、文物博物馆(包括博物馆、名人纪念馆、档案馆、自然科技馆、工商业遗址等)、建设成就标志地(主要指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伟大成就的标志性纪念地等)、自然人文景观(包括风景名胜区和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等,经团地委组织专门人员评审,报经地委、行署批准,命名林芝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四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区委和地委有关文件精神,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创新内容、形式及体制机制,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服务,为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以及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服务,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服务,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服务。
二、建设标准
第五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1、基础设施完善。有一定规模的固定建筑和展陈场所,并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保障设施。周围环境整洁优美,符合参观教育需求。有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
2、展陈内容丰富。展示内容丰富多彩,展陈方式生动多样,展出史料真实可靠,说明文字翔实清楚。展品收集、整理、更新、维护等工作常态化。
3、机构人员到位。主管部门、基地领导班子职责明确,工作人员队伍稳定,讲解员数量和业务水平符合基地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需要。
4、资金保障有力。有正常的经济保障条件,能满足免费开放及基地正常运行和维护需要,并能在原有投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面向全社会的多元化共建投入机制。
5、管理制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执行到位。各类人员业务培训正常化、制度化。有严格的消防安全保障机制和应急预案,能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
6、社会效益显著。经常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吸引广大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到基地接受教育。坚持举办多样化专题展览和流动展览。能主动加强与教育、旅游、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的联系,并积极开展基地间交流,共建共育效果显著。
7、宣传推介有效。有宣传基地的画册(刊物、资料)、宣传折页及视频影像资料。有条件的应建立基地宣传网站(网页)等现代化交流平台,内容更新及时。善于运用各种方式不断加大基地宣传力度,在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申报和命名
第六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申报为林芝地区级一个级别。
第七条 申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须具备下列前提条件
1、直接体现爱国主义主题,对广大群众有突出的教育意义;
2、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体现我地区本地特色;
3、具备对全社会开放条件(涉军、涉密除外),社会效益显著。
第八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申报和命名工作采取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自下而上、逐级报批和命名的办法。申报上一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必须是被命名为本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满两年(含两年)以上。
第九条 地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申报和命名,由团地委组织实施,遵循自愿申报、逐级审批、动态管理的原则,由申报基地对照《林芝地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考评标准》先进行自评,自评分达到总分80%以上,提出书面申请,团地委组织考核合格后,报地区文明办审核同意,由团地委发文命名。
四、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各县、乡镇党委、政府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领导。要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和使用,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和文化大地区建设的重要事项摆上议事日程,要为教育基地的班子配备、人员编制、业务培训和资金保障等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一条 在区党委、政府和团区委的领导下,地区团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团地委组宣部。
第十二条 地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考评、命名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同时实行复评制,由团地委组织实施,不定期开展。复评中发现的问题,将视情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撤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称号等处理。被撤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称号的,满四年后方可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界要积极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具有本系统特色的各类教育活动。要结合重要节庆日、纪念日和特定的教育主题,组织学生、群众开展参观、瞻仰、祭扫等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举行成人仪式、新兵入伍教育等,切实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社会作用。
第十四条 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面向全社会,注重发挥教育功能和社会效益。要创造条件向社会免费开放,尚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基地,应对未成年人、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免费或优惠政策。要把组织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作为基地的本职工作和应尽义务,主动、热情地配合有关单位,安排好各项教育活动。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团地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