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总结
第1篇: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总结
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总结
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总结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扣额为价税合计额),相关进项税已经认证抵扣的,应当转出。
此文的发布执行,对广大纳税人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但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会有困惑,本文说明具体处理方法。
一、账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2]15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二项费用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而不是完全作为进项税抵减。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二项费用也是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一栏中填列。由此可见,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是一项减免税政策。对于减免税额,根据财会[2012]13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核算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一般纳税人
1)购入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价税合计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2)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3)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4)支付技术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抵减增值税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2、小规模纳税人
1)购入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价税合计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2)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递延收益
3)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4)支付技术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抵减增值税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二项费用抵减的增值税税额的.会计核算跟政府补助有差异,政府补助是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收支两条线,而二项费用是直接冲减费用。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二项费用属于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2、二项费用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考虑
根据财税[2008]151 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项费用抵减的增值税税额直接冲减费用,如果在同一纳税年度抵减完毕,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没有区别;如果跨年度,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会有影响,但由于二项费用本身金额比较小,影响也很小,如果是小型微利企业,可能影响判断标准和适用税率。
第2篇:税控专用设备费用及技术维护费全额抵减《申报表》填报指南(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全额抵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
(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购买金税盘或税控盘的费用,纳税人缴纳的税控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2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二、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
一、减税项目”“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1299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2.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第3列。
三、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1行第4列,本列≤第3列。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全额抵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购买金税盘或税控盘的费用,纳税人缴纳的税控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当主表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大于等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时,可一次全额抵减
(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
一、减税项目”“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1299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2.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第3列。
(二)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1栏第4列,本列≤第3列。
(三)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二、当主表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小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时,应分次抵减,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假设主表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为170元)
(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
一、减税项目” “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1299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2.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第3列。
(二)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1行第4列,本列≤第3列。
》
(三)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第3篇:购买税控专用设备会计处理140115
购买税控专用设备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案例】
2013年1月,长春S生物科技公司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价款1416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370元。当月两项合计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1786元。
Ⅰ.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1416
贷:银行存款1416
Ⅱ.发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370
贷:银行存款
第4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抵扣分录
通知 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两项费用支出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处理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
通知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两项费用支出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处理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
解析:
这里强调的是:
(1)时间:2011年12月1日(含)
(2)初次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
(4)抵减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5)可抵减金额:价税合计额,全额抵减
会计处理:
(1)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金额为价税合计金额)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设备价款抵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营
第5篇: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修费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
第6篇:关于收缴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的通知
关于收缴2012年度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的通知 尊敬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户 :
首先,十分感谢您对“金税工程”的支持,并成为我公司的用户,我公司本着以“客户为根,服务为本”的服务宗旨,谒诚为您服务。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防伪税控技术维护价格的复函》(粤价函 [2011]37 号)文件规定:凡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均应按年缴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具体操作如下:
一、该专用设备维护费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广东省防伪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 —— 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统一收取、管理,用于为企业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I
C 卡、金税卡、IC 卡读卡器及开票软件)的维护服务。敬请各企业务必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当年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一次性汇入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指定帐号。
二、维护费汇款指引
1、汇款金额:每年 336 元 / 户。
2、汇款时必须采用本企业的对公账户汇款或转帐,请勿采用现金存款、私人存折、信用卡汇款或邮局汇款。如果不慎采用以上几种方式汇款的,
第7篇:(营改增)税控系统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税控系统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有大量的原营业税应税服务纳税人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些一般纳税人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照财税〔2012〕15号文件的规定,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购买设备、缴纳技术维护费时,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例题】
2013年7月,大连兴发财务有限公司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价款1416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
第8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取得填开日期在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票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认证。本公告下发前已认证抵扣初次购买专用设备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申报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当期,同时对该专用设备的税额作进项转出。
这个文件是对财税【2012】15号文件的细化和落实,具备很强的可操作性。
二、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服务期限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缴纳的服务期限含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