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学前双语教育干部管理办法(试行)_阿克苏市双语教育

2020-02-28 教学试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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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学前双语教育干部支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阿克苏市学前双语教育干部支教管理工作, 推动我市学前双语教育干部支教计划实施,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支教管理要突出政治坚定, 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国语教育原则。坚持支教工作和“三进两联一交友”活动、“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紧密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每年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分别选拔赴各乡镇双语幼儿园支教的各级干部。

第二章 支教干部职责任务

第四条 大力推进学前双语教育,积极、主动投身幼儿双语教育事业。协助乡镇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各项惠民政策, 着力加强法制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坚决抵御和防范“三股势力”、极端宗教思想向幼儿园渗透,做好家园沟通联系工作。

第五条 参加当地党、团组织的活动,承担所在幼儿园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加强自身学习, 改进自身教育教学理念和管理方法。

第六条 严格遵守教育主管部门和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七条 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确保幼儿人身安全,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 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八条 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 制定和执行教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 1

儿一日生活。

第九条 强化国语教学,合理组织内容,提供丰富的玩教具和游戏材料, 开展适宜的教学活动。力所能及地帮助幼儿园做实事、做好事。

第十条 参与“三进两联一交友”活动,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幼儿的家庭教育环境, 制定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 家园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要积极参加“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与当地一户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结对, 深入了解贫困幼儿家庭的急需所求和疑难问题,开展帮扶活动,切实增强支教干部与幼儿家长的民族团结意识。

第十一条 根据幼儿园实际工作需要,完成园内临时安排的其他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政治坚定,严守规矩。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在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等大是大非问题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行动坚决。

第十三条

认真履职,扎实工作。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履行上级党委、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任务,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相应的专业素养, 保持身心健康, 扎实做好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团结同事、关爱幼儿,在工作和生活中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模范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要积级维护教师及支教干部形象。以身作则,强化国语教育。支教干部要指导幼儿园加强 2

国语学习环境创设,在园内教师之间、师幼之间、幼儿之间倡导用国语进行交流。

第十四条 严格自律,服从管理。主动接受所在幼儿园及上级组织部门、教育部门对政治思想、工作能力等方面的实绩考核。支教干部工作期间(包括晚间、节假日值班等)应遵守幼儿园和乡镇有关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请假(婚、丧假按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履行书面手续。假期2天(含)以内的,须经所在幼儿园和乡(镇)批准;假期2-5天的,须报县(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批准;假期超过5天的,地区、自治区支教干部需报地区教育局、地委组织部批准。每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十天。凡请假一天,按每月生活补助费除以22天扣除后上交园长,支付给同班任教的顶岗人员。未经准假而随意离岗者或请假期满而未按时到岗者按旷工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向组织部门与支教干部派出单位通报情况。

支教干部可享受教师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其它节假日不得随意外出,确需请假外出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要主动参与幼儿园值班等各项工作。工作期间, 不得从事无关活动, 未经同意不得参与各类社会团体及老乡会等形式的组织,不得接受宴请,不得在园内饮酒、吸烟,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有损于教师形象及违法犯罪行为。支教工作期间,不得带家属和孩子随同,家人来访原则上不得超过3 天,且不得在园内留宿,期间产生的费用自理。不得向当地提出规定以外的条件和要求,特别是提高生活待遇方面的要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接受以属地管理为主,由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 3

和“访惠聚”工作组三重管理,支教干部食宿可安排在“访惠聚”工作组或乡镇周转宿舍,但须缴纳伙食费;支教干部如在任教幼儿园内用餐,也必须缴纳伙食费,伙食费用标准由各乡镇按实际核定。支教干部所在幼儿园将支教干部纳入本园人事管理序列, 一视同仁, 严格管理。对于各乡镇应急幼儿园, 由中心小学选派园长进行园务管理。

第十六条 “访惠聚”工作组要积极参与对支教干部的管理, 要经常深入幼儿园了解支教干部的工作情况,也可主动参与幼儿园的任教工作中,通过发挥自身国语优势,在幼儿园营造良好的国语学习环境。

第十七条 支教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对工作表现出色、属地幼儿园希望留用且本人有意愿留用的支教干部, 在征求原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 可适当延长支教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支教干部服务期间,各乡镇党委、政府通过乡镇干部周转房、教师周转宿舍、村委会、“访惠聚”工作组等多渠道妥善安排好支教干部住宿、饮食及安全。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强化过程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奖惩激励机制,督促支教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支教干部在支教幼儿园参加年度考核,由组织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进行考核,优秀等次不占当地名额。考核内容包括任教班级幼儿的国语水平提升情况、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能力、日常表现和幼儿园(家长)评价等方面,考核内容重点是任教班级幼儿国语成绩:班级内80%(含)以上的幼儿通过国语口语考试,全额发放支教期间生活补助金;班级内70%-79%的幼儿通过国语口语考试,发放支教期间生活补助金的80%;班级内60%-69%的幼儿通过国语口语考试,发放支教期间生活补助金的50%;低于60%扣除支教 4

期间的全部生活补助资金。并将考核结果转至支教干部派出单位和组织部门,作为年度工作考核及职务、职称晋升、干部选拔使用、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支教期间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或在教学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 经接收和派出双方共同确认后,取消支教教师资格,退回派出单位,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其违纪违法行为追究责任, 对其个人和派出单位进行通报。同时实行支教干部考察把关责任倒查通报机制, 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通报。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条 支教干部在支教工作期间,支教干部身份、工资隶属关系、职务、职级在原单位保持不变,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工资正常调整。

第二十一条 支教干部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 按在原单位工作对待, 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干部支教工作视同参加新一轮“访惠聚”工作,支教干部工作经历视同干部驻村经历,在干部提拔、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第二十二条 阿克苏市支教干部生活费补助和“访惠聚”人员同等待遇,按所在乡镇类别和考核等次核发。派出单位为每名支教干部购买支教期间的意外保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相关内容与以往所发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阿克苏市学前双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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