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

2022-12-12 21:51:19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

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同编号:_________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食用农副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食用农副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甲方允许乙方在本市场内从事(食用农副产品)交易活动,保证该类上市产品食用安全等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档案、录入有关监管系统。

(二)甲方应配置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甲方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责检验、检疫、检测和管理。甲方应将抽检结果及时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示栏、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网等媒介上予以公示。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置。因抽检、处置不合格产品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向乙方收取或在乙方的守约保证金中扣除)。

(四)甲方禁止乙方销售并有权当场销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产品和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食用农副产品。甲方有权处置乙方上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售的其他物品。

(五)发现乙方已出卖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双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积极消除隐患。

(六)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并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办理证照(农民自产自销备案)等入场经营身份证明、交纳守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元等手续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乙方在本市场经营,应当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并接受甲方监管。

(二)乙方保证自己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食用安全、质量合格,不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禁售的产品。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能够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资料(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副产品的除外)。

(三)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乙方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明。乙方经营畜禽及其产品,应携带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外省市出产的产品还应出示由本市指定的入境道口出具的运入证明、接受防疫检查合格的证明。乙方应保证单证真实齐全、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相符。

(四)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定应当抽检的产品,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应先到甲方指定处申报,经甲方抽检合格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交易。经甲方抽检为不合格的产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复检,但乙方须预付复检费用(复检合格的,返还复检费用)。

(五)乙方出售食用农副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

(六)乙方经营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的,应建立购销台账(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甲方在收到乙方退出请求并依法终止入场经营(租赁)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取消乙方的入场经营资格,对守约保证金,双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在扣除消费者先行赔偿金、乙方违约金等发生的费用后,按“多退少补”原则结算。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对乙方上市的食用农副产品未尽抽检、管理义务,给乙方或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二)乙方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为必须抽检的产品,乙方未按规定申报或故意逃避抽检,或伪造、私自涂改产品单证,或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不符,或出售掺杂使假以及国家明令禁售产品的,除承担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乙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规定,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来自非合法渠道,或经甲方或政府部门抽检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教育;

2.警告;

3.当场销毁经抽检不合格的、有毒有害的食用农副产品;

4.暂扣来路不明或来自非合法渠道的产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5.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公示;

6.收取抽检和组织销毁、处置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的实际费用;

7.责令限期补足守约保证金;

8.收取违约金;

9.单方解除合同,取消乙方的入场经营资格。

第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选定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在□内打√)予以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附则

其他约定:_________

甲方选定的现行合法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以及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和抽检工作规程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其他通讯方式:_________其他通讯方式: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

上海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食用农副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食用农副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甲方允许乙方在本市场内从事(食用农副产品)交易活动,保证该类上市产品食用安全等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档案、录入有关监管系统。

(二)甲方应配置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甲方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责检验、检疫、检测和管理。甲方应将抽检结果及时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示栏、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网等媒介上予以公示。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置。因抽检、处置不合格产品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向乙方收取或在乙方的守约保证金中扣除)。

(四)甲方禁止乙方销售并有权当场销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产品和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食用农副产品。甲方有权处置乙方上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售的其他物品。

(五)发现乙方已出卖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双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积极消除隐患。

(六)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并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办理证照(农民自产自销备案)等入场经营身份证明、交纳守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元等手续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乙方在本市场经营,应当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并接受甲方监管。

(二)乙方保证自己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食用安全、质量合格,不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禁售的产品。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能够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资料(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副产品的除外)。

(三)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乙方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明。乙方经营畜禽及其产品,应携带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外省市出产的产品还应出示由本市指定的入境道口出具的运入证明、接受防疫检查合格的证明。乙方应保证单证真实齐全、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相符。

(四)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定应当抽检的产品,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应先到甲方指定处申报,经甲方抽检合格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交易。经甲方抽检为不合格的产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复检,但乙方须预付复检费用(复检合格的,返还复检费用)。

(五)乙方出售食用农副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

(六)乙方经营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的,应建立购销台账(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甲方在收到乙方退出请求并依法终止入场经营(租赁)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取消乙方的入场经营资格,对守约保证金,双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在扣除消费者先行赔偿金、乙方违约金等发生的费用后,按“多退少补”原则结算。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对乙方上市的食用农副产品未尽抽检、管理义务,给乙方或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二)乙方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为必须抽检的产品,乙方未按规定申报或故意逃避抽检,或伪造、私自涂改产品单证,或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不符,或出售掺杂使假以及国家明令禁售产品的,除承担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乙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规定,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来自非合法渠道,或经甲方或政府部门抽检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教育;

2.警告;

3.当场销毁经抽检不合格的、有毒有害的食用农副产品;

4.暂扣来路不明或来自非合法渠道的产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5.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公示;

6.收取抽检和组织销毁、处置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的实际费用;

7.责令限期补足守约保证金;

8.收取违约金;

9.单方解除合同,取消乙方的入场经营资格。

第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选定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在□内打√)予以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附则

其他约定:_________

甲方选定的现行合法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以及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和抽检工作规程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其他通讯方式:_________其他通讯方式: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农副产品流通安全的合同模板

农副产品流通安全的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_________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食用农副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食用农副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甲方允许乙方在本市场内从事(食用农副产品)交易活动,保证该类上市产品食用安全等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档案、录入有关监管系统。

(二)甲方应配置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甲方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责检验、检疫、检测和管理。甲方应将抽检结果及时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示栏、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网等媒介上予以公示。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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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上海地区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情况

上海地区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情况

1、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

名称: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2000号

情况简介:

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是上海市政府“菜篮子”重点工程,是上海市最大的综合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总规划占地面积27公顷,其中已经运营的市场一期占地面积8.5公顷,建筑面积近5万平方米,市场二期已经启动。

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于1998年1月投入运营,2002年1月由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吉农投资有限公司控股。

市场与全国名特优农副产品基地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农副产品的交易量和交易额平均每年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2010年,该批发市场总交易额已达90亿元,交易量240万吨,其中肉类批发年成交量14万吨,交易额22.9亿元。

2、上海市江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上海市江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曹安公路1936号

情况简介:

上海市江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是上海蔬菜(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主要从事蔬菜、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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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农副产品

飞涨的物价

——关于农副产品价格上涨的影响的调查报告

前言: 我班常州地区学生小组于二月十八日在常州市南大街地下商城乐购的农副产品售卖区开展了本次寒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活动。我班吕靓文,戈艳,戎晨,王颖,滕云娟,董倩,潘虹以及本人参加了这次以“农副产品价格上涨的影响”为主题的社会实践调查。现将本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活动内容

进入2011年,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反响,成为公众媒体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在广大居民当中,普遍关心的是物价上涨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更担心物价上涨会导致生活水平的大幅度下滑。随着越来越多的食品、日用品加入到涨价的行列,才发现基础生活物质价格上涨给生活带来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压力,更是精神上带来的负担。“民以食为天”,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此类基本生活物质虽然小幅上涨,但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那么,物价到底上涨到了什么程度?还会继续上涨吗?对居民造成的影响究竟有多大?物价上涨有何利弊?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决定以“农副产品价格上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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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重庆渝涪农副产品电子交易市场

重庆渝涪农副产品电子交易市场

重庆渝涪农副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坐落在“中国榨菜之乡”---重庆市涪陵区,经重庆市涪陵区各级政府部门支持、重庆市通管局批准、重庆市涪陵区商务局许可、重庆市涪陵区农委支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的大型农副产品电子交易市场。

交易市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组织中国境内的榨菜系列等经营企业和机构,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远程贸易,通过国际互联网直接上网报价、配对,以网上订货、电子购物的方式实现买卖双方面对面的农副产品现货买卖。

交易市场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以信用保障体系为核心,以卓越的质检仓储物流体系和生产企业、经营商体系为支撑,凭借结算银行缜密快捷的结算体系,为参与买卖的所有会员提供全程信用保障,确保买卖的安全、快捷、规范。

交易市场电子商务体系的建立,减少产品贸易利润层层分割的中间环节,贸易价格实时更新,让全国人民足不出户的了解涪陵榨菜的贸易信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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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豫中南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简介

漯河市豫中南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简介

漯河市豫中南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位于源汇区空冢郭镇107国道876公里处东侧,毗邻漯河市高速公路西出入口,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规划总用地面积800亩,总投资3亿元,资金全部来源于企业自筹。主要建设蔬菜区、水果区、粮油区、肉食区和冷冻区、保鲜区等6个功能区,建设分拣加工中心、质量信息及检验检测中心、物流信息中心、调拨中心、停车场及综合办公服务楼等基础配套设施。年销售各类蔬菜12万吨、瓜果10万吨、粮油肉食8万吨,年销售收入4.2亿元,新增税收1.25亿元。

豫中南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本着“开拓流通领域、服务支持生产、繁荣活跃市场、满足人民需求”的宗旨,坚持“守法经营、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经营理念,切实加强市场检查、监督和管理,致力于推进豫中南地区农业产业化大力发展,致力于企业获盈利与农民增收入,为千家万户农民架起一座沟通联系市场的桥梁,为市民餐桌提供充足安全可靠的食品保障。

项目建成后,将成为漯河市及豫中南地区集批发零售、流通配送、信息互换、检测检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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