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

2023-03-02 07:04:35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农村小学如何拟定学校章程?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扬州市民办中小学促进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主要应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学校所属行政区域名称、学校字号、学校业务范围以及组织形式。例如:扬州市**中学)

第三条:学校地址:(应注明学校的详细地址)

第四条:学校性质:民办(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例如:本校为***、***自愿联合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办学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目的。例如:本校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向社会提供初中三年制学历教育)

第六条:办学规模:(必须载明:学校占地面积、土地取得方式、学校投资金额、教师人数、拟招生人数)

第七条:学校出资者学校举办者(自然人应写明举办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码;法人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及出资数额、方式)

第八条:本校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例如:本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县(市、区)教育局,登记机关**县(市、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扬州市民办中小学促进与管理办法》规定:举办民办初中、小学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县(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民办高中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九条:本校的办学范围如下(具体、明确,应指明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招生区域:

(二)、办学层次:

(三)、办学形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本校依法设立校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 年(三年以下),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

校董(理)事会成员为 人(五人以上),董(理)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董(理)事每届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校董(理)事会中教职工代表应不少于 人,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一人,副董(理)事长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理)事选举产生。本校董(理)事名单,经董(理)事会通过后三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校董(理)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规章制度;

(三)审批本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经费筹措及审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增加或者减少办学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须由董(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董(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每半年一次,在每学期 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校董(理)事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定期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一)、董(理)事会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

第十四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学校财务状况;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理)事会会议由董(理)事长召集和主持,董(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理)事长指定副董(理)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持。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七条: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或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出席董(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决议必须超过全体董(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董(理)事会对下列事项须经2/3以上董(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原审批单位向社会公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办学结余分配方案

第二十条:董(理)事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 规模较小,并经业务主管行政机关同意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委会(3人以上组成),校委会的产生同董事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业务主管行政机关核准后聘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校长和财务主任,校长和财务主任由董(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执行,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70岁。民办中小学校长须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第二十三条:校长对董(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应由董(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四)聘任和解聘应由董(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理)事会决定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董(理)事长/校长为本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由董(理)事会全体董(理)事2/3以上表决同意聘任和解聘/董(理)事长由董(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二)代表学校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章 学校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学费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本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一条:本校的积累应当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一:出资人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校办学结余中按下列程序取得一定比例回报:

(一)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二)董(理)事会根据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

(三)分配决定作出后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表报主管行政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本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四条:本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董(理)事长、举办者之前必须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校的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

本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年收取经费用于下列支出范围:

其中%作为积余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的发展,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占日常开支的比例不超过%,公务费开支的比例不超过%。本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本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报告,随财务审计结果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 教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

第四十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第8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职工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

第四十一条 对全校干部、教师、职工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功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按照规定办理学生转学、借读、休学。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教育法》第43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奖惩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定》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学生奖惩办法予以处分。

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后勤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后勤工作要坚持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实施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落实和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举办者出资及学费收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并依法接受社会捐赠。严格按照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生费用。

第四十八条 认真贯彻《会计法》,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并接受政府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每年年终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决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校产设施按有关规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流费。严格设备管理制度,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有计划做好校舍维修工作,建立校舍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章程的修改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提议,经董(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基本规章、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报审批机关备案):

1、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2、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3、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4、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6、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变更及终止程序

第五十二条:本校变更名称、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校学校董(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经校学校董(理)事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

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本校期限届满、设立目标完成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终止的,由学校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四条:本校要求自行终止的,应提前一个学期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准终止: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终止申请书;

(二)善后工作计划;

(三)资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第五十五条: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审批机关申请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活动;

(二)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六条:本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自行终止的在审批机关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学校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本校经审批机关审查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五十八条: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年×月×日经学校董(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校董(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2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北票盎然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北票盎然职业培训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北票盎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拓创新,为社会培养人才,促进就业,为当地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普宁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东省普宁市流沙新光路溪尾段。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北票盎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XXX万元;出资者:北票盎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金额:XXX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电子商务师”专业技能培训;

(二)“网商运营”专业技能培训;

(三)“计算机操作员”专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七)本单位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XXX。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1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3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范 本)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2条 学校名称:河南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3条 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公司(或个人)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4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类人才。

第5条 法定代表人由XXX担任。第6条 校址:XX市XX街XX号。

第7条 学校接受审批机关4川省劳动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4川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8条 办学范围:开展XX专业(X,X级)培训。第9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函授,短训)。

第10条 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第11条 办学规模:XXX人/期。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12条 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可为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会。之下仅以董事会为例)。

第13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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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范 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xx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

培训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xx人才。

第五条 校址:四川省xx市。

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

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局。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主要任务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xxxxxx单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学校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物会 1

计报告。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XX万元,出资者:XXXX单位(或个人),金额:XX万元。

第十条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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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文

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文

下面是本站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遵规按章管理学校,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名称为xxx小学校。属全民所有制的普通完全中学,是法人实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校接受xx乡人民政府的领导,隶属于筠连县教育局并对其负责。

第四条 本校的办学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发挥学生个性特长,发展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和学会审美,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奠定基础。

第五条 本校的校训是:诚信守纪,奋发向上,开拓进取,立志成才(简称为“诚”“奋”“拓”“志”)。

校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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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农村小学学校办学章程

王村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它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尧都区乔李镇王村小学校 学校地址:尧都区乔李镇王村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为教师发展搭建平台,为学生成长奠定基础 第五条 办学目标:优化育人环境,创建和谐校园 第六条 校训:立德树人为基,面向未来是本

校风:文明 守纪 勤奋 健康

教风:踏实 严谨 创新 进取

学风:好学 善思 互助 探索

第七条 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重,坚持素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坚持依法治校、治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对内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工作,向全体教职工、学生负责;对外代表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九条 教代会是教师参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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