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员学期考核办法(试行)》_中山大学网络学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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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员 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职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客观、公正、公开、规范为原则,以德、能、勤、绩、廉为基本内容,对在职在岗教职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履职情况、廉洁奉公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其工作业绩。
第三条 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组织考评等形式。
第四条 在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实行院、系(部)二级考核机制,具体由人事部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时间段:当年2月至次年1月。第六条 考核范围
1.全体在岗专职教职员(包括专职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与工程技术类人员、辅导员、专业主任、学科带头人、首席教授、中层干部、院领导)
2.借调、外派、挂职锻炼的人员,原则上由借调、外派或挂职单位负责考核,派出单位听取考核意见,考核结果由派出单位统一汇人事部。
3.考核期内院内调动的人员,原则上由新单位按照新的岗位职责负责考核,若在新单位工作时间太短,可听取原单位意见。
4.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考核,但均应填写个人年度考核表,并在备注中注明不考核原因,符合下列第5种情况的人员由所属系(部)或部门代写,由人事部审核。
(1)尚在试用期内的;(2)中层干部任职未满半年的;
(3)一年内经学院同意批准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或病假和事假累计共超过40天的人员;
(4)外出学习、进修(含国内、国外)、休产假超过学院批准期未归,或因上述原因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人员;
(5)因私出国(境)2个月以上的未归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等级
第七条 依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上级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对考核人员所应承担的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管理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方面。
德: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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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主要包括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等。勤: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等。
绩:主要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等。
廉:主要包括执行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情况,有无违纪现象、能否克己奉公等。
行政管理、教辅人员的考核重点为勤政廉政、服务质量、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教学科研人员考核重点是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情况、实际承担和完成岗位任务的情况及在教学科研中的成果和贡献。
第八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其基本标准分别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师德高尚,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能出色完成劳动(聘任)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绩效突出,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等。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师德高尚,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能较好地完成劳动(聘任)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绩效良好,有较好的团结协作精神等。
基本称职:政治表现、师德素养与业务素质尚可,基本适应工作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一般,工作绩效一般,能基本完成劳动(聘任)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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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称职:政治表现、师德素养与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绩效低,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服从领导安排,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等。
凡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称职:
1.师德考核不称职。师德考核直接认定为不称职情形如下:(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院合法权益的行为;(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未经学院同意,与其他单位建立有劳动合同或工作合约关系,影响到我院的教学与管理工作;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8)在教学、课外辅导、批改作业、组织考试、课外活动等教学环节中敷衍塞责,造成教学责任事故的(责任事故的界定参照《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程》);
(9)违法违纪、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教师形象、教育声誉的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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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服从组织分配或拒绝接受组织分配工作任务者; 3.不履行或没有能力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因个人原因未达到基本称职标准及以上要求者,或教学评教不合格者;
4.未完成本岗位工作又私自外出兼职、兼课、接收其它与学院工作无关者;
5.缺乏敬业精神和责任心,职业道德与综合素质较差,一个考核年度内累计旷工(旷课)超过3天(3次)者,或一个考核年度被上级领导、同事或服务对象投诉3次及以上并被查实者;
6.一个考核年度内有3次及以上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工作规程;或一次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工作规程并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者;
7.由于个人原因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 8.严重侵犯学生权益者;
9.在入职、考核、评定职称等工作中提供虚假信息者; 10.无故不参加考核者。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程序
第九条 各单位依据本办法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参照考核标准(附件7)制定本单位考核方案并组织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应采取个人自评、民主评议、组织考评等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十条 教职员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总结:教职员根据岗位职责,按照本单位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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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价内容和评价要点,对本人在考核年度内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成绩与不足,特别应包含对岗位工作的设想与建议以及各类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情况进行准确、客观的书面总结,并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员年度考核表》(附件1),在本单位内进行述职汇报;
2.复核教学、科研工作量:各单位把《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员年度考核表》(附件1)交至学科建设与科技发展部与教务部审核科研成果等情况(含教学项目);教务部把各系(教学研究部)教师课时工作量、学生评教结果、是否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等情况公布给各单位。在审核过程中如与个人实际信息出入较大者,相关部门将反馈至各单位秘书,进行情况核实直至通过审核;
3.单位评议:各单位从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业务技术能力、创新意识、合作协调能力、岗位出勤、工作业绩等方面对个人进行单位评议并推荐考核优秀人选。推荐考核优秀人数占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比例在15%(四舍五入取整数)。优秀等级人员应兼顾不同岗位不同层次教职工。其中由学院统一考核的单位正职负责人(中层干部)不计入本单位优秀比例计算基数。专职教师年度考核为优秀等级者,其教学质量和效果的评价必须在良好以上。
4.材料报送: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下述材料报学院(人事部)审定:
(1)本单位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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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案中至少涵盖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具体考核推优标准,单位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议三部分。
(2)《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5)(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附件6)(4)个人年度考核表(附件1-3),其中各单位副职负责人按照附件3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中层干部年度考核表(副职)》由各单位正职负责人进行考核并计入单位优秀比例计算基数,考核结果及表格报送人事部。
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初步考核结果反馈给个人。确定考核不合格者要向个人说明理由,听取本人意见。如个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知道初步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院人事部申请复核。申请复核需提交书面申请书,人事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5.学院审议:人事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各单位教职员年度考核情况并报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6.公布考核结果:学院办公会审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考核结果,人事部将最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单位。
第十一条 各单位正职负责人(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在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个人综合测评与所在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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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核方式和程序如下:
1.单位工作总结
各单位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1)本单位的发展情况、主要业绩及中层干部在推动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2)本单位在服务教师或学生方面所做的事;(3)本单位在推动学校发展方面所做的事;(4)本单位在加强或创新管理方面所做的事。
各单位提交的工作总结限2000字以内。如总结所涉及的具体事项与上一考核年度工作总结所述事项相同,则应侧重讲本考核年度内所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新进展、新成绩。
2.个人总结自评
中层领导干部个人分别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表》(正职),按照评价内容和评价要点填写,总结一年来履行岗位管理职责情况及填写学院重要会议、活动出勤情况,不能简单地以所在单位的工作业绩来反映个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要着重总结个人在本单位有关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做的工作。字数在1000字以内。
3.集中述职
根据学院工作部署,安排中层干部集中公开述职并进行同级测评,参加述职大会的人员范围包括:学院领导、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教职工代表。具体述职时间另行通知。
4.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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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工作测评和个人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综合评定意见,再提交院长办公会会议讨论,确定全院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
第十二条 副院级领导年度考核由人事部统一安排组织,院长、书记负责考核;院长、书记、董事会工作人员由董事会负责考核。推荐考核优秀人数占参加考核总人数的比例在15%(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十三条 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的相关条例,教职员受警告处分的,在做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期满后另行评定)。受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参加年度考核并评定等级,但不能被评为优秀等级:
1.参加年度考核时入职不满4个月(即考核时间段少于4个月);
2.外出学习、进修(含国内、国外)、休产假在学院批准期内归岗且在岗时间超过6个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其等级评定主要依据其学习、进修表现及其与单位的联系和工作情况确定,但不被评定为优秀等级;
3.考核当年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事假累计超过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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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核机构职责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及系(部)、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条例的修订和组织实施,各系(部)、部门考评小组、人事部、教务部以及学科建设与科技发展部共同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以系(部)、部门为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对本单位教职员年度考核进行初评。学院组成以院长任组长、系(部)和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教职员的考核工作,并负责审核系(部)、部门上报的年度考核结果。
2.学院人事部根据学院的部署,负责各项考核工作的具体安排,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教职员的考核工作,组织审定教职员考核等级。各系(部)、部门考核小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教务部负责核查与解释教师的工作量、教学评教考核结果以及审核教学科研项目。
4.学科建设与科技发展部负责核查与解释科研工作量。5.学院办公会审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级与名单。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聘任、奖惩、晋升、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级人员,按学院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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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绩效奖励;具有在本岗位续聘资格;并按学院规定具有正常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八条 教职员年度考核优秀者,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2000元(暂定)。连续三个年度(含)以上考核优秀者,优先安排在职进修学习、晋升。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年度绩效奖励最高只发放80%,下一年度不得申请晋升高一级职务,两个年度考核均为基本称职及以下者不发放年度绩效奖励并可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非个人原因学年考核不称职者,单位给予戒免谈话,年度绩效工资不发放,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绩效奖励为该考核年度的绩效奖励,在考核期内合同期未满离职且未参与学年考核并考核称职以上者,该年度绩效奖励不予发放。
第二十二条 私自在外兼职而考核不称职者,从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停发工资,责令检查;并追回其在外兼职期间学院所发工资及有关福利,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人员考核必须依据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或聘任的相应类别进行,被考核人员不得自行选择考核类别。
第二十四条 聘期满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由各单位考核小组进行综合评价聘期内工作是否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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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人员,如确有特殊情况,经过工作岗位调整,三个月内仍不能胜任该工作岗位的人员,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与学院签订其他专门合同的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标准低于学院同级同类人员的按照学院规定的标准考核。
第二十七条 与学院签订工作责任书的人员按照责任书的约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在考核中凡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该年度考核即为不称职;各级考核小组成员应公正无私、坚持原则。凡涉及到考核小组成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在评议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考核标准中未列项目,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补充或制订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所补充或制定的细则不得低于学院要求的标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部负责解释。本文附件不印发,请在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办公自动化(OA)系统(http://xh.sysu.edu.cn/oa/)查阅下载。
附件: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员年度考核表
2.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专业正副主任、学科带头人学
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中层干部年度考核表(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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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年度考核表
4.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领导年度考核表
5.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6.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
7.考核标准
抄送:学院领导。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办公室
2015年
月
日印发
责任校对: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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