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点考生须知

2022-11-11 22:17:34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2021年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点考生须知

2021年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点考生须知

北京邮电大学(Bei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简称北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点考生须知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考试地点

北京邮电大学考点将在西土城(海淀)和沙河(昌平)两个校区组织考试,考试科目为《199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和《204英语二》的考生均在沙河(昌平)校区参加考试,其余考生在西土城(海淀)校区考试。请务必仔细查看准考证中的考试所在校区。

二、考前准备

1、12月10日至28日,考生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s://yz.chsi.com.cn)下载打印《准考证》。

2、考生须从即日起开始,自行进行每日体温测量、记录和健康状况监测。期间,凡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须提前及时主动以邮件方式发送情况说明至yzb@bupt.edu.cn或电话至62285173转802。

3、12月20日至23日,相关机构将为所有在北京参加考试的.考生提供免费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其中在校应届毕业生,参见本科所在院校的相关通知,按时参加检测。其他考生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自行前往指定检测机构参加免费核酸检测。具体检测事宜请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通知。(北京教育考试院通知网址:https://www.bjeea.cn/html/yk/)

4、在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中搜索“北京健康宝”下载安装,通过实名认证及信息填报。已注册的考生请再次核对本人健康码显示状态。

5、12月25日登录“北京健康宝”—“京心相助”后获取核酸检测报告并截屏,“北京健康宝”—“本人健康码自查询”形成的本人健康码状态截屏,建议将以上两个截屏打印在一张A4纸上。此报告入校时查验。

三、考生入场

应疫情防控要求,学校不开放入校查看考场情况的权限,考生仅限开考当天按要求入校、入场。考试期间两校区均不允许校外车辆(含出租车)进入校园,请考生请勿自驾前往。

1、学校和考场所在教学楼出入口:

西土城(海淀)校区:学校西门为考生出入通道。考场所在教学楼考生出入通道:教二楼北门、教三楼北门、教四楼南门和主楼西门。

沙河(昌平)校区:学校西门为考生出入通道。考场所在教学楼考生出入通道:教学实验综合楼南楼北门和北楼南门。

2、出入学校和入场时间和检查:

1)考试当天7:00开始允许考生本人进入校园,中午离校就餐再次入场时间为13:00。

考生须凭“准考证”、资格审查时所持的有效身份证件、考前7日内(12月20日(含)后)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本人绿色健康码(打印好的A4纸),佩戴好口罩进入校区。

2)7:20开始允许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所在教学楼。进入教学楼时将进行体温检测,人脸识别。进入考场教室时将通过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安检。

体温异常的考生可适当休息后使用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仍不合格的,由学校依据防疫工作要求,在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参加考试的条件。

考生进入校园后,请按附件中的路线图和指示标志直接前往教学楼考场,不要在其他区域活动或逗留,以免错过入场时间。应疫情防控要求,所有非本校应届考生考试期间活动范围限于附件中黄线范围内,敬请注意。

四、考场要求

1、进入考场后,建议考生全程佩戴口罩,但考生不得因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

2、交卷出场的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3、考生进入考场教室前,请仔细检查是否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用品,并关闭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注意:可使用计算器或其他特殊文具的科目以《准考证》上注明信息为准,未注明的考试科目一律不得使用计算器。北京邮电大学考点将为所有考生配发文具袋,考试期间仅允许使用考点配发的文具。

五、就餐与午休

应疫情防控要求,所有非校内应届生不得在学校食堂就餐。学校已协助联系丽华快餐为校外考生提供考试期间餐饮服务。有需要的考生可通过手机扫描以下二维码提前订餐(两个校区分别扫码),考试当天在校园平面图指示位置领取。订单须在线支付,截止为12月24日中午12:00。选择校外就餐的考生,再次进入学校仍需配合完成体温测量等健康检测工作,并预留充裕的时间,提前到达考场。自行携带简食的考生也请先离开考场,以便监考老师做清场工作。

午休时间:11:50—13:10,地点:考场所在座位。

第2篇: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须知

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须知

各位考生: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选育人才一项重要制度。充分做好各项考前准备、了解各项考试规定、诚信考试、避免考试违规行为,是大家必须关注的内容。

考前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考试规定,有助于你了解考试规则,避免因有意或无意的违规而丧失进入高校的机会。考试中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处罚,并记入至本人诚信考试档案,国家已将有关考试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如违规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将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作出处理。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属于作弊行为,这表明,不论考生是否属主观故意与使用与否,一旦将手机等设备带进考场,均将被视为作弊。从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前熟悉考点和考场位置、避免迟到,是顺利考试的首要问题,请考生提前上网查询。按照考试规定: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考试。

考生除携带2B铅笔、0.5毫米及以上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及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切勿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考试期间,各考点将启用无线信号监测车、“作弊克”等无线电监控设备监测非法无线电讯号,并启用金属探测仪、身份证识别仪 检查违规物品、查验身份证件,所有考场也将全面启用视频监控录像系统,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谨请全体考生诚信应考,避免考试违规行为。

考生进入考场前,请仔细检查有无携带与考试无关用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违规物品一经带入,不论有意、无意,都将作违规处理。

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根据《考试指令》要求进行考试。答题前,应认真阅读答题纸上的答题说明,并按答题说明要求答题。在答题纸规定区域外的答题内容均视为无效。

考试期间各位考生要遵守考场纪律,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各科目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考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试题内容传出考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来自外部的有关试题信息。考试结束后试卷、答题纸、草稿纸中的任何一类物品带出考场,也将受到取消本科目成绩的处理。

祝大家考试顺利!

附件: 1.考场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摘录)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5.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浙江工商大学研招办

2017年12月 附件1: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的,凡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摘录)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附件5: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3篇:2021年华南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点考生须知

2021年华南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点考生须知

华南理工大学位于广州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是教育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下面是小编分享的2021年华南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点考生须知,文章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五山校区正门

一、考场安排

在华南理工大学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安排在我校五山校区和大学城校区进行考试。考生准考证上已标注考试地点为“华工xx校区xx教学楼x楼层xxx考场”,考试前一天在考试大楼前公布各考场对应课室。请广大考生务必提前熟悉考试地点,不要走错校区,以免耽误考试。

二、疫情防控要求

1、所有考生须注册“粤康码”信息,未注册“粤康码”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个别因生僻字、证件类型等原因无法正常注册“粤康码”的考生,须及时向我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报告(020-87113401)。

2、尚在外地的考生应了解广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应在考前14天及时返回广州(或省内),并遵守所属地疫情防控的要求和规定,以免耽误考试。根据广东省卫生防疫相关规定,从境外或中高风险地区返粤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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