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学分制指导教师试行办法_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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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学分制指导教师试行办法
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是发挥学分制管理优势的有效措施之一。为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我校学分制指导教师试行办法。
一、指导教师职责
1.学习掌握我校本科专业培养计划。组织学生学习本专业培养目标及课程概况。2.结合专业教育和日常教学,注意向学生讲明各门课程的特点、课程设置的依据和内在联系以及对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基本要求。
3.组织学生查阅相关书籍资料,结合学生实际能力制订自学计划及每学年、每学期的选课计划。
4.指导学生进行自主学习。通过了解学生学习的基本状况、特点和特长对其提供培养过程的咨询和指导。
5.初步掌握和了解所带班级学生的学习基本情况。帮助学生掌握学习规律,改进学习方法,主动获取知识,培养创新思维,提高技能训练水平,督促学生完成学业。6.注意发现和培养成绩突出并有特殊专长的学生。积极向学生所在院、系及任课教师提出因材施教的特殊培养计划。
7.注重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配合学生部门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8.负责审核所带班级申报学校“优良学风班”的评选材料并依据评选条件写出评审意见报学生所在院、系。
二、指导教师的遴选和配备
1.担任指导教师应具备副教授以上或任职四年以上的讲师职称。
2.指导教师应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应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及课程设置。熟悉学校教学及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指导教师的聘任与考核工作由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负责。聘期与教师岗位聘期相同。指导教师从第一学年起负责对学生进行上述各项内容的指导工作。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16周内各院、系须确定下一年级本科生的导师人选并报教务处备案。
4.指导教师的配备:原则上每位导师可指导一个专业的学生。如专业学生数较多时可适当增加指导教师。
三、指导教师的管理
1.应聘的指导教师行政工作受学生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领导。指导教师须于每学期末向本单位提交指导学生工作总结。教务处负责定期组织学生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评估。
2.指导教师队伍须尽量稳定。中途一般不得调整。个别特殊情况确需中途更换则须经院、系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3.各院系新聘任的指导教师须将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并由教务处负责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4.学生人数较多的院、系要组成指导教师小组并组织不定期的工作研讨。5.指导教师所在单位负责每年对聘任的指导教师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在“校年终考核表”加分栏中记3-5分。教务处将根据院、系考核情况及日常评估对指导教师的“校年终考核表”进行审核。
6.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指导教师”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从2000级开始试行,解释权属教务处。
2000年6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