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

2022-10-15 13:07:31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银行保函

我公司办理银行的保函过程如下:

开户行要求提供的资料: 1.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2.保函格式和要求 3.申请(加盖公章)

4.冻结与保函保证金额相等的资金

我写的保函申请如下:

×××银行:

我公司

项目(合同号:),需向

有限公司,开具质量保证金保函。保函的保证金额为:

元(大写:),系合同总价的%,有效期至 年 月 日。特此申请。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函格式如下:

质量保证金保函

致:

本保函是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根据贵方要求就

供货合同(合同号:,以下简称“合同”)提供的货物的质量保修保函。

我们,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我行自己及我行的继受人,一旦收到贵方书面提出的卖方未能履行上述合同中的质量保修规定并构成违约的说明,将在七(7)个工作日内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不超过金额为RMB 元(大写:人民币)(担保金额),相当于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的款项。

对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以及受益人所允许的时间改变或任何让步,只有经过我行的事先书面同意方可生效。

本保函自开立日生效,有效期到

****年**月**日止。基于本保函的任何索款要求通知必须由贵方的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在上述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我方。在我方验证贵方的签名和印章后,该书面通知即可生效。

本保函于到期日自动失效,并请将其正本归还我行注销。但是不论本保函正本是否归还我行,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将于到期时间和日期之后自动解除。

本保函项下的转让权利及其请求需经过我行事先书面认可。

银行保函的相关知识:

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应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银行保函业务的特点

1、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客户接受;

2、保函是依据商务合同开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银行保函的主要种类

1.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

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是指在申请人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及进料等加工业务项下,银行担保申请人在海关享受免税进口复出口待遇的担保。它是专门针对需要向海关缴纳关税及其他税费保证金的加工贸易企业(包括来料加工企业和三资企业)而开办的一项手续便捷、费用低廉的特色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是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唯一可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的运作流程(开立:*1-6;修改:7;注销:*8-9)

*1 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开设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海关向申请人出具《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

*2 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申请书、保函格式、联系单等资料;同时,申请人应落实银行接受的反担保,如向银行提供金融机构备用信用证或申请核定授信额度;

*3 银行审核同意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开出保函;

*4 银行把保函交申请人带走,由申请人提交给中行台帐点;

*5 中行台帐点为申请人开设台帐并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

*6 申请人凭《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及保函正副本各一份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7 台帐需要变更时,申请人凭海关出具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等资料向银行申请修改保函,有关程序参见上文3-6。

*8 申请人完成加工出口合同后,凭海关出具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及保函正本到中行台帐点办理台帐正常核销手续;

*9 银行收到中行台帐点交来的保函正本后,审核相关资料,并在申请人结清银行有关费用后注销保函,同时相应解除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如恢复授信额度或退还保证金。

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业务的益处: *1减少企业的资金占用; *2业务费用低廉; *3业务手续简便。

什么企业适合办理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业务?

*1 属于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B类或以下分类的企业,包括来料加工和三资企业;

*2 办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及进料等加工业务,进口敏感类商品,须向海关缴纳关税及其他税费保证金(该保证金在企业加工业务完成后可退还企业);

*3 可提供银行接受的反担保(银行接受的反担保方式主要有:足额保证金;定期存单质押;银行认可的金融机构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以物业抵押或其他方式作担保,授信开立保函。)

2.关税保付保函

关税保付保函是银行应进口商申请而向海关开立的、担保进口商按海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付款承诺。具体来说,凡是达到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A 类和B类标准、并可提供一定数额的中国银行保函的进口企业,便可向东莞/太平/黄埔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先放后税》凭证。获得先放后税凭证的企业在进口货物时,若所需缴纳的税款金额在保函金额以内,都可以先通关,并在通关后15天内向海关交税即可。

关税保付保函的运作流程

*1 申请人向海关出具申请函并填写申请表(海关格式)

*2 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申请书、保函格式等资料;同时,申请人应落实银行接受的反担保,如向银行申请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或缴存保证金; *3 银行审核申请人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保函条款及担保、质押或抵押情况后,即向海关开出保函。

*4 银行按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保函后交申请人;

*5 申请人凭银行保函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先放后税》凭证(海关将在1周左右批准签发凭证,有效期通常为半年);

*6 申请人凭《进口货物先放后税》凭证享受快捷通关的待遇;

*7 海关在《进口货物先放后税》凭证到期后将保函正本退还申请人;

*8 申请人退回保函正本给银行并申请注销保函。

*9 银行审核相关资料后注销保函,并相应解除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如恢复授信额度或退还保证金。

关税保付保函业务的益处

*1 该保函业务有助于企业加快进口货物通关速度;

*2 减少企业因货物滞留港口而增加的滞港费用(一个货柜一天的费用高达3000港元);

*3 使企业获得关税税款短期资金融通(最长15天);

*4 业务操作简单,灵活方便;

什么企业适合办理关税保付保函业务?

*1 办理进口业务、须向海关交纳进口关税;

*2 达到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A 类和B类标准;

*3 需向东莞、太平、黄埔等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先放后税》凭证;

*4 可提供银行接受的反担保(银行接受的反担保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足额保证金;定期存单质押;以物业抵押、其他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方式作担保,授信开立保函。)

3.投标保函

以招投标方式进行的采购或施工/建设项目等,申请人作为投标人参加竞标,按照招标书要求,委托银行向招标人/业主担保。担保内容一般包括:投标人在招标书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标、不更改原投标条件、并且在其一旦中标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按招标书要求签定相关合同及/或提交履约保函/向招标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

4.履约保函

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就申请人将按合同要求履行合约所作的保证承诺。

5.预付款保函;

申请人通过银行开立的对预付之款项的归还向预付款方作出的一种保证承诺,用于保证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履约时,将申请人事先从付款方收到的预付款全部或部分款项退回付款方。

6.质量保函; 银行承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在一定时期内(即保修期或质保期)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及质量标准而提供的担保。

7.维修保函

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就申请人就合同的标的物在一定时期内(即维修期)履行合同所规定的维修义务所出具的担保。

8.其它保函

借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补偿贸易保函、来料或来件加工保函、预留金保函、延期付款保函、票据或费用保付保函、提货担保及保释金保函等等。

申请保函业务的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开立对外担保函的企业还需有履行涉外合同能力,并拥有可靠的偿债外汇来源。2.在银行有基本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3.在银行无欠息,无呆滞,呆账贷款。4.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经济实力。5.能够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反担保。

6.有关基础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某些特定情况还需具有进出口许可证及配额等文件。

7.与申请人签约的受益人,经银行或可靠机构咨询,资信情况良好。

银行保函办理手续

1、申请人需填写开立保函申请书并签章;

2、提交保函的背景资料,包括合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3、提供相关的保函格式并加盖公章;

4、提供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和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5、落实银行接受的担保,包括缴纳保证金、质押、抵押、第三者信用担保或以物业抵押或其他方式作担保,授信开立等;

6、由银行审核申请人资信情况、履约能力、项目可行性、保函条款及担保、质押或抵押情况后,可对外开出保函。

另一些银行要求办理银行保函比较烦琐,要求提供的资料也比较多 1.基础合同或意向书 2.保函格式

3.申请人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当期财务报表 4.保函受益人的有关资信材料 5.反担保承诺函或物业抵押材料或其他反担保方式的承诺等

6.开立借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补偿贸易项下的现汇履约保函等融资性保函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材料

7、受理银行对申请人和受益人资信情况、担保项目情况、保函条件、反担保措施等进行审查。

8.银行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9.开出保函

10.保函后期管理。包括项目监督、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担保余额减额及注销管理等。

第2篇:银行保函

编号: 开立担保函合同(适用于53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开立担保函合同

鉴于申请人向担保人申请开立担保函,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申请人与担保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担保函”,指担保人应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保函、备用信用证及其修改书。

“额度”,指担保人按本合同约定可能为申请人开立的担保函余额(循环额度下)或担保函总金额(一次性额度下)的最大金额,该额度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仅一次使用或可多次使用)。

“循环额度”,指申请人可按本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由担保人开立多份担保函,但在任一时点上担保函余额不能超过约定的额度。

“一次性额度,,指申请人可按本合同约定一次或多次申请使用额度开立担保函,但担保函总金额不能超过约定的额度。

“额度余额”,指额度扣减担保函余额(循环额度下)或担保函总金额(一次性额度下)后的金额。

“担保函金额”,指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所约定的担保人的最大担保金额。

“担保函余额”,指在循环额度下,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已开立且仍有效的担保函金额以及担保人在担保函项下的垫款金额(如有)之和。

“担保函总金额指在一次性额度下,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为申请人开立的所有担保函金额之和。“授信期限’’,指担保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本合同约定为申请人开立担保函的期限,属于担保函的发生期间而非担保函有效期限。

“基础交易合同”,是指申请人或受益人单方出具的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任何文件或协议,该等文件或协议表明或约定了申请人在包括且不限于借款、融资租赁、预付款、投标、工程质量维修等基础交易项下的义务、责任。

“银行工作日”,指担保人所在地的银行对公业务的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节假日调整而营业的除外)。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日遇非银行工作日的,相应顺,延至后一银行工作日。担保函项下的日期及工作日,依担保函约定及担保函所适用的法律、国际惯例确定。

关联方、关联方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等词语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 6号一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额度的使用

2.1申请人需使用额度时,应至少提前5个银行工作日向担保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交通银行担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开立申请书》(以下简称: “《开立申请 书》”)。

▲▲2.2额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下列全部先决条件为前提:

(1)担保函余额(循环额度下)或担保函总金额(一次性额度下)未超过额度;(2)申请人申请开立的担保函金额不超过额度余额;

(3)使用申请在授信期限内提出且担保函开立日在授信期限内;

(4)申请人已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交存保证金或提供了同等金额的交通银行存单设定质押;

(5)申请人已按担保人的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6)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且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

(7)申请人已办妥依法必须办理和担保人要求办理的政府许可、配额、‘审批、批准、核准、备案及登记等手续,且该等手续持续有效;(8)在本合同生效后,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有迹象表明其履行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义务及/或责任的能力明显下降;

(9)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认可的证明其申请开立担保函与其对应基础交易合同及其项下一切交易、行为均合法合规的文件;

(10)申请人申请开立的担保函未包含不利于或有损担保人利益的条款;(1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担保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12)申请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2.3担保人将按本合同约定审查申请人的使用申请: 2.3.1担保人不同意使用申请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2.3.2担保人同意使用申请的,在《开立申请书》上签章确认,并按约定及时为申请人开立担保函。

2.4受益人、被担保事项、索赔条件、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币种等内容均以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正本载明为准。

▲▲2.5担保函的币种与额度币种不一致的,仅为确定额度金额、余额的目的,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每日日始的汇率折算,若没有可直接适用的汇率,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合理方式确定的汇率折算。

▲▲2.6申请人成为反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后,在反担保人提供担保人接受的其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前,担保人有权暂停或取消申请人尚未使用的额度。第三条 申请人的陈述与保证

3.1申请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3.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3申请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末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3.4申请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担保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担保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自最新的财务报表报告日以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3.5基础交易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且该等基础交易合同不存在尚未解决的商业纠纷或争议。申请人已向担保人提交了基础交易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并提交了与基础交易合同密切相关的所有重要法律文件。

3.6申请人对于基础交易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一切义务、责任,均已在合同中载明或向担保人明确告知或说明,且申请人对于该些义务、责任具有完全、充分的履行能力。

▲▲3.7申请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 国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第四条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4.1担保人有权按本合同及其相应《开立申请书》、《担保函修改申请书》(如有)的约定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与其他相关费用。

▲▲4.2本合同项下担保函的受益人索赔时,担保人应根据担保函的约定对受益人的索赔进行审查。担保人认为索赔符合担保函约定的,可向受益人付款,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申请人同意。无论受益人索赔是否符合担保函约定,或者,担保函是否仍有效,担保人根据担保函适用的法律、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而向受益人付款的,担保人将依据该等要求付款无需以任何方式征得申请人同意。

▲▲4.3担保人对于担保函项下受益人的索赔,仅根据担保函的约定进行表面形式审查。因受益人欺诈所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4.4担保人根据本合同开立担保函及受理索赔的过程中,享有相关国际惯例所规定的免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只处理相关的单据、文件、证明等,对所涉基础交易、基础交易合同中的问题不负任何责任,对单据、文件、证明等的真伪及邮寄过程中的遗失均不负责。

▲▲4.5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受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履行情况或基础交易当事人争议的影响。申请人与受益人就基础交易合同的签订及/或履行产生任何形式的商业纠纷或争议,均由申请人与受益人自行解决,与担保人无关。

▲▲4.6担保人就受益人索赔而向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均有权要求申请人立即予以偿付。申请人未按要求偿付时,担保人有权直接扣收对应金额的保证金(如有),及/或向申请人追索垫付款项,及/或对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人或抵质押财产依法采取追索及/或执行、处置措施。

▲▲4.7在下列任一条件满足前,担保人有权拒绝解除或拒绝注销与担保函相关的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1)收到受益人退回的担保函正本及受益人出具的解除担保人全部担保责任的证明文件;

(2)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裁决担保人解除全部担保责任;(3)其他能确认担保人解除全部担保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申请人的义务

5.1申请人应按本合同及《开立申请书》、《担保函修改申请书》(如有)约定支付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2受益人提出索赔要求时,申请人应按担保人的要求及时足额地将款项划入担保人指定的账户,以备偿付。担保人已向受益人支付担保函项下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费用的,申请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立即向担保人偿付。

5.3申请人应诚实履行基础交易合同及担保函中约定相关义务,并及时向担保人通报履约情况及可能出现的题。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申请人不应转让或由第三人代履行其在基础交易合同或担保函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

▲▲5.4申请人应遵守本合同项下担保函所适用的律、国际惯例。

▲▲5.5申请人应配合担保人对担保函项下的项目进及/或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提供担保人因风管理需要而要求的财务报表、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信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5.6申请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天书面通知担保人,并且,在提供担保人认可的债务清偿案及反担保前不能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产;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5.7申请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 起7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人:(1)申请人或其关联方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及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2)申请人、其关联方或反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申请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或者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

(4)申请人或其关联方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申请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优先清偿其他到期债务、为其他已有债务新增抵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作出任何有类似效果的安排或签署相关文件;

(7)申请人、其关联方或反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8)申请人、其关联方、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失踪、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或有异常变动;

(9)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10)发生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11)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申请人成为或可能成为反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12)申请人或其关联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或行业标准等造成责任事故或被媒体曝光;

(13)申请人或其关联方发生安全或环保事故:

(14)申请人的关联方与申请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15)申请人或关联方发生重大股权变更;

(16)申请人的外部审计师对其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是标准的无保留意见:(17)申请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或监管要求被或可能被有权机关调查、处罚或采取类似的其他措施;

(18)申请人或其关联方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的制裁名单,或者其所在国家和地区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国家和地区名单;(19)发生影响申请人或其关联方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

▲▲5.8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发生不利于担保人的变化时,申请人应按担保人的要求及时提供担保人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反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反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反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反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反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反担保人为个人的,反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反担保人在反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反担保人与申请人发生争议;反担保人要求解除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反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或影响担保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5.9申请人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活动,积极配合担保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

5-10申请人保证,申请人及申请人员工及代理人不以何形式向担保人或担保人员工提供、给予、索取或收受本同约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卡、旅游等)或其他非物质利益;不将担保人提供的资金服务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与贪腐或贿赂有关的动;申请人如知晓任何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形,应及时如实完整、准确地向担保人提供线索和相关信息,按照担保人要求配合相关事宜。▲▲第六条 担保函的修改

6.1担保函开立后,申请人需对担保函进行修改的,按附件格式向担保人提交《担保函修改申请书》。

6.2申请人申请修改担保函,应符合本合同项下对额度使用、保证金等的约定要求,担保函项下有反担保的,申人应按担保人的要求征得反担保人的同意和/或办理反担保的变更手续。

6.3担保人经审查后同意为申请人发出担保函修改书的,在《担保函修改申请书》上签章,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担保函修改书。

6.4担保函修改内容以担保人发出的担保函修改书正本载明为准。

6.5担保人均有权自主决定拒绝申请人的担保函修改申请。担保人将及时通知申请人,但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6.6担保人发出修改通知后,若受益人不接受该修改,保人仍按原担保函的内容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因担保函修改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第七条额度的调整1 7.1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均视为本合同项下的“额度调整事件”:

(1)申请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任一担保函项下的偿付款项划入担保人指定账户的;

(2)申请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3)申请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4)第5.7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一事项实际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担保人债权的安全;(5)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担保人按本合同约定开立担保函构成或可能构成违法或违规的;

(6)申请人在履行与担保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或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7.2当出现任一“额度调整事件”时,担保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

(1)调低、暂停或取消本合同项下额度;(2)停止为申请人开立、修改担保函;

(3)要求申请人补充保证金,直至达到本合同项下已开立且仍有效的担保函金额总和;

(4)要求申请人变更、增加其他反担保措施。▲▲第八条违约

8.1自担保人垫付款项之日起,申请人应立即向担保偿付垫款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申请人未按本合同定按时足额支付费用的,自应付日次日起,应按合同约定率向担保人支付利息。

8.2申请人偿付款项(包括申请入主动偿还和担保人依合同约定扣划所得款项)不能足额清偿申请人全部债务时(1)应首先用于清偿抵充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 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或利息逾期9 0天以上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2)申请人有多笔债务(包括申请人在其他合同下列担保人的债务),担保人有权自行决定申请人各笔债务的偿抵充顺序,只要该等抵偿顺序不违反担保人所适用的法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监管要求的强制性规定。担保人应抵偿债务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双方对本款事项另有约定的外。

8.3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费用、偿还担保人已支付款项或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担保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第九条 扣划约定

9.1申请人授权,在本合同项下有任何应付款项时,担保人有权扣划申请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9.2扣划后,担保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合同号、担保函及修改书(如有)编号、相关银行凭证(如有)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申请人。

9.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申请人全部债务时,按本合同约定确定所清偿抵充的债务款项。

9.4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兑换手续的,申请人有义务按担保人要求协助担保人办理,汇率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条 通知

10.1申请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申请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担保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担保人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10.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担保人对申请人的任何通知,担保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担保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担保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申请人老准。

(1)公告,以担保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2)专人送达,以申请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达于担保人最近所知的申请人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担保人最近所知的申请人传真号码、申请人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1 0:3申请人同意,除非担保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变更讯地址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是向申请人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担保人所知的申请人通讯地址的,以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为送达日;申请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申请人的任知,法院有权通过第10.2条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申请人者为准。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与保密

11.1对于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申请人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担保人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时,担保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需向担保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担保人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申请人同意或授权担保人进行披露的。

11.2申请人确认已签署《信用信息查询和提供授权书》。担保人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查询、使用和保存申请人的信用信息。

11.3在本合同第11.1条和第11.2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进一步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申请人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担保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银行授信业务或与银行授信业务有关,例如推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催收申请人欠款、转让银行授信业务债权等;②为担保人向申请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本第11.3条是否适用,以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九条约为准。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合同项下担保人开立的担保函及其修改书(如有)所适用的法律、国际惯例由担保函及其修改书(如有)另行约定。

12.2本合同项下争议向担保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及构成13.1本合同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担保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3.2本合同项下签署合同时签署的《修改担保函申请书》格式、使用额度时签署的《开立申请书》及其作为附件的担保函格式、修改担保函时签署的《修改担保函申请书》及其作为附件的担保函修改书格式.以及双方确认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3《开立申请书》是对本合同的补充。除《开立申请书》另有约定外,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13.4担保人同意开立担保函的,担保内容、受益人、被担保事项、索赔条件、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币种等事项以担保人确认的担保函格式为准,该担保函为《开立申请书》的附件。

第十四条额度的具体内容

14.1额度币种:一 金额:(大写)可用于口人民币口(外币币种),该额度属于 口循环额度口一次性额度(可多次使用)口一次性额度(仅 一次使用)。

14.2授信期限:自 年____ 月__— 日 至 一年一 月——日。14.3额度用途: 第十五条保证金

15.1申请人每次申请使用额度时,应将符合本合同和《开立申请书》约定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自存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即转移为担保人占有。

▲▲15.2保证金及利息为其对应的《开立申请书》下的债务提供质押反担保。反担保范围为对应的《开立申请书》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担保人因本合同而需对受益人付款时,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及其利息。15.3保证金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如本条未填写保证金账户信息的,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开立申请书》的约定为准。15.4保证金计息方式为: 第十六条利率

计算第8.1条约定的利息的利率为:担保函项下币种为人民币的,利率为 ;币种为外币的,利率为 第十七条联系方式

申请人接收第十条约定的通知的联系方式包括: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一—— 电话:——

移动电话号码:一——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一

弟十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及反担保人(若有)各执一 份。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9.1双方同意,本合同口适用口不适用第11.3条。(本页以下无正文)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担保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申请人已通读合同全部条款,担保人已应申请人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申请人 签署本合同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申请人(公章)担保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一年一月一日 修改担保函申请书

条形码 申请书编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 分(支)行(简称“担保人’’):

根据申请人与担保人签订的编号为————的《开立担保 函合同》(下称“《合同》”)以及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一 一》(反担保合同),担保人于一 年——月 日以一(受益人名称)为受益人开立编号为—— 的《一—》(担保函名称,下称“担保函”)。现申请人申请修改担保函,具体情况如下:

1、修改内容

2、修改内容以以担保人确认的担保函修改书格式为准,且该修改书格式作为本 申请书的附件。

3、修改费:(币种)金额

一、本申请书是对合同的补充。除本申请书另有约定外,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仍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担保人同意修改担保函的,修改内容担保人开立/发的担保函修改书正本的记载为准。

三。申请人保证《合同》项下的陈述与保证继续有效。截止申请日。申请人不存在《合同》约定的“额度调整事件” 附件:申请人提的担保函修改书格式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申请日期:

担保人同意于 年 月 日前发出符合上述条件与附件担保函 修改书格式内容的担保函修改书。

担保人(单位印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____ 年——月一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在我单位任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 证明。

法定代表人预留印鉴样本:

(公章)年 月 日

附:身份证复印件

公章样本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以下方格内为我单位依法刻制的公章样本,特留存你行备案

样章(公章)年 月 日

开具保证凭信申请书

交通银行 昆山分行 编号 申请人(法定名称)企业性质 铁格美达金属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金沙江北路888号 担保金额(币种)期限 担保内容 受益人 反担保措施

保证金(金额)信用反担保 抵押 其他情况 备注:

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字公章 2016年 月 日

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鉴于铁格美达金属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下称“客户了与—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一(下称“银行了 签订了编号为____ 的开立担保函合同(下称 “合同“客户确认下列地址为银行送达催收函、对账单等文书以及 产生纠纷后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

详细地址: ;邮编:2 1 5300 ;

收件人(指定代收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如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银行如客户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入的签收视为客户本人签收。客户 确认上述地址适用于合同成立时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时止,包括产生纠纷涉诉后的法院审理、执行阶段。因客户自己提供

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有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或客户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入拒绝签收,导致文书未

被客户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客户(签章)年 月 日

附件1 保函/保函修改函收妥确认书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 分行:

我方于 年月日收到(请在适用的“口”中打“√,并填写完整)

口贵行于 年 月 日根据编号为 的

(受益人)开立的编号为 的保函,口贵行于 年 月 日向(受益人)开 立的编号为 的保函修改函。

经审查,该保函/保函修改函完全符合我方要求,特 此予以确认。我方将严格履行上述《开立担保函合同》项 下的义务与责任。保函申请人:(公章)负责人签字

第3篇:银行保函

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Bank Guarantee Form for Advance Payment

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To:(name of the Purchaser)

致:(买方名称)

(name of the Contract)

(合同名称)

Gentlemen and/or Ladies:

先生们和 / 或女士们: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 of clause 20 o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ontract,(name and addre of the Supplier)(hereinafter called “the Supplier”)shall deposit with the Purchaser a bank guarantee to guarantee its proper and faithful performance under the said Clause of the Contract in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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