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1年江苏高等学校岗前培训教育法试题答案_江苏省岗前培训试题

2020-02-28 教学试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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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列哪种不属于我国现行的对学生的处分种类?(C)A.留校察看 B.记过 C.取消考试成绩 D.开除学籍

2.一名学生进入高等学校以后,一年级上学期突发精神疾病,其家人为其申请办理了退学手续。对于该学生,学校应当采取哪种做法(A)A.不发任何学业证书 B.颁发结业证书 C.颁发肄业证书 D.颁发毕业证书

3.下列哪种教师资格不是我国教师法中规定的合法教师资格?D A.幼儿园教师资格 B.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C.职业中学教师资格 D.外籍教师资格

4.下列(D)不是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中的制度的一种。

A.学生申诉制度 B.行政复议制度 C.行政诉讼制度 D.司法调解制度 5.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开始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是A A.6周岁或者7周岁 B.7周岁以下 C.6周岁或者8周岁 D.6周岁以上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民办教育就是私人办学 B.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 C.民办教育就是收费教育 D.民办教育就是企业办学

7.根据我国相关教育法的规定,教师资格丧失后,(B)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A.3年以内

B终身

C.1年以后

D.5年以内 8.下列哪一个程序形式不是我国教育行政复议程序的环节? B A.申请 B.反馈 C.审理 D.决定

9.根据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最恰当的表述(C)A.强制国家教育 B.强制基础教育 C.强制免费教育 D.强制国民教育

10.教师不服高等学校对其作出的处分,按照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教育权救济途径?(C)

A.到北京上访

B.写举报信匿名举报

C.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申诉

D.直接找组织部门控告

1.按照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列哪种不属于我国现行的对学生的处分种类?(C)A.留校察看 B.记过 C.取消考试成绩 D.开除学籍

2.一名学生进入高等学校以后,一年级上学期突发精神疾病,其家人为其申请办理了退学手续。对于该学生,学校应当采取哪种做法(A)A.不发任何学业证书 B.颁发结业证书 C.颁发肄业证书 D.颁发毕业证书

3.下列(C)不是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中的制度的一种。A.教师和学生申诉 B.行政复议 C.司法调解 D.行政诉讼 4.下列不属于我国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形式的是(D)A.本级管辖 B.特殊管辖 C.移送管辖 D.选择管辖

5.按照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职业培训形式的是(A)。A.健身训练班

B.转岗培训班

C.学徒培训班

D.高级电工学习班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民办教育就是私人办学 B.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 C.民办教育就是收费教育 D.民办教育就是企业办学 7.我国现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A A.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会议负责制 c.党委领导下的校领导集体决策制 D.校长负责制 8.下列哪一个程序形式不是我国教育行政复议程序的环节? B A.申请 B.反馈 C.审理 D.决定

9.根据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最恰当的表述(C)A.强制国家教育 B.强制基础教育 C.强制免费教育 D.强制国民教育

10.教师不服高等学校对其作出的处分,按照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教育权救济途径?(C)

A.到北京上访

B.写举报信匿名举报

C.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申诉

D.直接找组织部门控告

1.按照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列哪种不属于我国现行的对学生的处分种类?(A)A.扣缴毕业证书 B.记过 C.留校察看 D.开除学籍

2.一名学生进入高等学校以后,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所有的课程,其他课程都合格,只有毕业论文答辩不合格。对于该学生,学校应当(D)A.不发任何学业证书 B.颁发毕业证书 C.颁发肄业证书 D.颁发结业证书

3.下列哪种权利救济方式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教育权法律救济方式? C A.集体上访 B.权利诉讼 C.教师和学生申诉 D.司法调解

4.下列管辖方式中,不属于我国教育行政诉讼管辖形式的是(A)A.选择管辖 B.级别管辖 C.移送管辖 D.指定管辖

5.按照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职业培训形式的是(D)A.学徒培训 B.转岗培训 C.适岗培训 D.待岗培训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是C A.与公办教育相比,属于从属地位

B.公办教育属于行政部门,民办教育属于企业单位

C.与公办教育具有平等法律地位 D.目前还不能确定 7.我国现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从(C)年开始的。A.1961 B.1976 c.1989

D.1995

8.按照我国教育申诉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我国教育申诉的管辖形式的是(C)A.选择管辖 B.隶属管辖 C.级别管辖 D.移送管辖 9.根据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最恰当的表述(C)A.强制国家教育 B.强制基础教育 C.强制免费教育 D.强制国民教育 10.下列哪一个程序形式属于行政复议程序的一种? A A.受理 B.裁判 C.备案 D.复核 1.下列哪一个程序形式属于行政复议程序的一种? A A.受理 B.裁判 C.备案 D.复核

2.一名学生进入高等学校以后,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所有的课程,其他课程都合格,但是毕业前出国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回学校参加答辩。对于该学生,学校应当(D)A.不发任何学业证书 B.颁发毕业证书 C.颁发肄业证书 D.颁发结业证书

3.根据义务教育法,下列表述中哪一种准确地定位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D)A.国家教育 B.国民教育 C.普惠教育 D.免费教育 4.按照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职业培训形式的是(A)A.学徒培训 B.下岗培训 C.普法培训 D.待岗培训

5.按照我国教育申诉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我国教育申诉的管辖形式的是(C)A.选择管辖 B.隶属管辖 C.级别管辖 D.移送管辖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与公办教育事业的关系是(C)A.民办教育事业优先于公办教育事业 B.公办教育事业优先于民办教育事业 C.公办教育事业与民办教育事业平等 D.缺乏相关的规定

7.下列管辖方式中,属于我国教育行政诉讼管辖形式的是(A)A.地域管辖 B.上级管辖 C.本级管辖 D.特殊管辖

8.按照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列哪种不属于我国现行的对学生的处分种类?(D)A.开除学籍 B.记过 C.留校察看 D.禁止答辩 9.我国现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C A.校长负责制 B.校务委员会集体负责制 c.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D.党委负责制

10.下列哪种权利救济方式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教育权法律救济方式?A A.集体上访 B.行政诉讼 C.教师和学生申诉 D.教育行政复议

二、名词解释:

1.教育法治化: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教育法治化要求做到:(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4)救济有道。

2.法律责任: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①责任主体;②违法行为;③损害结果;④因果关系;⑤主观过错。3.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教育法的结构系统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构成:(1)教育根本法(2)教育基本法(3)教育主体法(4)学前教育法(5)义务教育法(6)中小学教育教学法(7)高等教育法(8)职业教育法(9)民办教育法(10)教育行政法。

4.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5、审判监督程序: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1.产教结合原则: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地联系与协作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3.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教育侵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5.审判监督程序:1.法律责任2.教师申诉制度3.教育法治化:

4.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即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5.学业证书: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1.法律责任

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律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3.教育法: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学位: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5.学生申诉制度

三、简答题

1、简述法律责任及其构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①责任主体;②违法行为;③损害结果;④因果关系;⑤主观过错。

2、简述我国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

(1)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规定,民办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不得与教育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2)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从原则和指导思想上破除了长期以来的民办与公办不平等的禁锢,而且具体规定了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在哪些具体方面享有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享有同等权利,为基本原则的落实和贯彻提供了保障,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动力,使民办教育举办者、学校、教师、学生消除了顾虑。

(3)鼓励保护原则。(4)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3、简述我国《教育法》确立的教育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7点,尤其注意理解每一原则的含义,重点看看第40-43)

(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必须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首先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这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中心内容。还要进行法制和纪律,人生理想等方面的教育。

(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植根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之中的现代教育,要正视历史,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同时又要给传统文化注入时代精神。

(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所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管理和合法监督。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7)教育以汉语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4、简述我国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教育法与政策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区别,两者不能相互替代。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主要表现为:

(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教育法只有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的精神才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教育政策应当通过教育法的形式法律化和制度化,以保障教育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以有利于国家运用现代法律手段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党和国家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教育法规定的原则和规范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教育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不能与教育法相抵触。

5、简述我国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在职业教育中,除向劳动者传授职业技术知识外,还应强化劳动者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使劳动者培养起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使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负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人生观与价值观。

(2)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简答)实行产教结合是职业教育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也是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所决定的。产教结合原则的含义是: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地联系与协作。★

(3)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和信息化社会所带来的知识结构更新换代的频率加快,使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现实地摆在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面前。职业教育也不例外。

(4)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必须把办好农业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在政策上适当倾斜,增加对农业职业教育的投入,引导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开发;另一方面,学校要鉴定为农业服务的方向,深化教育改革,使教学内容与农民的发家致富紧密结合,培养具有创业精神和解决农业实际技术问题能力的人才。

1、简述我国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

(1)总体要求:《高等教育法》第24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①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框架内进行,按照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高等学校的设立规划。②高等学校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③我国的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设立条件(实质条件):我国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满足这样几个方面的条件:①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②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教师;③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④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简述我国教育申诉制度的基本特点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的特点:①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②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③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④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3.简述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1)事后救济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只有侵害教育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之后,受害的当事人才能寻求相应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

(2)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受害人的权利救济请求也只能向法定的国家机关提起,即只有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才有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权力,才能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3)正当程序原则。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4、简述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1)教师的权利往往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

(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4)最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5、简述我国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重复)

1、简述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权利 高校教师权利P115-116:

①享有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②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③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④接受公正考核。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重点,与高等教育法中的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力与义务,可对照看,以后者为重点内容看,当然可以看前面的第67-71)教师的权利(6点)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施;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的义务(6点)

1.教师右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2.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

3.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5.教师富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邪念岗位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6.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教师权力与义务的特点(第72)

首先,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其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

再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最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室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2、简述我国教育申诉制度及其基本特点(重复)

3、简述我国行政复议的管辖及其方式

行政复议的管辖: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4、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基本原则

(1)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规定,民办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不得与教育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2)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从原则和指导思想上破除了长期以来的民办与公办不平等的禁锢,而且具体规定了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在哪些具体方面享有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享有同等权利,为基本原则的落实和贯彻提供了保障,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动力,使民办教育举办者、学校、教师、学生消除了顾虑。

(3)鼓励保护原则。

(4)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5、简述建立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原则

(1)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2)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

(3)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1、简述教育法律体系的概念与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教育法的结构系统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构成:(1)教育根本法(2)教育基本法(3)教育主体法(4)学前教育法(5)义务教育法(6)中小学教育教学法(7)高等教育法(8)职业教育法(9)民办教育法(10)教育行政法。

2、简述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1)事后救济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只有侵害教育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之后,受害的当事人才能寻求相应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

(2)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受害人的权利救济请求也只能向法定的国家机关提起,即只有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才有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权力,才能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3)正当程序原则。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3、简述我国高等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重复)

4、简述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及时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4)便民性原则。

5、简述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

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法律救济的特征:事后性;权利性;恢复性与弥补性

四、论述题

试述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即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1)事后救济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只有侵害教育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之后,受害的当事人才能寻求相应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

(2)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受害人的权利救济请求也只能向法定的国家机关提起,即只有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才有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权力,才能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3)正当程序原则。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试述我国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一样都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它们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道德与教育法具有密切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许多教育法规和规章中都有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专门规定,如中小学生道德教育纲要、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守则等道德教育的规章。

(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社会主义道德尤其是社会主义的教育道德对我国教育法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构成了社会主义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教育法实施的基本途径还是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这就要进行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教育伦理和道德规范的教育,以推动我国教育法的高效实施。

(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与道德的差异表现在:调整范围方面;调整方法和手段方面。教育法运行与实施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意义主要体现在:①教育法的运作与实现本身就包含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受到应有的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得到普及;②教育法的顺利运作和高效实现也意味着贯彻于教育法中的社会主义道德得到贯彻;③教育法运用国家强制力使一些社会主义道德试图解决而无法调整的教育关系得到调整和规范。

试述行政复议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律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及时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4)便民性原则。

试述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②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③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④不适用调解原则。

试述教育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的法治化。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教育法治化要求做到:(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4)救济有道。

五、案例题:

15条高校学生处分(重点)P123-124:

(1)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2)纪律处分5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3)开除学籍处分7情形: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④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 ⑤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⑥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⑦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4)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5)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6)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7)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8)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9)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10)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2)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13)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14)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15)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2008年某高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期间,省教育厅领导带领相关人员检查巡视该高校考试工作。在巡查时发现大三某班级考场内,学生A某正在偷看纸条,于是检查团人员告知监考老师,责成监考老师收缴其作弊的纸条,并收取了试卷,当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在此过程中,该学生试图辩解,但是被监考老师制止,事后该学生曾试图向其所在院系和教务处进行辩解,均被拒绝。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试卷随纸条一起密封上交教务处,同时通知学生A某所在院系相关老师。教育厅领导也批评了该学校相关领导,责成他们严肃考试纪律,狠抓考试风气。

该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生作弊两次以上或者组织学生作弊一交以上,学校可以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该学生虽然属于第一次被抓住作弊,但是,鉴于该学生在教育厅领导检查巡视期间公然作弊,情节严重,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所以学校决定对其严肃处理,以儆效尤。2天以后,学校橱窗中就张贴了学校教务处和校教学委员会联合作出的对该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随后由院系副书记当面通知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该通知并被张贴在学校各院系醒目处以及学生活动场所的醒目处,其上盖有学校教务处的印盖。

请仔细阅读上述案例材料,并回答下面的问题:

该高等学校在对该学生作出开除学籍规定的过程中有哪些违反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2008年某高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期间,省教育厅领导带领相关人员检查巡视该高校考试工作。在巡查时发现大三某班级考场内,学生A某正在偷看纸条,于是检查团人员告知监考老师,责成监考老师收缴其作弊的纸条,并收取了试卷,当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在此过程中,该学生试图辩解,但是被监考老师制止,事后该学生曾试图向其所在院系和教务处进行辩解,均被拒绝。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试卷随纸条一起密封上交教务处,同时通知学生A某所在院系相关老师。教育厅领导也批评了该学校相关领导,责成他们严肃考试纪律,狠抓考试风气。

该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生作弊两次以上或者组织学生作弊一交以上,学校可以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该学生虽然属于第一次被抓住作弊,但是,鉴于该学生在教育厅领导检查巡视期间公然作弊,情节严重,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所以学校决定对其严肃处理,以儆效尤。2天以后,学校橱窗中就张贴了学校教务处和校教学委员会联合作出的对该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随后由院系副书记当面通知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该通知并被张贴在学校各院系醒目处以及学生活动场所的醒目处,其上盖有学校教务处的印盖。

请仔细阅读上述案例材料,并回答下面的问题:

1. 按照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需要哪个机构讨论决定?2. 高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应当成立何种机构,该机构应当由哪些人组成?

3.如果该学生不服,按照我国教育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他有哪几种权利救济方式可以选择?

2010年上半年,某高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期间,省教育厅领导带领相关人员检查巡视该高校考试工作。在巡查时发现某班级考场内学生A某的座位上坐着的考生并不是A本人,于是检查团人员告知监考老师,责成监考老师收缴其试卷,当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试卷与作弊情况一起密封上交教务处,同时通知学生A某所在院系相关负责人。经过学院调查证实,该代考考生系学生A某通过网络请来的其他高校的学生B某。教育厅领导对此事非常重视,批评了该学校相关领导,责成他们严肃考试纪律,狠抓考试风气,对该事件要严肃处理。该校教务处会同学工处和学院部分领导随即研究决定开除A某学籍,以儆效尤。2天以后,学校在各院系醒目处以及学生活动场所、食堂和学校公告栏中张贴了对A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由学院通知A某7日内离开学校,其上盖有学校教务处和学工处的公章。

请仔细阅读上述案例材料,并回答下面的问题:

1.按照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A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可以开除学籍的理由?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需要哪个机构讨论决定?2.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A某对该处分决定不服,在决定送达其本人之日起多少天内可以提出申诉?

3. 如果学生要提出申诉,高校应当成立何种机构,该机构应当由哪些人组成?4.高校相关机构在接到学生申诉之日起多少天内必须作出结论并告知申诉人?5.如果A某在申诉后,仍然不服学校相关机构的决定,按照我国教育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他还有哪几种权利救济方式可以选择?

某校研究生论文答辩前夕,学校接到举报,揭发某学院研究生A某读研期间发表的三篇学术论文均存在严重的抄袭情况。学校接到举报以后,立即组织专家组对A某的三篇论文进行审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经校研究生院与A某所在学院领导及A某的指导老师共同商量,决定对A某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惩戒,给予A某留校察看的处分,并取消A某当年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资格。2天以后,学校在学校公告栏中张贴了对A某留校察看和取消当年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处分决定,其上盖有学校研究生院的公章。请仔细阅读上述案例材料,并回答下面的问题:

1.如果A某对该处分决定不服,想要提出申诉,高校应当成立何种机构,该机构应当由哪些人组成?

2.高校相关机构在接到学生申诉之日起多少天内必须作出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3.如果A某在申诉后,仍然不服学校相关机构的决定,按照我国教育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他还有哪几种权利救济方式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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