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

2022-10-24 08:13:41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

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1

正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

审议认为: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对于健全和完善单位劳动用工制度,规范我县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经审议,特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知识,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工会、经贸局要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职责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维护法律权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全县劳动关系台账,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健全劳动用工登记实名备案制度,强力推进“一金三制”工作。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及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发生因劳动关系纠纷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四、政府要带头做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表率。政府在购买服务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我县最低社平工资认真测算服务费标准。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适当增加劳动监察执法人员数量,并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取得执法资格证,提高工作能力与执法水平。

以上审议意见,请县人民政府将落实情况于2020年7月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附件:正安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

正安县人大常委会

20xx年12月6日

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2

县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促进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要点安排,对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主任会议研究,成立了以常委会副主任陈瑞容同志为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10月24日邀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同志对执法检查组成员进行了《劳动合同法》辅导学习,10月25日—11月15日执法检查组对公安局、卫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医院、中医院等为代表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开区永生利实业有限公司、塞维利亚乐器有限公司、贝加尔乐器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的企业;西南宏仁医院、佳运医院、协和医院、博爱医院等为代表的民营医院;合力超市、华联玛客超市、万佳超市为代表的几家大型超市和威盾人力资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听取单位负责人就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介绍,实地查看用工单位工作环境、规章制度、员工工资表、缴纳五险的票据凭证、劳动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各乡镇也将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进行自查,上报了自查报告。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情况

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健全和完善单位劳动用工制度,规范我县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体来看,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加大宣传力度,合同签订率逐渐上升。

结合“七五”普法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对《劳动合同法》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有效提高了《劳动合同法》的知晓率。我县用工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氛围正在形成,合同签订率逐渐上升。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县约2300家劳动用工单位,涉及劳动者约3.5万人,共签订劳动合同约1.8万份,合同签订率约51%。

开展专项行动,劳动用工行为日趋规范。

每年在全县范围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清理”、“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劳动用工执法大检查”等专项行动。对用人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等方面,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强力推进“一金三制”工作,督促施工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使用工行为日趋规范。

(三)完善工作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县人社部门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和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不够。

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不够,体现在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对合同签订均存在不重视现象,如:一些用工单位有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某些条款,不为劳动者交齐“五险”,而是象征性补贴在工资里,因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很难短期改变,劳动者在就业中不得不降低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方面的要求,甚至以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换取就业岗位。我们在一家超市检查时,提出查看签订的合同,超市管理员工甚至帮助用人单位搪塞我们:合同保管在公司法律顾问手里,而法律顾问又联系不上,始终未向检查组提供合同文本。通过我们耐心讲解《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相关内容后,他们才醒悟签订劳动合同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这些情况反映出我县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不够。

(二)劳动行政部门、县总工会和企业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不健全。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在我县三方机制还不健全,未真正开展工作。在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有条件组建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还没有组建工会组织。

(三)劳动行政部门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以及处罚力度不够,违法用工行为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一是部分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合同文本存在违法条款,在接受执法检查的15家用工单位中,一些单位的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达不到我县社平工资的最低标准,个别劳动合同存在一定霸王条款;三是大部分单位未给劳动者购买“五险”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只是选择性购买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四是一些用人单位不按时发放职工加班工资,如: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站在国庆节、中秋节安排环卫工人加班,但一直未给工人发放加班工资,环卫工人意见很大。

(四)政府在购买服务时出资标准较低,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执法检查组在公安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威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了解到:由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招录的辅警和综合执法局的协勤人员的工资标准低,如果交齐五险,则工资就达不到我县社平工资的最低标准。

(五)劳动监察执法力量还比较薄弱。

截止今年10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接到劳动纠纷投诉案件150件,其中50件已取证处理完结,30件尚在协调查处过程中,70件移送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70件只办结了13件。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有正式干部1名(有执法资格证),协理员3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劳动保障执法、林业、水务、统计等执法工作的一大队八中队共有4名正式干部(其中有执法资格证的2名),协勤人员4名。随着我县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入驻企业增多,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案情复杂、取证难,仅靠现有工作人员,难以及时办结劳动纠纷投诉案件。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一)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深入各乡镇、街道、园区和用工单位开展宣传培训,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提高《劳动合同法》的知晓率,增强用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二)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作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与工会、经贸局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职责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维护法律权威。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督查指导,根据不同行业类别,帮助起草相应的劳动合同范本,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等,不断规范单位用工行为。二是加强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全县劳动关系台账,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健全劳动用工登记实名备案制度,强力推进“一金三制”工作。四是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及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发生因劳动关系纠纷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四)政府在购买服务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在购买服务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我县最低社平工资认真测算服务费标准。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与水平。县人民政府适当增加劳动监察人员数量,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取得执法资格证,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以适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

第2篇: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

XX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执法检查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我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召开主任会议,专题研究执法检查工作,成立了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县各相关单位也都成立了相应的执法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了认真、严格地自查自纠。在此期间,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对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

一、检查情况

1、宣传力度较大。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重点是使全员深刻领会“一法一条例”的精神实质,对新法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交流探讨,避免新法实施后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被动局面;提高用人单位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一法一条例”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宣传的主要形式 :(1)编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策宣传资料;(2)在城区主要街道,开展“一法一条例”专题宣传政策咨询活动,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组织宣传车流动宣 1 传及设立咨询宣传点等方式,大力宣传“一法一条例”;(3)开展“送法进企业、下农村”活动。将“一法一条例”宣传材料3000份免费发送到县内各用人单位、村和劳动者手中,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专项检查扎实有效。深入县内人口密集型用人单位,结合用人单位自查结果和清理,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对照“一法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能现场纠正的现场予以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进行回查,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通过检查加强了“一法一条例”的宣传,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推进“一法一条例”的全面实施,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一法一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社会认知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检查,教育,纠正,查处一批存在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违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违反“一法一条例”规定情况的用人单位.共检查各类用工单位20家。检查结果:劳动合同签订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未签订。通过此次检查,共补签续签劳动合同658份。

3、劳动关系有较大改善。通过对一法一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部分单位签订合同时增加了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加班补贴、劳动保护等劳动约定内容。有些单位还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员工工作时间、休假、养老保险处理办法等相关资料印制成《员工手册》,分发到企业每个员工,接受监督。有些单位诚实守信、职工工资按时发放,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了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和谐发展。

二、存在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我县“一法一条例”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二个方面:短期合同比较多、用工合同签订较混乱。

三、对策和建议

1、继续做好“一法一条例”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作用

按照上级有关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切实把“一法一条例”的宣传实施工作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重点宣传对象,把“一法一条例”宣传实施与劳动保障监察日常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贯穿于主动监察、专项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各个工作环节,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效果和作用。

2、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要积极关注全市各用人单位在“一法一条例”实施前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向用人单位提供及时的工作指导。一是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做到必备条款完备,符合“一法一条例”的要求,约定条款不违反“一法一条例”的规定;二是指导用人单位正确履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三是指导用人单位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依法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四是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不得侵害或变相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一法一条例”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我们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还准备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发现问题的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充分运用执法手段,积极推进“一法一条例”的顺利实施。

4、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劳动保障职工维权工作 以“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化维权工作的平台作用,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职工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积极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内部管理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用工行为,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加工业、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三是进一步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特别是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行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立刻受理制和无条件法律援助制度,以确保“一法一条例”的贯彻落实。

2011年4月28日

第3篇: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情况工作汇报

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情况工作汇报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委托,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于8月下旬成立了以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财经工委主任丁海中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先后赴六安、滁州市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并委托淮南、芜湖两市开展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认真听取了省人社厅、商务厅、住建厅、国资委、高院、总工会、工商联、企业家联合会等八家单位贯彻《劳动合同法》情况的汇报,分别召开了市县有关部门座谈会和部分企业主、劳动者代表、工会三方参加的座谈会,深入部分企业实地察看走访,了解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具体情况,听取有关方面的建议和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做法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我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把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来抓。2007年12月,省委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听取了我省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情况汇报;省人大常委会专题举办了《劳动合同法》等三部法律的讲座,举办了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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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显示 劳动合同法实施尚存四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显示

劳动合同法实施尚存四问题

本报记者 白 龙 张 洋

《 人民日报 》(2011年11月02日 17 版)

●合同内容不规范

●劳务派遣被滥用

●合同签订率低

●监察执法滞后

我国拟进一步统一、细化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这是记者从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了解到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在常委会上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时指出,在肯定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的基础上也要清醒看到,在局部地区和领域也存在劳动关系紧张、劳资双方对抗性增加、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等情况。

报告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主要存在四大问题。

——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及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仍然偏低,部分已签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不到位,一些地方对企业用工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底数不清的问题仍然没有很好解决。检查中各地普遍反映,建筑、制造、采矿和服务等行业中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因经营规模小、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社会配套服务缺失、经营者劳动合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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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劳动合同法学习报告

《劳动合同的订立》学习摘要

在对08 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过程中,着重关注了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并附学习报告。

劳动合同在法律上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劳动者签订合同之初一定要谨慎对待。《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共规定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法规二十二条,我对其中第七、第八、第十条进行了学习,需要我们加以注意。

该章节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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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一、单项选择题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B)

B.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D)D.六个月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几年备查(B)B.二年

4.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B)。B.十五日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C)。C.五十万元

二、判断题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续延半年后终止。(×)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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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劳动合同法

浅谈《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MPLOYMENT CONTRACTS)是在农历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对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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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四)案例分析

陈先生被招聘到一家外贸公司,公司与他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试用期为5个月。你们认为,公司哪些做法是违法的?陈先生应该得到什么赔偿?

结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规定,应按照第八十三条规定,按照他试用期满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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