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维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_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2020-02-28 教学试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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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维公司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公司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通知》(云煤安发„2012‟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煤矿。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各项规章制度,并全面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各煤矿组织教育培训的权限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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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煤矿的矿长(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必须保证安全教育培训所需的资金和人员。

第五条 新招工人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习由各煤矿组织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跟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签定师带徒合同,在其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且老职工每年必须接受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6学时。

第六条 对换岗员工、调动工作、长期休假和负伤后要求复工的员工都应由煤矿重新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根据所操作设备或工种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停产放假、复工复产前的安全教育、贯彻学习《作业规程》、《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知识》由各煤矿组织全员培训。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必须组织本矿全员进行防突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 煤矿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或管理员(工人)调换工种岗位,由各煤矿组织新岗位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九条 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内容包括:

1、教育培训计划;

2、教学大纲、课程安排表;

3、学员花名册、学员基本情况、考试成绩等。

第十条 各煤矿应明确安全教育培训责任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与公司煤矿安全管理部对接工作,并组织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并按《办法》要求,认真对上半年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和对下半年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作出计划;年终对本矿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半年及全年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上报云维公司煤矿安全管理部。

第三章集团公司组织教育培训的权限及范围

第十二条 集团煤矿安全管理部负责拟定集团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并督促、检查、考核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集团所属煤矿“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含复训和新训)由各煤矿上报公司煤矿安全管理部统一安排培训。

第十四条 “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各煤矿必须按每期培训的要求及时准确向公司煤矿安全管理部报送有关职工培训报表。公司统一安排培训。联系人:杨兰英,联系电话:0874—3064670。

第四章培训教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教师的选聘:按照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送培并选聘公司及煤矿专业知识丰富、具有现场经验、表达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工人担任教师。

第十六条 专、兼职教师是培训部门的主要授课教师,每次培训教师的聘用由培训部门提出,主管领导批准。聘用教师所在煤矿领导对其教学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保证教学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兼职教师讲课酬金标准:根据云维公司研究,按教师知识水平、能力和授课质量、效果及学员反馈情况分别执行以下几个级别:

第十八条考务费:

(1)命题(组卷)费:50元/门;

(2)监考费:监考人员每场30元/人,其它考务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考务费是对在内部培训中做出相应工作人员的一种奖励。公司煤矿安全管理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授课、命题教师不负责任、敷衍应付等现象,将扣除讲课费或考务费。

第十九条各煤矿报公司统一联系培训的工种,费用由各煤矿自行承担。各煤矿每次根据每人/次培训单价及培训人员总数的总金额支付培训费用(含教师讲课费及考务费)。

第五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原件,由煤矿指定部门负责统一保管,复印件塑封后由安全管理部(科)发放到职工手中,持证(复印件)上岗。

第二十一条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审:

(一)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每年复审一次,年度不参加复审,自行作废。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一般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复审的,由各煤矿培训负责人统一报公司煤矿安全管理部,公司煤矿安全管理部联系培训机构,于期满前3个月通知本人到指定地点进行复审,如本人未按时参加复训,后果由本人承担。

(三)一般工种从业人员每两年应进行复训一次。

(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证失效:

(1)未按期复审的;

(2)复审培训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

(4)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3)从业期间造成责任事故未通过复审的;

次以上,未通过复审的。

(5)身体健康状况达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持证要求:

(一)公司煤矿管理部门及各煤矿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必须持有与煤炭行业有关中专或中专以上文化的毕业证书,才能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凡发现无证上岗或岗证不一致者,按公司制定的“三违”处罚规定执行。

(三)安全资格证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到煤矿管理部申报登记备案,以便及时补办,无证期间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四)弄虚作假、私造假证下井作业的人员或煤矿,一经查实,是本人责任的给予辞退,是煤矿责任的给予煤矿责任人按公司制定的“三违”处罚规定执行。

(五)连队因工作需要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必须提前2个月向煤矿管理部门申请,由煤矿培训负责人及时报送集团煤矿安全管理部,统一安排培训,办理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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