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六五”普法试题_教职工普法试题

2020-02-28 教学试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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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六五”普法试题

学校名称:姓名:分数:

一、填空(20分)

1.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

2.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的特权。

3.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

4.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

5.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6.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

7.国家实行年制义务教育。

8.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9.禁止侮辱、殴打、禁止体罚。

10.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选择(18分)

1.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A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B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

C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恶劣的2.国家实行的基本教育制度()

A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

B 九年义务教育

C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D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E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F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3.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B 有合格的教师

C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D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周岁的公民

A 16周岁B 18周岁C 14周岁

5.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A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B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C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D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6.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是指()

A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B 学生应答关心、爱护学生;对品德有缺点、学习有苦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7.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

A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B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C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D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

E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F 多次偷窃

G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H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活动

8.学校法制教育“五落实”主要是指()

A 学校法制教育课时 B 教材 C 师资 D经费 E法制副校长

9.“六五”普法中强调宪法教育,主要指使青少年逐步理解和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基本制度。着重增强的5种意识是指()

A 宪法意识B 公民意识C 爱国意识

D 国家安全统一意识E 民主法治意识

三、简述

1.你校在2013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主要做了哪几件事?(20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在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中怎样规定的?(22分)

3.四川省教育厅公布“规范教育收费八条禁令”的内容是什么?(20分)

学校教职工“六五”普法试题参考答案

一、填空

1.宪法2.宪法、法律3.学前教育4.普通话、普通话

5.义务6.儿童7.九8.儿童、少年9.老师、学生10.人格

二、选择

1.(ABC)2.(ABCDEF)3.(ABCD)4.(A)5.(ABCD)

6.(AB)7.(ABCDEFGH)8.(ABCDE)9.(ABCDE)

三、简述

1.答:1.教务处每周给每个班安排了一节法制课,政教处要求上法制课的教师写教案,并定期进行了检查。

2.按达教函〔2013〕106 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教育实际,开展了“中国梦·金刚学校普法在行动”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按达教函〔2013〕111 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学校政教处进行了“六五”普法中期自查工作。

4.按达川教函〔2013〕39 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教育实际,开展了 “12.4”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

2.答: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3.答:1.取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学校的初三补习费、蒸饭费、初中自行车寄存费、体检和防龋齿费、城市小学托管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

2.取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学校借读费项目。

3.严禁中小学校统一征订和使用教辅材料。

4.严禁中小学校搞“一校两制”、“校中校”,严禁以改制为名高收费。

5.严禁学校代收保险费、体检费。坚决制止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收取任何形式的折扣。学生保险、体检由提供服务部门向学生直接收取。

6.严禁中小学校在岗教师组织本校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活动。

7.严禁高校违规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严格规范高校校内各项服务性收费。

8.严格执行高中择校生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生择校生的比例不得超过本校招生人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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