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申请书
第1篇:司法赔偿申请书
司法赔偿申请书
司法赔偿申请书1
赔偿申请人:曾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湾,身份证号码(略)。电话(略)。
赔偿请求人因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4月30日错误做出的刑事逮捕决定,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现请求赔偿。
赔偿请求
1、请求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为本人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2、请求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本人被无罪羁押243天赔偿金44,311.05元;
3、请求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本人精神抚慰金2万。
事实与理由
xxxx年3月29日,申请人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xxxx年4月30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因为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xxxx年11月22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xxxx)赔它字第31号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案件作出了无罪的决定。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即便有部分可以证明有罪的证据,但如果在起诉时仅凭这些证据仍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1998)赔它字第10号复函文件第三条规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应视为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说明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的“存疑不起诉”决定视为申请人“无罪”,因此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xxxx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xxxx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按照xxxx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182.35元计算,因此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应当赔偿申请人从xxxx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到xxxx年11月26日被无罪释放共243天的无罪羁押损失44,311.05元。
本人原本是一个身体健康精明能干的人,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身心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身体大不如前,精神晃惚,名誉上也受到了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上述赔偿请求,恳请做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赔偿我遭受的损失,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xxx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司法赔偿申请书2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赔偿请求人因 ……(赔偿义务机关全称)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错误做出的……(司法行为),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现请求赔偿。
具体赔偿请求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赔偿义务司法机关全称)
赔偿请求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司法赔偿申请书
司法赔偿申请书
申请赔偿人:张顶金,男,70岁,宁夏银川铁路车务段退休职工,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城街新村20-6号。
被赔偿申请人: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被赔偿申请人: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赔偿请求:
1、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扣张顶金工资7136元,执行费200元,程东福本应返还原告张顶金的20000元,诉讼费818元,法院强行扣划给了醴陵市城郊碳素厂,总共强行扣划张顶金款项28154元,和再审诉讼费2316元,均应由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双倍)赔偿。
2、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株中经再终字第18号判决枉法推翻了(2000)株中经终字第75号判决货款32000元、违约金14464元,一、二审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300费,合计49764元,均应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双倍)赔偿。
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造成受害人张顶金14年多次诉讼所支付的差旅费、上访费、住宿费、赔偿抚慰金(精神损失费)共计140000元。被赔偿申请人总共应赔偿受害人张顶金款项299468元。
事实和理由: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24日错误的作出(1997)石大经初字第217号判决、被告张顶金返还原告货款26856元,诉讼费1158元。张顶金自始不服,想上诉,但因手头仅有的一些钱都给醴陵城郊碳素厂买了煅煤,又因未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而失去了上诉机会,因此受害人张顶金申请再审,交清了再审诉讼费2316元,(1998)石大民监字第3号判决书下达,又维持了(1997)石大经初字第217号判决,本人不服,立即上诉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交清了上诉费2316元。审判长寇志松、书记员刘惠新多次找我,要我到湖南打官司,法官陈美荣也劝导我,你到湖南打官司,又是履行地,你又是原告,对你有利,在这里官司你打不赢。判决书最后一页第十二行:“被告的这项主张可以另行起诉。”因此,无奈,受害人张顶金同意到湖南打官司,法官陈美荣退还给我了2316元,并把所有证据材料交给了我,还特意为钱的事做了笔录。
受害人张顶金到合同履行地湖南打官司,一审败诉了,二审上诉打赢了,可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搞了一个再审,在审理和庭审中违反(民事诉讼法179条)对方没有新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以及不可抗拒的腐败势力在作怪,通过再审(2001)株中经再终字第18号判决,枉法推翻了(2000)株中经终字第75号判决。由于受害人张顶金证据充分,在湖南官司打赢了,[见(2009)湘高法民再终字第136号判决书]证实张顶金不欠醴陵市城郊碳素厂的钱,1997年5月21日醴陵市城郊碳素厂给张顶金支付的货款60000元是重复判决,文辉香、李舒明到宁夏法院起诉张顶金是恶意诉讼。因此,大武口区人民法院(1997)石大经初字第217号判决和(1998)石大监字第3号判决是错误的,是枉法裁决。张顶金始终坚信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总有说理的地方。
据此受害人张顶金申请司法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支持受害人张顶金这一主张。
此致
司法赔偿申请人:张顶金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3篇:司法赔偿申请书范本
司法赔偿申请书范本
司法赔偿申请书如何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司法赔偿申请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司法赔偿申请书范本1
赔偿申请人:曾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湾,身份证号码(略)。电话(略)。
赔偿请求人因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于xxx2年4月30日错误做出的刑事逮捕决定,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现请求赔偿。
赔偿请求
1、请求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为本人恢复名誉,消除不良xx响;
2、请求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本人被无罪羁押243天赔偿金44,311.05元;
3、请求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本人精神抚慰金2万。
事实与理由
xxx3年3月29日,申请人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xxx3年4月30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因为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xxx3年11月22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xxx9
第4篇:司法建议书(行政赔偿用)
司法建议书sO100
(行政赔偿用)
xx(主送单位名称):
本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一案中,发现……(写明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主要事项)。
xx年xx月xx日
(院印)
抄送:xx(抄送单位名称)
第5篇:司法赔偿的免责范围
司法赔偿的免责范围(集锦5篇)由网友 “番茄土豆” 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司法赔偿的免责范围,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篇1:司法赔偿的免责范围
一、刑事赔偿的免责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
2.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的免责范围
1.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
2.错误的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
但如果人民法院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违法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7号《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
第6篇: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
某某,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某省省某省市某省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54-1号,个体经营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8月9日被某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某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8月22日,经某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其无罪,当庭释放,本案终审判决(2012)闽刑终字第10号判决生效。
赔偿义务机关:某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二审无罪赔偿、违法使用警械赔偿
赔偿请求:
1、在《人民日报》、《东方早报》、《海峡都市报》、新浪网、新华网等媒体公开向请求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89025.15元;
3、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100万元;
4、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47580元;
5、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包括请求人被四次判决死刑的精神抚慰金500万,父母双亲因这起冤案致死的精神抚慰金500万);
6、赔偿八年申冤的费用支出计100万元(包括为购买实验鼠药前往安徽、河南、武汉、南京、宜昌等地的交通费、住宿费;
第7篇: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刘双林,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
身份证号 ***794
申请事项: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对公证文件(2017 并北证字第2263号)的文件错误导致认证失效的赔偿。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刘双林于五月十二号领取亲属关系公证文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证件送交山西省外事办进行认证手续。申请人刘双林于五月二十七日收到认证后的公证文件,于同日发现在公证文件中,申请人刘双林的名字为刘汉林。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的工作失误,认证后的公证文件无效,造成600人民币的认证费用的损失。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申请赔偿600人民币的认证费用,并免费重新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文件书。
此致
申请人:刘双林
2017年05月31日
第8篇: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李克斌
性别:男 年龄:38岁
民族:汉
籍贯:中国河南
资质:个体工商户、住址:河南省邓州市城郊乡三里河村大李宅 申请事项:个人经济损失 申请理由:被盗受害方
于2008年5月_____日,位于河南省邓州市城郊乡金雷村前张坡组(邓新路)西平商贸小超市遭受盗窃损失事件
损失事项:另附清单一份
此致
邓州市城郊乡人民法庭
申请人:李克斌
2008年06月13日 附:
1、物证__________份
2、书证__________份
3、证人证言______份
4、证人: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住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