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_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20-02-28 教学试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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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摘要)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

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普通高校报名、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在报名环节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文件等手段欺骗有关报名机构获取秋季高考报名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高考考试及录取资格;通过代拍照、代体检及其他违规方式变更考生真实的照片信息和体检信息等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及录取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在考试环节中,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级招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3.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6月份秋季高考的“三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的各科成绩,已经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在招生录取环节,通过伪造高考成绩单、艺术类加试合格证、高考志愿表、提前批院校面试合格证等资料骗取有关院校录取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所有院校录取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省级招办须将考生在全国统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有关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二○一零年十一月

上海市各类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在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有效证件含:居民身份证、社保卡、驾驶证、护照、军人证)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有听力考试的外语学科开考前30分钟组织考生进入考场,开考前15分钟起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二、考生进入试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尺,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有电子存储记忆功能的计算器和录放设备以及修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三、通过东方广播电台播放英语听力考试内容的收听频率为:FM(调频)89.9兆赫、AM(中波)792千赫。考生须自行携带备有耳机的收音机,并应确定机器能正常运作,另须备足电池。小语种,梅山、大屯、张家洼考区的考生收听磁带录音。英语听力考试不设备用考场。

四、考生进入考场,即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查。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五、考生不准使用红色字迹的钢笔、水笔、圆珠笔答题,铅笔答题答卷无效,专用答题卡须用2B铅笔涂点,涂点要规范。

六、考生必须在试卷或答题纸(卡)规定地方答题,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无效。

七、考生答题时,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对试题内容不得要求监考人员作任何解释或启示。

八、考生交卷离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离场时须将答卷、草稿纸(夹在试卷内)一并交出,不得将答卷和草稿纸带走。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答卷等。

十、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翻放,安坐在原位,等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答卷后,才可离场。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考生诚信承诺书

我是参加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在认真阅读了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相关规定后,本人作如下郑重承诺:

一、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晓《上海市各类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摘要)以及普通高校报名、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等规定的内容,并保证在有关报名、考试及录取过程中自觉遵守。

二、我保证本人所提供的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有关的各项个人信息(包括报名信息、志愿信息、照片信息、体检信息、加分证明信息以及有关获奖证明信息等)是真实、准确、有效的。

三、我自觉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关规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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