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教师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材料)_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教务

2020-02-29 教学试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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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教师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院教师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强基础性研究,提高学术水平,使我院的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设立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教师科研项目,简称教师科研项目。

第二条教师科研项目每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每年的4月份为项目上报时间,5月份组织评审并公布立项项目。

第三条教师科研项目申报应在教学、科研和生产领域有实际应用价值和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项目、科技制作、发明和社会热点问题专题调查等。择优资助“自然科学研究”、“工程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申报条件

1、本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辅导员、教辅人员等。

2、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学风端正,工作勤奋,本职工作完成较好。

3、已获得其他各类项目立项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4、同期只能申请一项项目。

5、申报者须在项目申请书中明确写明立项承诺,每年度的最低承诺及考核标准由当年度具体确定。

第五条立项

1、项目申请人须按规定格式填写《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教师科研项目申请书》,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报教学部审核。

2、学院教学与学术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对申请项目资助的必要性,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及经费核算是否合理,能否保证一定的工作条件和时间等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是否立项并形成书面意见。参加评审工作的委员、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项目,须采取回避制度。

3、教学部根据评审意见,形成立项和研究经费分配方案,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文公布,并向项目负责人颁发立项通知书。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管 理

1、教学部负责教师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2、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完成项目立项的承诺。每年十二月底向教学部提交《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教师科研项目年度进展表》,总结本年度的工作进展和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附实物或数据),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教学部审核。

3、教学部进行检查审核后,决定下年度的经费下达,对不按规定报送《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教师科研项目年度进展表》的或经检查有问题的项目,将视情况减少或停止经费支持并限制以后的项目申请资格。

4、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完成时间等事项作重大调整、变更或

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报告,所在部门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学部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执行,不得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违反者将撤销其承担的项目,追回已拨的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年的科研项目。

5、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时,项目负责人须向教学部提出申请延期报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不及时提交延期报告或无故拖延项目完成者,在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6、对于申请温州大学校级课题,若已成为院级立项课题并同时满足校级立项的项目可由学院进行优先推荐,申请内容是否与院级已立项课题一致由学院教学与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四章结题验收

第七条教师科研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工作由教学部主持。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申请验收的项目须完成下列工作:

1、完成《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教师科研项目申请书》所承诺的各项任务。

2、填写《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教师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

3、提交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等。

4、《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教师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由项目申请人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认真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审查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

5、相关项目结题验收材料最后报教学部审核,不符合要求者,将不予验收。

第九条学院教学与学术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验收,本着科学的精神与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项目申请书应达到的各项目标,对成果的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等做出评价,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第十条项目结题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完整的项目研究材料送交教学部存档。

第十一条凡验收不合格或未完成申请书任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学部。

第十二条同时获得校级立项课题,按校级科研管理有关办法进行管理、年度检查、结题验收,教学部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五章经费

第十三条教师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从学院教育事业经费中划出的科研经费。

1.教师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提取劳务费等其它费用。

2.教师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可用于受资助者后续研究之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支持额度一般为:自然科学类0.4万、工程科学类0.4万、社会科学类0.3万、教育科学类0.3万。对于院级已立项课题,若获得校级课题立项,所规定资助金额高于院级项目资助金额的,学院将补足差额;低于院级项目资助金额的,学院将不再重复配套。验收不合格项目允许申请延期一年结题,对不愿延期的不合格项目或虽经延期但仍不合格的项目,学院将追回部分已下拨经费。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按年度下拨,分别按经费额度的50%、50%分两期下

拨。第一期经费项目立项后下达,第二期经费视项目年度进展情况下达。第十六条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经费本严格按照预算内容进行使用,经费使用一律记入经费使用本上,作为项目开支的记录。切实保证将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使用必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部门领导审批。经费开支范围限于:

1、科研业务费:用于科研项目的计算、测试、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国内学术会议费;资料、报告、论文出版印刷费;学术论文评议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等。

2、实验材料费:用于科研项目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用于科研项目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运输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4、协作费:与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八条教师受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或论文,应注明“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教师科研资助项目”等字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瓯江学院教学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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