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_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2020-02-26 教学试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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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学院学生社团建设,规范指导,促进工作,保证社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

第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2.具有一定的社团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3.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思路或想法;

4.愿意接受学院党委学生工作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5.身心健康,性格开朗、活跃。

第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从本院教师中选聘,如因专业、特长等需要,也可以从校内外进行选聘,所有聘任须经学院党委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三条 每个社团原则上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如社团会员较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可设两名指导教师。

第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聘教师,教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经学院团委推荐或提名报学院党委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由学院党委统一聘用并颁发聘书。社团指导教师聘期为2年,《社团指导老师聘任审批表》(附件1)报学校团委备案。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随社团年度注册工作一并完成。

第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如有变更,需要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聘任。

第二章 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各种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主动指导学生开展课外活动,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活动,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效果,保证社团健康发展。

第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有责任监督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并督促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向学校社团管理部门、学院团委和社团全体成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定期开展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每学期指导次数不少于6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45分钟),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每学期指导社团总课时不少于20课时,每学期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社团活动3次以上。

第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在每学年初向学院团委提交《学生社团指导计划表》(附件2);在每学年末向学院团委提交本学年指导社团工作总结。

第三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由学院党委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考核,一学年考核一次。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由学院团委根据《学生社团指导计划表》(附件2)、《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登记表》(附件3)和《社团指导教师学年考核登记表》(附件4)进行统计,由社团指导教师确认后报学院党委学生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培训指导活动开展,由社团负责人负责填写前应填写《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登记表》(附件3),并由指导老师签字,交学院团委备案。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以课时为单位,全年为40个课时,指导津贴由学院团委统计汇总后报学院教务室审核,计入教师工作量与岗位绩效津贴一起发放,校内外教师的工作量按现金折算。

第十四条 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指导的社团获得校级优秀集体的奖励200元,省级优秀集体的奖励500元,国家级优秀集体的奖励2000元;指导社团成员参加专业竞技比赛获校级一等奖的奖励500元,省级二三等奖的奖励600元,省级一等奖的奖励1000元,国家级二三等奖的奖励2000元,国家级一等奖的奖励3000元。以上奖项同时获得者,以获得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院党委同意,解聘社团指导教师:

1.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工作职责; 2.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3.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做社团指导工作。

如原社团指导教师经学院党委批准被解聘的,社团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一章重新聘请老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法学院党委学生工作委员会。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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