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考试题及答案_教育法学试题及答案

2020-02-28 教学试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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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A卷)

1、学校的法律地位

答: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指学校在不同法律中的地位及其他主体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与责任。

2、教育法

答:教育法就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综合。

3、法律意义上的学校

答:从法学的视角看,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4、行政法律责任

答: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为行政责任,进一步说,就是行为主体违反了属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在行政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教育法的遵守

答:指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教育法律规定的要求行为具体说,守法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谁守法,即守法的主体是谁;二是守什么法,即守法的内容。

(B卷)1.教育法的实施

答:教育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和实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它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个人都要遵守教育法;二,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教育法,准确适用教育法,保证法律的实现。2.教育法律救济

答: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校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节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3.法律意义上的学生

答:法律意义上的学生就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机构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4.教师聘任制度

答:学校教师聘任制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教师管理制度,是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同形式确认教师的职务、职责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教师任用制度。5.教育立法

答:教育立法就是指由特定立法主体依照一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律法规的专门活动。

(C卷)1.教育法律责任

答: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的主体违反了教育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义务,是由于违反教育法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它具有国家强制性、专权追究性、规则的特定性。2.法律上的教师

答: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3.教育法律规范

答: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般行为原则,这种规则体现了通知阶级的意志,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警察、军队、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作后盾的。4.教师申诉制度

答:《教师法》确立的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的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5.依法治教

答:依法治教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

二、解答题

(A卷)1. 研究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

答:①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学校法律关系的类别、性质;

②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学校法律关系的内容; ③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形式。2.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及其结构。

答:涵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

结构:

1、假定(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2、处理(处理是指教育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

3、奖惩(奖惩是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3.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与企业法人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

1、学校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

2、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

3、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4.教育法的作用。答:

(一)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

(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①确认和保障教育的性质和方向;②规范教育权力运行;③实现教育管理科学化; ④保障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⑤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教进程; ⑥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

(B卷)1.如何完善教师聘任制?

答:①从立法上讲,对教育法中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并及时制定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下位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②从法律监督的角度讲,加强对学校聘任权的监督是保证聘任过程公正、公平、公开的有效途径;

③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明确教师聘任的法律依据是化解聘任纠纷的有效途径。

2.学校依法享有的权利。

答:①自主管理权;②实施教学权;③招收学生权;④管理处分权;⑤颁发证书权;

⑥聘任教师权;⑦管使设经权;⑧拒绝干涉权;⑨法定其他权。3.教育行政执法的概念?

答:从法、主体、权力和客体四个要素理解教育行政执法的概念:

①教育行政执法是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②教育行政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③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的活动;

④教育行政执法是以特定的事项和特定的教育管理相对人为对象的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

4.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内涵与内容及其成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

答:

(一)内涵: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义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内容:第一,物和物质财富。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第二,非物质财富。主要是指智力成果;

第三,行为。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其权利和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三)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

(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

(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5.学生伤害事故及其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

答:

(一)广义的“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在学校内发生的学生、教员、设施、设备的事故以及盗窃、火灾等其他灾害的总称;狭义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与教育活动密切相关的生活场地中发生的学生受伤、疾病、死亡事故。

(二)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元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P346)

(C卷)1.教育司法的要求。

答:①公正准确;②合法合理;③及时高效;④司法平等;⑤司法独立。2.教育法的特点。

答:

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定;

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3.教育立法的意义和原则? 答:

(一)教育立法的意义:

1、是先打教育普及化的要求;

2、是现代教育公共化的要求;

3、是现代教育法制化的要求;

4、是现代教育民主化的要求:平等、开放、自由。

(二)教育立法的原则:较高的概括性、较强的操作性、相对的稳定性。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尊重教育的客观实际、要深入实际全面调查教育实践、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要求;

(2)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核心是体现教育公平——义务教育的机会、内容与过程的平等;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

(3)系统性的原则:按照层级来建设,要协调一致;

(4)稳定性与发展性原则:稳定性是其内在属性,体现的是权威性和严肃性;发展性就是与时俱进。

4.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答:①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③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肾虚制度;

④从对教育申诉的处理看,教育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申诉的处理活动,是行使其职权的行为,并且其处理结果能够直接对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产生法律后果,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5.学校行使学生纪律处分的原则。答:①处分行使的原则之一:比例原则;

②处分行使的原则之二:法律保留原则; ③处分行使的原则之三:正当程序原则; ④处分行使的原则之四:平等原则。6.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

答:

(一)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化教育管理观念;

(二)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

(三)运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四)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

(五)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6.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答:

(一)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二)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五)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六)终身性原则。

5.教师惩戒权的内涵及其惩戒与体罚的不同?

答:

(一)内涵:是教师依法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其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力。

(二)与体罚的不同:

①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不愿”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

②从程度上看,惩戒是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而体罚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③从手段上看,虽然二者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的目的,但痛苦的内涵不同,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幡然悔悟后的痛苦,多是内发的;体罚中的“痛苦”更多地是教师施加给学生的,多是外铄的;

④从效果上看,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虽然也能使学生改正错误,但学生完全是被动的,学生往往还会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6.依法治教的意义。

答:

(一)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二)依法治教会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四)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五)依法治教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和教育管理参与权的需要;

(六)依法治教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改革的法律保障;

(七)依法治教是有效解决教育纠纷的法律手段。

1、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并重点阐述教育法律关系内容中权利与义务的表现形式及其二者的关系。

答:

(一)内容: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表现形式: 权利的表现形式一般为: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三种; 义务的表现形式一般为:作为、不作为、接受国家强制三种。

(三)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为:结构相关、功能互补、数量相当、价值主从(权利本位)。

2、如何完善学校教师聘任制以及教师聘任制的未来走向?

答:

(一)完善:①从立法上讲,对教育法中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并及时制定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下位法规是时分必要的;

②从法律监督的视角讲,加强对学校聘任权的监督是保证聘任过程公正、公平、公开的有效途径;

③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明确教师聘任的法律依据是化解聘任纠纷的有效途径。

3、我国教育法的体系结构

依法治校为什么是学校管理的必由之路,并解释依法治校的内涵以及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途径?

答:

(一)当前,学校管理活动的自主性、复杂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多样性显著增强,法律问题、管理漏洞与矛盾纠纷日渐突出,给学校管理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学校必须通过依法治校,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必须在管理总重视对自身法定义务的遵守,依法实现与公民、社会其他组织的对话与合作,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二)内涵:依法治校是指政府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办学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基本途径:

1、切实转变对学校的行政管理方式;

2、建立健全依法治校工作机制;

3、建立健全依法治校考核评价机制;

4、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

4、什么是教育执法?结合实际论述我国教育执法的特点和原则。

答:教育执法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特点:第一,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确定性;

第二,教育行政执法程序要求的严格性;

第三,教育司法审查的全面性。

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应急性原则;

3、合理性原则;

4、公开、公正原则;

5、权责统一原则;

6、不停止执行原则。

5、依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答:

1、接受并享有教育权;

2、获取物质保障权;

3、公正评价与获得证书权;

4、申请法律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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