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测试题_新义务教育法练习题

2020-02-29 教学试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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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行时间为(a)。

A、2006.9.1B、2007.1.1C、2007.9.12、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c)批准。

A、地市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C、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3、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b)。

A、收学费,不收杂费B、不收学费、杂费C、不收书本费、杂费

4、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c)。

A、引咎辞职B、受到党纪处罚C、追究行政责任

5、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

A、5,6B、6,7C、7,86、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a),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A、寄宿制学校B、全日制学校C、小学初中一贯制学校

7、(b)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A、初中B、普通学校C、小学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c)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A、违纪B、违法C、严重不良行为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c)予以保障。

A、家庭B、学校C、人民政府

10、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b)。

A、制度保障B、安全保障C、经费保障

11、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c)。

A、开除B、批评教育C、批评教育,不

得开除

12、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c),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A、年龄差异B、性格差异C、个体差异

13、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

施(c)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A、体罚 B、体罚、变相体罚 C、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辱人格尊严

14、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

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

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c)的平均工资水平。

A、工人B、医生C、公务员

15、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

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b)的建

设。

A、城市学校B、薄弱学校C、农村学校

16、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

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

师采用(c)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A、填鸭式B、题海式C、启发式

17、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b)时间,组织开展文化

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

提供便利。

A、兴趣小组B、课外活动C、自习

18、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c)

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A、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B、省级教育行政部门C、国务

院教育行政部门

19、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c)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

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

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A、低于B、不低于C、高于

20、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c)普

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A、低于B、不低于C、高于

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

1、(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

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2、(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

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

全面发展。

4、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

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

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

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

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

(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6、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

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

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7、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

(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8、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

(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

育经费。

9、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

(八)章(六十三)条。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

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

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

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

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

(非重点)班。

13、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

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14、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15、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

(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

职务。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

2、教科书审查人员可以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3、现有一名13周岁的男孩,为中国籍新加坡人,不享有义务

教育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4、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送

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5、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

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6、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

派费用。()

7、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8、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

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

9、如果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

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10、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

准。()

四、简答题:(10分)

简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有哪些亮点?

有9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不能不提。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越拉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中央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责任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责任。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

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实际上,过去设立的在小学任教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是不规范的。这一新规定对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都是一个很大的激励。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

第九,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而且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过去的18条《义务教育法》虽然起到了很大的历史作用,但操作性比较差,新的《义务教育法》则完全弥补了这种缺憾,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加大了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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