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政策法规高校教师资格考试_高校教师高等教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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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化改革对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影响
教育公共性的损害(盈利性)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化(契约关系的产生)
高等学校职能的异化(教学、科研、社会服务)
2事业单位改革及其对高等学校的影响
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
管理自主:从单位到法人
经费体制改革:从全额拨款到分类管理
人事制度改革:从任命制到聘任制
分配制度改革: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
养老保障改革:从国家保障到社会保障
事业单位改革的挑战
学校的自主能力问题(学校对市场的判断能力;学校的道德自律能力;学校的内部治理能力)
教师的评价机制(教师人力资本的特征:运用的自主性和价值的模糊性,环境依赖性,使用的独立性和效用的整体性,价值的变动性和实现的延期性,边际成本递减性和使用边界的扩展性)
3活动的公益性与生存的市场性之矛盾
3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名称
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20条);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共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68条)。
4高等教育法制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方向原则
权利平等原则
公益性原则
大学自治原则(外部治理)
权力平衡原则(内部治理)
权利救济原则
5高等学校的法律身份
(一)作为行政主体的身份
行政主体的类型:法定主体、授权主体、委托主体
学校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其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身份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学位条》,该条例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9项权利中的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学业学位证书授予权具有行政权力的特征。
(二)学校作为受托人身份
作为附属组织的受托(职称评定)
作为第三方组织的受托(资格认证)
(三)学校作为独立法人组织的身份
1.对内: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
内部管理规则制定权
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命权
内部活动的决策和实施权
人员和财产经费管理权
2.对外: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人身权:名称权、名誉权
财产权: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6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学校权利的内容
1.教育法28条规定的九项权利:按章程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记管理权、学业和学位证书颁发权、聘任和管理教师权、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拒绝非法干涉权、其他合法权益。
2.高等教育法32至38条规定的七项权利: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权;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权;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权;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权;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权;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权。
高等学校义务的内容(教育法29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7高等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案例分析)
。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指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违反合法性通常有三种情况:
(1)主体不合法:在不具备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擅自剥夺或限制师生合法权利;
(2)内容不合法:第一,学校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第二,对法律法规的规定做扩大性解释;第三,在没有获得法律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可能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3)程序不合法:第一,规章制度缺乏民主性;第二,规章制度缺乏公示程序。学校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学校管理的合理性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第二,学校规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生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第三,学校规则适应成员的合理性需求并能获得基本的认同感。
8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在国外,高校教师的地位主要分为以下三类:公务员、雇员、公务雇员。
《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9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高校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
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学生管理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
期的带薪休假;
5.参与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高校教师的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
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
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
平。
(二)教师义务履行的条件(教师法第九条)
1.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2.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3.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4.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10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条件(教师法第十条)
1.具有中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4.具备教育教学能力。
(四)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
《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1教师聘任制度(案例分析)。
(一)聘任制的性质、特征和形式
性质:民事契约关系
特征:平等、自愿;
书面契约、聘期;
权利、义务、责任对等。
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二)聘任制在实践中的几个法律规定
1.合同种类
2.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3.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规定
4.违约责任
(三)聘任制在理论上的几个法律问题
(1)合同性质问题(包括法律适用问题)
(2)聘任权问题(教师、教师工会、学校、教育行政机关)
(3)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和约定性问题(格式与非格式)
(4)规章制度与合同条款冲突问题
12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学生的人身权
人身权: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2.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1)受教育机会权
自由权(法律限制除外):受教育或不受教育;
入学权:共有性权利和竞争性权利;
优惠权(补偿性权利):特殊群体公民;
救济权:非法剥夺后的权利恢复;
(2)受教育的条件权
基本的教育条件保障权;
物质帮助权(免费制度、合理的成本负担制度、帮扶制度);
支持其受教育过程完成的辅助性权利;
(3)充分发展权
发展自主权
教育事务参与权
公正评价权
(一)学生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教育法42条)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教育法42条)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法42条)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教育法42条)
5.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高教法56条)
6.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高教法57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法42条)
(二)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教育法43条)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教育法43条)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教育法43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教育法43条)
5.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高教法54条)
6.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高教法55条)
13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案例分析)。
(一)学生处分的合法性
1.制度合法性
实体合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制定民主、公布生效
2.行为合法性
权限合法
程序公正:告知原则、申辩原则、申诉原则
比例原则:过罚相当
(二)学生处分的性质:纪律处分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于内部成员所实施的身份惩戒措施。纪律处分的前提:被处分人与处分人存在法律关系;处分人对处分事项拥有自主管理权;被处分人违反了内部规则;
纪律处分的标的是成员的身份以及与身份直接相关的权利与义务。纪律处分能否提起诉讼?
三)学生处分的种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3条: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四)学生处理程序
学生处分的程序,大致为7个步骤:
1.处分的提起;2.调查取证;3.本人申诉;4.讨论决定;5.批准备案;
6.通知本人及存档;7.处分的执行。
(五)处分决定书基本内容
1.被处分人基本情况;2.违纪事由;3.处分依据;4.决定机关;5.处分种类;6.权利救济;
7.处理机关(盖章)
(六)对处分的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2.调查取证;
3.本人申诉;
4.讨论决定;
5.批准备案;
6.通知本人及存档;
7.处分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