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合同

2022-12-12 21:56:24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总则

1.1公司原施行的《XX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于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明确签约主体、法律顾问、法务人员及合同经办人的责任,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提高股份公司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结合企业发展和经济运行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办法重新修订施行。

1.2.定义:

1.2.1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的控股、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具备对外签约主体的各成员企业。

1.2.2合同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各类买卖(购销、代销)合同、购并合同、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租赁合同、承包(承揽)合同、联营(联建)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及其他经济、民事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等。

1.2.3法律顾问和法务人员指经过法律专业培训,能够独立处理法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的人员。

1.2.4合同经办人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进行合同洽谈、合同签约并保障合同正常履行的人员。

1.3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在签订各类合同时进行法律、经济审查,合同履行中实施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意向接触,商务谈判,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的建立及监督、检查。

1.4公司对外签订采购、服务外包、工程发包等合同应当按《股份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1.5 公司应建立合同评审制度。合同签订、合同条款的变更应按合同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合同的评审工作由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召集。合同评审委员会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数为单数。合同评审采用书面方式,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在《合同评审表》中明确自己的意见。评审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公司采用制式合同对外进行销售或出租商品,公司已明确定价的,则不必进行合同评审。

1.6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需由法律顾问、法务人员签署意见。公司对外签订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在进行可行性调查、谈判和签约的过程中应当有法律顾问、法务人员参加。

1.7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是股份公司的合同主管机构,统一负责股份公司的合同管理检查工作。各企业应聘请、设置法律顾问岗位。形成股份公司统一管理,各企业负责人分管,法律顾问、法务人员及合同经办人专管的合同管理体系。

1.8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和各企业法律顾问、法务人员及合同经办人,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职责。

1.9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对合同管理工作的检查职责是:

1.9.1对各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定期检查。

1.9.2依据本管理办法指导各企业与其它公司、个人签订各类合同。

1.9.3负责起草、修订公司通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1.9.4代表股份公司对外处理合同纠纷事宜。

1.9.5宣传合同法律法规及其他民商事法律法规。

1.10公司法律顾问、法务人员职责是:

1.10.1负责管理所在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

1.10.2协助、监督本公司合同经办人依法签订、履行或变更、终止合同。

1.10.3审查合同经办人拟订的合同,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可行性,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1.10.4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将合同执行情况向本公司领导及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汇报。

1.10.5参与处理本公司的合同纠纷。

1.11 合同经办人的职责:

1.11.1、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经办人应及时将合同报本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存档。

1.11.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应及时跟踪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如发现履约中存在问题或隐患应及时做出处理;如处理事项超出了自己的管理权限,则应及时逐级向本公司领导和本公司法律顾问、法务人员汇报。

1.11.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公司的履约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1.11.4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1.11.5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

1.11.6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总经理和法律顾问。

1.11.6.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1.11.6.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1.11.6.3丧失商业信誉;

1.11.6.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11.7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

1.11.8在连续性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及时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

1.11.9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2.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

2.1凡进行商品交易或经济协作活动,除小额即时清结者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包括合同书、信函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不得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对方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2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2.2.1进行主体资格审查,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要求对方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经工商部门本年度年检)或其他登记证明、身份证件。如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专属经营的项目、产品,还应审查国家相关机构准许其特许经营、专属经营的证照、批文。

2.2.2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向受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查明其授权范围及授权权限。

2.2.3进行履约能力调查,应视合同数额的大小及重要程度,尽力查明当事人的履约能力。需要对方提供担保的合同,还必须查明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及担保财产的状况。

2.3合同经办人对外签订合同,如有国家有关部门制订、推荐使用的示范合同文本的,或有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必须使用该类合同文本。如自拟合同文本涉及事项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经办人应将自拟的合同文本在签约前报本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审核。

2.3.1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应对方当事人要求需要添附、变更、删除合同条款的,更改后的合同必须报运营管理部备案。

2.3.2合同文本的填写或拟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2.3.2.1条款齐全、责任明确、逻辑性强、文字表达清楚。

2.3.2.2首部应包括合同名称、订约各方的全称、住所、订约目的和依据等。

2.3.2.3正文应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酬金、款项的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2.3.2.3.1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不得只标明货物到达地、到达站、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字样。一般情况下,企业销售产品

应明确交货地点在企业住所地,由对方当事人提货或由企业代办托运;企业采购产品应明确交货地点在企业住所地,由对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

2.3.2.3.2企业销售工矿产品等动产商品,原则上不允许赊销。

2.3.2.3.3各企业签订二年以上的中长期经营合同,必须逐级上报,直至由董事长批准。

2.3.2.3.4各企业签订以自有房屋、土地为标的的租赁、联营、承包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履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报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初审,经股份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签订。

2.3.2.3.5关于争议的解决,建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公司销售工矿产品,合同争议的解决建议选择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2.3.2.4结尾应包括合同正本及副本的份数、发送(备查)公司、合同有效期限、签约地点和日期,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同时加盖当事人的合同专用章。

2.3.2.5附则应写明合同的附件及开户帐号等其他有关事项。

2.3.2.6一份合同如有多页码组成,应在每页上加盖专用骑缝章或合同章。

2.4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遵守如下制度:

2.4.1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在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限期答复。

2.4.2合同经办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传真、电报等函件后,应当及时请示法律顾问和主管领导处理。紧急、重大事项一般不得超过一天,一般事项不得超过三天。超过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办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可能发生重大法律纠纷的复电、复文,须经法律顾问审阅后方可发出。

2.4.3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意以下事项:

2.4.3.1合同主体变更、债权人转让权利或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征得合同各方的同意或通知有关当事人。

2.4.3.2有担保人条款的合同变更,应事先征得原担保公司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公司的印章。

2.4.3.3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协议,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或重新(补充)办理公证、鉴证手续。

2.4.3.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或合同中对变更、解除有其他特别约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2.5 公司一律不得为其他公司和个人提供担保,确实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在对被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后,根据股份公司董事局议事规则、总裁工作规则规定的权限办理。

3.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解决

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处理。

3.1.1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3.1.1.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1.1.2双方协商解决为主的原则。

3.1.1.3实事求是、责任分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3.2 合同经办人应及时将发生合同纠纷的情况做书面详细说明并报告所在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和主管领导,以便公司能够及时处理。

3.3处理合同纠纷应遵守下列规定:

3.3.1发现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有可能使我方权利难以实现时,应及时依法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3.3.2在诉讼证据可能丧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3.3.3如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进行,并考虑留有仲裁或起诉的足够准备时间。

3.3.4凡属多方责任的合同纠纷,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责成有关人员提出补救措施。

3.3.5做好每起合同纠纷的实况记录和案卷备查工作。

3.4合同纠纷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5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汇总、归档,以便备查。

4.合同的管理和考核

4.1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依据职责对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合同资料的管理进行检查与监督。

4.1.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人员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4.1.1.1在合同签订、履行、争议解决过程中,因采取积极审慎的态度,免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4.1.1.2敢于揭发、抵制公司有关人员利用合同损害公司利益、违法和犯罪行为的。

4.1.1.3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做出突出贡献的。

4.1.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批评:

4.1.2.1因违法签订无效合同,因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而致使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

4.1.2.2因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完备,防范措施不利,造成经济损失的。

4.1.2.3变更、解除合同未按法定程序办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4.1.2.4发生合同纠纷不及时采取措施,超过诉讼时效,造成经济损失的。

4.1.2.5擅自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

4.1.2.6因严重不负责,造成合同资料丢失、损毁,造成经济损失的。

4.1.2.7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

4.2公司建立合同台帐制度。

4.2.1各企业均应建立合同台帐,合同台帐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合同台帐应记载序号、合同号、签约日期、合同标的、数量、价格、签约公司及经办人、履行情况及合同违约、变更、解除、仲裁、诉讼等事项。

4.2.1.2合同相对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传、电话、联系人等信息资料。

4.2.1.3填写合同台帐应逐日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做到准确、及时。

4.2.1.4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不定期对各企业的合同台帐进行检查。

4.3合同归档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4.3.1合同签订完毕,有关合同资料应交档案室管理。

4.3.2合同归档的范围包括合同文本及附件、有关合同的往来文件、信函、电报、电话记录、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招标文书、有关领导批示、仲裁、诉讼法律文书等,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各种相关的凭证。

4.3.3合同经办人负责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往来的各种资料交档案室存档,不得私自保管合同文本原件及有关原始资料。

4.3.4借阅和复制合同档案应办理手续,借阅应明确归还时间,严禁丢失。

5.合同履行的监督

5.1 合同经办人签订合同后,应及时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出现违约情况的,应在三日内将违约事项上报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5.2 公司法律顾问、法务人员每季应对签订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违约情况的合同应及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对经办人上报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情况,应在三日内作出相应的答复,并采取合理的法律措施。

5.3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发现公司应收款未及时收回的,应在三日内向合同经办人及公司法律顾问、法务人员提出,并上报公司总经理。

5.4 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财务部、审计部每年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附则

6.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生效的《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自行废止,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2篇:股份公司

怎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签订发起人协议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发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国籍、职务和他们将要设立的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资本总数及发行的股份总数、注册资本、每一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出资方式、期限、每股的金额;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发起人内部职责的分工,协议适用法律、纠纷解决办法;协议生产、终止的时间和所附的条件;

2、行政审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3、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有两种制定方式:(1)发起设立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即可。(2)募集设立则先由发起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形成设立前期的章程。在募集的股款缴足后举行的公司创立大会上,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形成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的章程。

4、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5、认购股份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认购程序

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即每一个发起人都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自己将要购买多少股份。发起人缴纳股款。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认购程序。

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开募集股份。由于公司募集股份涉及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和稳定,所以公司法对此做了比较严格的要求。

首先,要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备。

其次,公开有关信息。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以公告招股说明书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信息以便社会公众了解有关情况,决定自己做出何种行为。一般是公开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再次,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最后,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3)缴纳股款。《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6、建立公司机构和申请设立登记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交付全部出资以后,就应当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组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报送设立的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缴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应提交规定的文件。《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应于创

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a)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b)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c)公司章程;(d)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e)验资证明;(f)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g)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住所。

7、登记发照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凭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可以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

8、公告

公司成立后,应该进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市局企业注册处

登记期限:(设立)

1、名称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市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2、设立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登记期限:(变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备案)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设立)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登记条件:(变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条件:(注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法律风险防范

股份公司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规模比较大,设立条件与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亦有较大的区别,对股份公司设立中应注意的问题,本人作了一些简单的总结: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要求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都离不开发起人的参与。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作用非常重要,责任重大,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要求也比较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据此我们设立公司必须注意的第一是人数,下限是2人,上限是200人,发起人不能是一人;第二是半数以上(包括半数)住所在中国境内,没有对国籍提出要求。

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的后果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由于股份有向公司成立发产生的债务由全体发起人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作为投资者,如果是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之一,应当审查发起人的人数是否符合要求,住所是否符合要求,否则意味着设立不能对设立有限公司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或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发起人而是认购股票的投资者,也要要求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有关发起人的详细资料,特别是人数和住所,审查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果发现不符合要求就不能认购其所发行的股票,以规避投资风险。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

新公司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调低了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要求,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公司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资本缴纳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因此,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发起人可以在两年内分期分批缴纳注册资本,这样对发起人而言首付成本降低,有利于规避风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所以,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一次交足所认购的股本,这样对发起人而言首付成本高,不利于规避风险。

三、发起人协议应明确详实

《公司法》第80条规定:发起人承担股份有限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该条并没有明确发起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发起人协议的主要内容。因此,如果发起人协议订立的不够具体和详细,权利义务不明确,很容易引发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纠纷,造成股份有限公司无法设立,发起人因此也要蒙受经济损失。为了尽量减少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风险,发起人应当经过充分协议,订立发起人协议,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出资方式、数额及期限、财务管理制度、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进行详细约定。

比较而言,采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的发起人的责任比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责任要轻。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因为募集设立方式涉及面广,严格发起人的责任才能更好保护社会投资者的权益。但采用募集设立可以更多的吸收社会资金,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可以说,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发起人应根据拟设立的公司的规模与行业特点慎重选择设立方式。

四、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协商一致制定,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章程须经

股东大会通过。

《公司法》第8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主要事项。包括:(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为尽量减少公司纠纷,发起人要根据法律规定逐条讨论章程条款,做到完整一致,明确具体。如果投资者不是发起人,则应该认真研究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公开的公司章程,分析是否有对形式和保护自己权利不利的规定。因为,作为中小投资者,即便事后发现公司章程的不利之处,因为中小股东的势单力薄,也很难通过在股东大会上否决公司章程,还是事前慎重考虑为明智之举。

五、股东创立大会的召开

股东创立大会的召开是股份公司成立的一个重要步骤。《公司法》第90条规定:股东创立大会,必须在所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是指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由认股人参加,决定是否设立公司并决定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会议。创立大会的决议事项应包括: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创立大会有权依法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发起人在筹办公司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费用,出自公司财产。如果发起人虚报或滥用筹办费用,会使公司财产减少,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应当对筹办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为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其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应当载明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等内容。其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同时提交有关的财产评估报告和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有关文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是证明发起人法人资格的文件。发起人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加盖其登记主管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发起人是其他法人的,应提交能够证明其法人资格的有关文件。如社团法人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是其《居民身份证》,因此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决议,由符合法定表决权的股东签名或盖章。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因此应提交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或聘任书。

9.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应提交董事会决议。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时,首先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准予使用的名称,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11.公司住所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是租赁的,应提交房主的房产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房产证明文件应是《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在建房也可以是有关房产的投资证明、开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住所是发起人作为股份投入使用的,应提交发起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房产证明文件,并应提交发起人出具的出资说明。

12.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3篇:股份公司销售合同管理规程

第B版(06.9.1发布)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销售-3A-07-002

股份公司销售合同管理规程总则

1.1 合同管理制度是具体联结整个经济活动管理过程各阶段、各环节的纽带,也是协调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手段,它在实现公司各项经济活动有秩序地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的合同管理工作,能保证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相互协调生产计划有秩序地进行;

1.2 对外签订产品销售经济合同,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和信誉,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调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1.3 销售合同必须明确供需履行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合同一经审定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供需双方必需严格执行,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保护和监督。销售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1 负责在计划和授权的范围内产品供货合同的签订。

2.2 负责合同和有关协议的保管、发送工作,负责进行与合同有关的内外业务往来及其函电的收发、登记、处理和保管工作。

2.3 建立合同台帐,编制合同目录、卡片,对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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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股权证(股份公司)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法 定 住 所:

本次发行股本总额 :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

公司印章:个人/法人股权证(大写:万股)(小写:XXXX股)股权证编号:每股面值: 发行日期: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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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何为股份公司

导读: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后半期广泛流行于世界资本主义各国,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

2014最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怎么样?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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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股份公司演讲稿

汇报2000年度的主要数据。然后,我将和诸位回顾公司的经营方针原则。集团董事会的5位同仁将以实例阐述该项战略是如何得以融入实际的,同时将向大家介绍公司是如何巩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集团的地位。

几年前,有传闻说要实行无中间人或取消中间商的作用。但是,我们依然坚持自己的销售机构的支持以及开发独立的销售渠道。我们想依照新定位指引的方向------增长与效率,开发科技机遇带来的优势。首先,新技术使得营销与生产得以分离。位于第一线的销售机构,无论是保险代理人还是资产管理业务代表,能从低成本集中服务中获利。正如我们所做的那样,我们将利用自己的内联网将集团内不同系统连接起来,并确保数据与信息能在全球大约300多家业务部门之间流动,尤其是在美国。

新技术的运用

支持销售机构的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也可利用Internet平台。这是企业对企业网络战略中的又一提高独立销售渠道获利能力的原则。通过Internet我们能将销售机构和员工与独立的分配体制联系起来。正如第一眼看上去那样简单明了,这一方案的实施复杂且具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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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股份公司演讲稿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股东我谨代表XXX集团董事会欢迎各位来参加今天的股东大会。本届股东大会是新的股票统一后XXX集团的第一次大会。集团自2000年开始进行持股结构的合并统一,公司现在是由Zurich Allied AG和Allied Zurich p.l.c的股票合并后而成的。各位能光临本次大会,表明了对我公司的兴趣,对此我深表感谢。众所周知,本届大会通过卫星向伦敦及苏黎世转播,这便于Allied Zurich p.l.c公司前股东的参与。我们很荣幸地欢迎正在伦敦会场出席会议的Allied Zurich p.l.c公司前股东。同以往一样,我将先与公司首席财务官Günther Gose一起向大家汇报2000年度的主要数据。然后,我将和诸位回顾公司的经营方针原则。集团董事会的5位同仁将以实例阐述该项战略是如何得以融入实际的,同时将向大家介绍公司是如何巩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集团的地位。去年我们没有实现预定的赢利增长目标,对此我们与诸位一样感到遗憾。按照国际会计准则,集团的赢利从1999年的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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