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生实习报告

2022-12-31 08:02:48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大学法学生实习报告

大学法学生实习报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第2篇:大学法学系检察院实习报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实习报告

姓名:xx

学院:xxxxxx 班级:000000 学号:0000000000

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期结束了,我在实习过程中学到了很多在学校课堂上根本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应该说是受益颇深。在具体的实习过程中,我了解了国家机关的相关职能,细化了一些课堂上的知识,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也有了一些思考。

在实习过程中,我做到了一次不落,全勤到位;中间还加班两次,包括与其他司法部门的协作;融入了单位的工作人员,说来真正体验了具体的实践工作。

一、实习单位的基本状况

我这次实习的单位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从2012年7月9日至8月3日。

未成年人检察处主要是为了处理未成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对于未成年人的规定主要是以教育、感化为主要手段,给予他们重返社会的机会,所以在这里我也体会到了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关爱。

未成年人检察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对本辖区内25岁以下在校学生或18周岁以下的社会人员的轻微刑事案件;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起诉、批准逮捕;组织、协调未成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非法拘禁,严刑逼供等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同级人民法院的决定、判决进行抗诉等。

由于我所在的科室成立到现在大约4年时间,属于一个新部门。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率普遍上升,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我通过阅读卷宗,发现这些案子里盗窃犯罪最为突出,其次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者,就是坚持所谓英雄主义,无所顾忌,不故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并且多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手段、组织、工具等,非常成熟很有分工,最后,整个犯罪年龄是一个下降趋势,可见,目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严重性。

在我们科室,有一个特殊的部门,叫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站,这是一个刚成立2年的机构,目前都是一些毕业不久的学生,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通过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人、家庭、朋友等一切与犯罪嫌疑人有重大关系的人或组织进行交流,以此明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作案动机以及通过谈话等方式,对他们进行扶持,帮助他们找到生活正途。由于在一个办公室,我也有幸同他们一起参与过同犯罪嫌疑人的交谈,通过这些交流,我大致总结了一下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1、未成年人自身因素。主观约束力差,分辨是非善恶、抵制外界不良影响、避免冲动冒险的能力差。未成年人阅历浅,缺乏社会经验,对许多社会现象和问题的认识带有表面性和片面性,世界观和人生观还没有成型。贪图财物不劳而获的金钱观和不健康的心理是诱发他们犯罪的主观因素。

2、家庭教育方法失当。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一个健全的家庭,多是父母离异或者父母忙于生计,对孩子的教育很少,导致孩子混迹于社会,同那些游手好闲的人一起,从事犯罪。

3、学校教育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对学生的思想教育重视不够,无论是在教学内容上,还是在教育管理上,大多偏重于抓学生文化知识的教育,把法制和道德课放在无足轻重的位置上,有的虽然设了法制课、政治课,但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不能引起学生的重视。

4、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是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原因。现在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观念较传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他们思想活跃、接受能力较强、控制能力差、兴奋性高、易于冲动。在现在社会中,未成年人深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总是幻想能够不劳而获,加上一些媒体宣传导向存在误区,导致未成年人不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实习过程的主要情况

我进入未成年人检察处实习,主要从事的是一些法律文书的处理,跟随检察官办理一些案件,以及一些协助性质的工作。在此期间,我认真学习了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对未成年保护的具体规定,明确了这类犯罪的立案标准,了解了国家机关在侦查犯罪方面的一些技术手段和工作流程。

(一)学习对基本刑事案件的具体规定

刚进入实习单位,单位领导向我们介绍了一些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处工作的基本情况,并且利用一周时间,审阅了2010到2011年来的卷宗,首先对卷宗的组成有了一个明确的认识。另外,通过学习,使我对于课堂上有关基本刑事案件的相关情况有了更细化的认识,对于基本犯罪类型的认知程度加深了。

(二)法律文书的最终归档

在实习期间,我协助处理了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出的立案报批表;负责录入一些预立案案件的基本状况;按照要求写了立案决定是、批准逮捕决定书、案件审结报告等;协助打印记录一些询问和讯问笔录以及一些其他的基础法律文书工作。之前的审阅,使我对各种法律文书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感觉实践中的检察文书与我所学习的司法文书课程有很多相通的地方,有些有区别,但基本大同小异。整理卷宗是从事法律工作最基本的内容,它看似简单其实不然。整理卷宗包括排序、编页码、填写证据目录及卷宗目录、装订案卷等。它不仅要遵循一定的顺序,同时还要掌握整理的技巧。在整理过程中需要把案件的情况写清楚,这也是一个不能马虎的环节,稍有差错就得重新返工,所以每次填写我都十分认真。刚开始容易出错,所以和搭档经常重做,翻过来翻过去,自己都有些乱了,但这是熟能生巧的活,干得多了也就熟练了。在书记员的指导下我基本上能够独立的整理卷宗,为书记员减轻了一部分的负担,当然这也极好的训练了我的耐心与毅力。对于笔录的记录,由于是第一次,缺少实践经验,不知道该记那些语言,不该记录那些语言,所以整体来说感觉不好,最终还需要工作人员补充与完善。

(三)协助检察人员办理相关案件

实习过程中,我跟随检察人员办理了一起京东商城盗窃案件,这是我第一次真正接触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感觉十分兴奋。由于之前阅读过此案的材料,所以检查人员在我实习的第二周开始,就带我去了海淀区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此案的犯罪嫌疑人是3个18至22周岁的海南籍人所为,他们通过京东商城的漏洞,盗取消费者的账户信息,然后利用被害人的账户余额购买商品,再以8折的价格卖给其他消费者,从中牟利,到被抓获为止,已非法获利数万元。检察人员带我到看守所后,在铁窗外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他们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完全没有青年该有的活力。检察人员首先是对其的基本状况进行了询问,确认无误后,再根据调查的结论,询问他们具体的案件经过,最终让其签名按指印。在询问中,有一处值得注意,是一名犯罪嫌疑人声称公安机关对其有刑讯逼供现象。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新刑诉中规定了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检察人员对这一情况也做了详细记录。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由提起公诉方提出,它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在现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被收集后,能否发挥其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进而最终被作为定案的依据,其形成的合法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这次询问,我深深感到证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而对案子的证据的分析又是一个重要的过程,同时发觉在现实分析证据的过程中与自己在学校学习的证据法学有很大的不同,这可能就时理论与实践的区别吧。通过个案学习到法律的实践技巧,这是我在这个星期的最大收获。

(四)参与开庭审理

在实习的最后一周,我有幸跟随检察人员一起参与了开庭。当时审理的是一起新疆籍多人盗窃案件和一起聚众斗殴案件,由于其均已满18周岁,所以是公开审理。案件是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由一名审判长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同时有一名翻译人员。在审判长核准完被告人身份后,由公诉方宣读起诉书,提出一系列证据来证实被告人的罪行,由于证据的确凿,并且来源合法,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辩论以后,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在合议庭评议结束后,宣布定期宣判。对刑事诉讼来说,其审理的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基于有某种犯罪的嫌疑的诉讼,比起民事诉讼来说更严格,更正式。整个案件审判中,庄严的法庭、神圣的气氛、严格的程序、激烈的辩论,身处其中,至少可以让人感觉到程序的正义在这里是一种淋漓尽致的体现。在旁听和记录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对整个案件的驾驭能力、清晰的思路、逻辑严谨的语言着实令我羡慕和惊叹。虽然已经学习了两年法律,但在旁听的过程中,我真真切切的感到了我们仅有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在加强理论修养的同时,我们更需要积累实际操作的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为司法工作者,除了要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法律专业素养外,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理性。

这次办案,我越发地感受到了我国法律以及法庭工作人员对程序公正的重视。在我们学校专业和理论知识的时候,老师不只一次的跟我们说过,我国相比于法系的大多数国家来说是比较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但是,我发现我国渐渐提高了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像在这两次庭审当中,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审判过程程序化。另一方面,我也感受到我国对被告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重视。比如在开庭准备阶段,都要询问被告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是否申请回避。特别告知被告人权利,问清他们是否已经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各项权利。

通过跟随办案,我深知实践与理论的差别。理论是系统化的,而实践中的案件由于时间地点的差别,可以说是非常凌乱的,没有丰富的经验和能力是根本拿不下来的。

三、专业知识在实习过程中的应用

我在学校学习的是法学专业,可以说是面面俱到式的学习。但由于人民检察院未检权处立案管辖的犯罪包括刑法分则所有的基本犯罪,所以对于我在未检权处的实习工作具有实用价值的,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首先,刑法中关于这些罪名的构成和认定,对于认定犯罪是非常有指导意义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提起诉讼,关于侦查的程序规定,询问和讯问的方式和证据等,都是与实际相结合的。

其次,由于刑法本身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极为复杂,而且国家职能的广博,使得犯罪时需要应用许多学科的知识。

最后,在法律文书的处理过程中,感觉到实践中的法律文书比起书本上的文书类型要多的多。这些法律文书可以算是一个案件的最终形式,从最初的起诉书到最终的审判决定书,中间包含了许多内容,反映了案件的全貌。

四、实习体会

这次实习,我真正接触到了法律工作的一部分,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和认知水平,更使我明白了一些道理,体会很深。

(一)在课堂中一定要刻苦学习理论知识。从我的实践来看,课堂知识对于从总体上把握工作的方向,对于某些工作的指导作用,是实践所不能代替的,加强课堂知识的学习,对于工作是很重要的。

(二)理论知识必须通过实践的检验和认可,这样才能与实践结合,才能更好的指导实践工作。虽然实习单位的工作,我在课堂上都有所闻,但到实际中,才发现,现实还是很复杂的,不是说光凭一些框架式的理论就能解决的。参加实践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深化,是很有帮助的。

(三)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无论接下来我们所面对的是职场还是商场,如何与人交往,责任心的培养,工作能力的提升等都是必不可少的一门必修课,在这次实践中,我也深深体会到座位一名机关工作人应当恪守的东西。

这次实践是我走向社会的第一步,承载了即将面对现实和挑战的心情,必将难忘。

第3篇:大学学生实习报告

大学学生实习报告

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大学学生实习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大学学生实习报告1

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力资源开发和实施,中层领导班子的建设与管理,劳动、人事、工资、保险、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鉴定、员工教育培训、人事档案、劳动保护、离退休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一、实习目的

熟悉现实企业中人力资源管理的运作体系和管理流程,把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锻炼社会实践能力,并在工作中学习新知识,对所学的知识进行总结提升,以指导未来的学习重点和发展方向。

二、实习时间20xx。09。01

三、实习单位石家庄君豪网络设计有限公司

四、实习内容

(一)日常人事变动的手续办理

日常人事变动主要有员工新进入职、离职、岗位调动和适用转正,这些工作都是人力资源部最基础的人事管理,根据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工作流程,可以总结为以下主要内容:

1。入职

1)核实入职者的身份,检查其是否带有身份证,学历证书,身份证。

2)收取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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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大学学生实习报告

【导语】刀豆文库的会员“lxfwww”为你整理了“大学学生实习报告”范文,希望对你的学习、工作有参考借鉴作用。

大学学生实习报告1

实习目的:

认识实习是水工专业的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2-3天的认识实习,使学生对水利枢纽及各组成部分有一个初步的感性认识,了解各种水工建筑物的特点和类型,了解水利数九的运行和管理方法,为即将开始的专业课的学习打下基础。

实习时间:

XX年7月7日—XX年7月9日

实习地点:

xx省xx市xxxx镇xx村

实习内容:

熟练掌握实习水利枢纽布置以及各种水工建筑物的作用,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等。了解实习电厂水力发电机组的型号,基本参数,运行状态,性能状态;了解厂房的结构,布置情况,及不同平面的布置情况;了解实习电厂开关站的布置与作用。

7月4日下午1:30,我们开了动员大会。老师讲了一些实习在外的注意事项和行程安排。

7月7日早8点,我们就在a楼门前集合,我们每人都背个包带着东西,不过很明显的,普遍男生的包比女生的小还少。由于地方不是很远,我们水工专业两个班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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