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

2023-01-16 08:05:02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

当认真看完一本名著后,相信大家都有很多值得分享的东西,需要写一篇读书笔记好好地作记录了。你想知道读书笔记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近段时间以来读了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并写下了这篇读书笔记。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现在看了这后有些收益,记录如下。

首先我来介绍下此书作者。博登海默,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海德堡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33年移民美国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荣誉教授,1992年去世。博氏是综合法理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症状法律体系导论》等。然后再介绍一下本书的主要内容。全书的内容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的历史概论中介绍了自古希腊直至20世纪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学的概述(包含作者对法律的哲学思考和作用的哲学思考)。第二部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以及第三部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20世纪的西方法律哲学,一般来说有三大派别:社会学法学、分析法学和新自然法学。作者倾向于所谓“统一法理学”(或“综合法理学”)观点,既主张不以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来解释法律;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受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全书贯穿了这一思想。该书是作者对法律的基本性质以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上的分析。该书的价值不在于面面俱到,而在于它能引起读者认真而严肃的思考。因为时间关系我仅就本书第十一章节中正义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比较细致的阅读,故本读书笔记也仅就此部分中正义的概念及正义与自然法的关系这两个部分展开重点阐述。

本书第十一章第四十九节关于正义的概念部分作者分了四个小部分来进行论述,分别是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契约正义及个人的非正义观。同时作者分别从主观向度和制度的层面进行了分析。而第五十节分析了正义与自然法的联系。以下就此两节内容内容进行介绍。

一、正义的概念范围

(一)历史上典型的正义概念

第一种是乌尔庇安和西塞罗的观点。这两人的定义强调的是争议的主观向度。“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据此,作者做出了如下发挥。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正义要求关注他人,而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上述定义都着重强调了正义的主观向度。故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第二种便是圣·托马斯·阿奎拉和埃米尔·布伦纳的观点。作者进一步指出正义不应仅仅局限于精神层面,还要具体化为实际措施和制度性手段。圣·托马斯·阿奎拉和埃米尔·布伦纳这两人就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二)博登海默界定的正义之四重含义

第一种是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所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然后,作者提出了一连串有关正义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通常是由享有立法权力的当局来处理的。博登海默还列举了一些分配正义的表现形式, 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家之长发布的令和规定的罚则、采邑的工时、评分制度的公平性和分配奖学金的确当性等等。第二种是矫正正义。习惯法、国际法则、工资水平和矫正正义是指当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某个社会成员所违反时,该社会成员就应承担赔偿、返还不当得利、接受刑罚等责任。矫正正义通常是由法院或其他被赋予了司法或准司法权利的机关执行的。它的主要适用范围乃是合同、侵权和刑事犯罪等领域。

第三种便是契约正义。即在正常情形下, 当事人处于自愿而订立的合同是不存在不正义的情形的。但如果一方当事人隐瞒或故意错误表达相关信息, 或一方当事人倚其优越的实力地位而将条件强加给对方, 或一代表人在毫不考虑他(她)所代表的那些人的'利益的情形下就签定集体协议,那么,虽然那些合同在形式上是自愿的,“但它却仍具有不正义的污点”第四种便是个人的非正义观。即“奉公守法的人和公平的人都是正义的”。最后,作者做了一个精辟的总结,认为上述所有有关正义的问题都可以归结为一个论式:“个人应得的归于个人”。

二、正义与自然法的关系

(一)自然法的概念

在法理学思想史中正义观念往往与自然法的概念联系在一起。但自然法概念也并非唯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亚里士多德认为一条正义规则“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样的效力”,那么它就是自然的。按照圣·托马斯·阿奎拉的观点,自然法视为“人类普遍的和根深蒂固的品性”。而赫伯特·哈特认为自然法是“任何社会组织为了存在下去而必须拥有的”。这几个人的观点相似。与此对应的特里斯琴·沃尔夫持绝对论的观点,认为自然理性永恒不变;鲁道夫·斯塔姆勒与卡多佐法官都用相对论的方法,认为自然法是相对的、可变的。而第三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有约翰尼斯·梅斯纳,艾尔弗雷德·维德罗斯。作者认为,以上这些自然法哲学家的观点尽管有分歧与异议,但仍存在一致性的要素,即“自然法是由应当得到承认的原则和准则构成的,而不管它们在一个国家或其他共同体的实在法中是否得到了正式表达”。也就是说自然法是高于国家法令的一种更高的正义原则。

(二)自然法随着正义观念的发展而发展

把以上的正义要求描述完以后,作者指出,应当根据生物学和心理科学中所取得的进展对人们在立法方面的基本需要进行重新思考和修正。由于人的道德情感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 所以自然法的宽容标准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在很久以前可能被认为是正当的, 而在当代文明社会中则为法律所禁止;在过去,人们对轻微的罪行也适用死刑,但在今天,死刑只被限制适用于少数几种极为重大的罪行;一个现代国家的成员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安全都比混乱社会所能期望的安全程度高得多。作者在这里再次赞同了自然法的大多数倡导者所提出的“恶法非法”的观点。

(三)自然法是正义的最低层次

从书中不难看出正义制度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自然法,它是正义制度的基础;第二层次是“被一特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认为是正义的规范和原则”,这些规范和原则可能得到了明文法的承认, 也可能没得到其承认;第三层次是最高层次,“它是由一个更完美的和更理想的秩序的蓝图规划构成的,而这一规划则是一个国家的实在法所无力实现的”。据此,正义概念范围极广,不仅关注法律有序化的迫切的、即时的目的,而且关注它的远大的、终极的目的。

综上,是我对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近乎皮毛的理解。博登海默对正义的阐述是理性而精彩的,整本书是深刻而又有创意的。博登海默的正义论值得学者们深究,就算仅仅细致阅读了此书的一两个小节我也不得不为他那抽象、发散而丰富的思想而感叹。正义是法律制度的实质,正义也是法律永恒的主题,而博登海默对正义的这场探讨给法学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值得后人细细品味。

第2篇:庞德的法理学与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比较

庞德的法理学与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比较

120901班 丁姿爽 20124455 【关键字】秩序 权利 发展

【摘要】庞德法理学中全球化的思想,在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中,他将法律的要件归结为秩序和正义两种的结合。在我们今天这个时代里,在经济与政治全球化的时候,其他的一些上层建筑的全球化是不言自明的,即法律的全球化。同样是要求法律的 统一和一致。在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定分止争很重要了。

在我们今天的这个时代里,定纷止争的主要的方法就是法律,法律是一个很特殊的东西。在我们的国家里,我们将他作为一个工具,可是,在法律传统的意味很浓重的国度里,法律有了一种神的力量和作用,他的存在很大的程度上有了些须宗教的意味,那就如同我在前面所说过的,法律和宗教有很大的渊源——在有着真正的法律传统的国家。在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统一的法学理论的根本在于法律本身 的自然法理念作为支撑的,法律的秩序和正义的主旨也在其中。这也是在我们今天要实现中国法治的一个出路,在我们的国家,一没有法律理念的传统,二没有法律的一个系统的训练,所以我们要想实现法律的 一个有效化治理,在全球化的今天是很重要的。

从庞德的五卷本《法理学》中想到了两者的相通之处,世界法的提出更多的是从社会的角度以体察法律在社会中的功用,同样在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从法律的角度的出了法律的统一在将来的社会中的重要性。而且我们从今天社会的发展中看出了法律全球化的不容置疑。

从庞德到博登海默,我们的得出结论是,从自然法的精神和社会的实践出发,我们都可以的出,全球化的法律是很现实的,我们今天的世界虽然还依然战争不断,且民族,种族之别还是十分的明显,但是,你我不可否认的是今天无论怎么偏僻的地方,都和这个世界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而且这个联系是变的越来越紧密,结果是问题也比之以前更加的繁多和复杂,我们所面对的世界正在一日千里的发展,我们单单靠一国之法律或一地之传统均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国际法也不足以对付一些超出今日国际法系统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之全球化有其现实的面对。

当然,我们知道自然法的天然局限性,但是,我们还是要有其作为理念的指导,因为我们的法律不能只是一个工具式的架子存在,必须有实际的理念的存在才可以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要注意此处的法律不是一个泛泛的理解),但是对于自然法的天然局限,我们依然无法解决,这是两难。

博登海默在分析了法律的两个基本要素之得出结论: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二者不可分割,秩序的维续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而正义需要秩序的帮助来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一句话,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在谈到法律的稳定性与全部变化性时,博氏赞同庞德的观点: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法律在保证稳定性和确定性的同时,还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这样才能行之有效。关于法律规范了的有效性,博氏认为其与法律的实施不同,实效问题涉及的是法律规范适用于的那些人是否真正遵守这些规范的问题;而对法律有效性的探求则是试图确定一项法律规范是否应当被遵守。确定一项规范有效与否,这要依据处理该问题的观点是否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该观点与可适用的规则和原则是否一致以及该观点同整个法律制度的精神和价值模式是否相符。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同实效两者之间既存在差别,又有彼一时要的联系。当一条规则或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外壳,只有用服从正义的基本要求来补充法律安排的形式秩序,才能使整个法律制度免于全部或部分崩溃。博登海默还将法律制裁问题与法律的秩序作用及其促进正义的目的联系起来。他认为规定制裁的目的在于保证法律命令的遵守与执行,强迫行为符合业已民确立的秩序,以实现和加强有序的、一致的和有效的执法。

博登海默对庞德利益理论所持的就是一种中性的理解,因为博登海默指出,庞德既强调保障个人利益,又强调保障社会利益。在他看来,博登海默对庞德利益理论的这种误读导致他无法看到庞德经由设立“社会神”而使他的利益理庞德利益理论的根本诉求。19世纪实证主义法学的核心观点就是,主张对法律采取一种实证的和客观的态度,在这种观念指导下,法律解释就是从逻辑上澄清思想,“通过辩识法律概念并将它们分解成构成它们的基本成份来阐明法律的概念”。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奠基人约翰·奥斯丁在其《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认为,“法理学的对象,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亦即我们径直而且严格地使用‘法’一词所指称的规则,或者,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法。” 他认为,法理学的任务是对从实在法制度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概念和原则予以阐释,并指出,一般法理学的目的便是阐明法律概念结构的相同或相似之处。他所说的“一般法理学”是阐明不同法律制度所共有的一些原则、概念和特点,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分析,能够获得这样的认识:那些较为完善和成熟的制度,由于具有完善性和成熟性,从而也就富有卓越的指导意义,这就要求对诸如权利、义务等主要法律术语进行解释。凯尔森在坚持实在法与自然法二元论的基础上,认为法与正义不同,法指的是实在法,法研究的是实在法的概念。根据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法律科学的研究对象乃是那些“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能确定某些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规范。因此法律实证主义者关注的是对法律术语的分析和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庞德认为,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潮和法学派别的最终目的都是力图探究有关稳定必要性和变化必要性之间的调适问题。遵循这样的思路,庞德着重考察、评述、批判了历史法学派。在历史法学派占据支配性地位的岁月里,人们先后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史的解释,这些思想体现了各种对法律发展因素、法律性质要素、法律秩序要素等问题的理解。庞德对19世纪历史法学派的四种典型法律史解释的历史发展和理论脉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发和梳理,用干净的解剖刀耐心细致地对每一种解释进行了理性的剖析、深刻的批判与合理的肯定。庞德揭示了这四种解释共同的致命弱点是根据单一因素解释法律、将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相隔离的思维方式。

庞德主张必须放弃探索某种能使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的单一观念的做法。现实的法律秩序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理性之物,而是一种受各种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因素以及价值判断影响着的综合体,我们应当从这个综合体的各个层面考虑问题。这种观点与博登海默关于建议建构一种能够充分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时所作的论述可谓异曲同工。博登海默指出:进路单一的、维度单一的法律理论只具部分效力,而且在整体上也是不充分的。平等、自由、安全和公共利益都不应被假设为绝对价值,因为它们都不能孤立地、单独地表现为终极和排他的法律理想。所有上述价值既相互结合又相互依赖,因此在建构一个成熟和发达的法律体系之时,必须将它们置于适当的位置之上。“法律人的解释”不是法律现象的惟一解释,法律人的作用和法律的能量一样存在着一定的界碑。人类法律发展史的大量事实警示我们:任何出色的智性努力,如果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定律与规则大相径庭,或者与整个社会的历史根基、民族传统、文化底蕴相背离,那么难免将陷入困境。社会制度可以经由法律人的智性努力而加以改善,甚至跳跃式的前进,但这种人为的努力不是随心所欲的,更不是攻克一切难题的法宝。法律人的理性创造必须尊重法律发展与法律秩序中其他要素与条件的要求,不可能脱离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与法律传统。

参考文献

[1]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 [德]汗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

[3]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 G·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 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6]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7] 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3篇: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感想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读 书 报 告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一部综合法理学的代表性着作。本书分为法哲学的历史沿革、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其核心是作者对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的哲学思考,“即对法律的基本性质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分析。”在本书中博登海默从哲学和方法论的高度来思考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对法律的利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与行政、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进行了区别比较。本书既为法理学经典之作,并不易懂,尤其阐述了众多大家和学派的观点,更是需要一番精力,在略读本书后,我又陷入了大学时期曾经思考过的问题,即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此次的读书报告,由于时间紧迫,所以只能选读部分,希望尽可能将我感兴趣的部分理解和消化。并将本书整理和分析如下:

一、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本书的第一部分博登海默从古至今对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历史发展进行一个基本梳理。并对各种法律观点中存在大量的异议和分歧进行了对比和分析,提出“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们经验的总和”,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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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观李登海事迹有感

观李登海事迹有感

骄阳似火,登海种业公司农场总部育种场掩映在一大片青纱帐中。李登海像往日一样,蹬一双黄胶鞋,钻进闷热的玉米丛中,侍弄他的超级玉米品种。30多年来,李登海几乎天天用脚丈量着大地,也丈量着人生,汗洒青纱帐;年年追着太阳跑,不远千里到我国海南育种加代,一年当作3年用,情注玉米种。“对我来说,60岁是人生一个新的起点,我的前半生,所培育的高产玉米品种已累计为国家增收1000多亿元。下半生,争取超级玉米能再为国家增收1000个亿!”当李登海掷地有声地说出这句话,观众席上掌声雷动。

评价李登海,首先是个科学家。他是中国紧凑型杂交玉米之父,他培育的玉米品种,使我国土地由每亩养活1 个人提升至4.5 个人,已累计在全国 10 亿亩土地上推广。李登海能从一个农民成长为一个育种专家、科学家,首先在于他在玉米育种领域的执着追求,勇于探索,不断总结创新。李登海非常注重学习,早期曾自费到莱阳农学院进修,刻苦学习育种知识,这也是为什么后来很多人都渐渐从这个领域消失,而李登海却成长为一个科学家的原因。李登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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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论语正义读书笔记

一、本书点校说明

《论语》成书情况:《汉书·艺文志》认为是孔子“门人相与辑而论纂”,有人认为是孔子弟子仲弓、子游、子夏所作,也有人认为是曾参、有若、闵子骞的弟子所撰。

汉初《论语》流传的本子:古论语、齐论语、鲁论语。《汉书·艺文志》说《古论语》二十一篇,班固注:“出孔子壁中,两《子张》。”《齐论语》二十二篇,多《问王》《知道》,《鲁论语》二十篇,传十九篇。传播齐论语的有王吉、宋畸、贡禹、五鹿充宗、胶东庸生等人。传播鲁论语的有龚奋、夏侯胜、韦贤、鲁扶卿、萧望之、张禹等人。古论语是汉景帝时,鲁恭王刘余在孔子旧宅壁中发现,世所不传。何晏《论语集解序》认为孔安国曾为《古论语》训解,多来多数学者对此有怀疑。《古论语》属于古文,《齐论语》《鲁论语》属于今文。当时张禹依据《鲁论语》的篇目,兼采“齐说”,善者从之,号称“张侯论”,这是论语的第一次改订本。东汉末年,郑玄又依据“张侯论”并参照古论和齐论,为《论语》作注,这是《论语》的第二次改订本,也是现在通行的各本的祖本。

汉代已经把《论语》和《孝经》作为学者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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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正义论读书笔记

《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论》一书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随后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广泛重视,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该书出版之后,受到热烈讨论,被列为不少大学课程的必读书籍之一。美国著名的政治学者罗伯特·达尔表示:罗尔斯的著作在英语国家立即被承认是对政治哲学的一个根本性的贡献。《正义论》一书之所以能起到如石击水的效应,关键在于它打破了西方政治哲学万马齐喑的冷清局面。西方政治哲学的衰落已是众所周知,专攻政治理论的学者爱·麦·伯恩斯说:在政治学说的阳光下没有多少新东西。这充分表明了西方传统思辨方法构筑的理论体系的困境。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则以其独特性和思辨性令人耳目一新。《正义论》一书共分3编9章,第一编“理论”讨论对正义的界定,正义的历史发展,正义的作用,正义的内涵以及原始状态等观点;第二编“体制”分析如何用第一编确定的正义原则来剖析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生活,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具体层面,这里较为详尽地反映出罗尔斯高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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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正义论读书笔记

《正义论》读书笔记

——罗尔斯如何用其“两个正义原则”对功利主义进行批判

粟翔科学技术哲学311721

4关于罗尔斯正义论的思想渊源:尽管罗尔斯大力批判功利主义,但是依然有人指责罗尔斯的理论只不过是一种改头换面的“功利主义”。那么,罗尔斯的正义论和功利主义究竟有无渊源?今天大多数人包括罗尔斯自己对于他所提出的“公平的正义”正义两原则都是以批判功利主义为目的的,今天我们主要看一下罗尔斯是如何与功利主义进行交锋的。

17和18世纪, 契约论是主流的政治哲学理论,这一期间的伟大的思想家都是契约论的支持者,包括: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思想家。到了19世纪,哲学风气为之一变,功利主义开始一统天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作用于经济基础)。在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中,罗尔斯一再重申,他的主要理论对手是功利主义。罗尔斯对待功利主义的态度具有消极的和积极的两种意义:

从消极的方面看(对功利主义而言),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提出了大量的、严厉的批评,使内在于功利主义中的各种问题突显出来,颠覆了其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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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登海奖学金

“登海”奖学金申请表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农学与植物保护学院、农学09级01班的一名学生,很高兴自己能有这个机会申请该项奖学金。

以下是我的个人基本情况:

大学三年来,我成长了很多。

自2009学年入学以来,我加入了本校“大学生潜能开发协会”,参加了该协会举办的“大学生突破恐惧演讲比赛”,期间也参加了许多学校活动和比赛,虽然未能获得什么奖项,但经过一年的努力,大二我担任了我们协会组织部部长一职,并组织宣传了“2010新会员欢迎晚会”、“突破恐惧,提升自我演讲比赛”、“师哥师姐经验谈”等多项活动,都得到了圆满的成功。

在学习上,我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并利用课余时间拓展自己的知识面,成绩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假期里,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2009---2010学年,我获得“三好学生”的荣誉称号;2010---2011学年,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核,获得“二等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为优等。2011---2012学年,获得了“三好学生”的荣誉称号和优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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