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2023-03-25 07:14:29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合理组织收入、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务监督,使各项财务收支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促进我站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和谐发展,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收支管理制度

第二条收入包括各项协调款、项目资金、上级专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种来源资金;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办公费、车辆燃修、招待费、书报费、差旅费、通讯费等)、专款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各种资金支出。第三条严格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各单位取得资金收入时,必须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并加盖财政所公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收据。

第四条进入预算外帐户的资金由财政所统一管理,政府集中调拨使用,实行站长一支笔签字制度。第三章报帐制度

第五条报销单据以部门为单位,每月1-10日集中报账,每部门要设一名固定报帐员,非报帐员报帐,财务部门可以不予办理。第六条对各部门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财务部门根据各业务部门的的支出规模,合理确定备用金数额,由各部门报帐员填写备用金领取单后领取使用。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有报销项目,必须提供有对方单位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的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否则一律不予报销。报销发票时要遵循以下程序: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分管领导签字,财政所审查核实,站长签字,入帐报销。

第八条各项开支都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一般业务支出,要由分管领导同意;其他特殊或大项支出,须报站主要领导同意,必要时要通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对单项超1000元的业务支出,各单位不能自行以现金支付,原则上通过站财政直接拨付到对方账户。第十条政府经费支出要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财务部门备用金不足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反映并列清支出计划报站长签批拨款。

第十一条对专项支出尤其是涉及农户的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在资金支出、发放时,具体承办单位要提供对方银行开户信息,完善手续后,由财务部门直接将款项打入对方账户或“惠农一本通”存折,严禁以现金支出或发放。第四章内部稽核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为了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机关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实行内部稽核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各财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帐务处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档案借阅,必须经过领导批准,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第十四条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帐、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帐、稽核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第十五条稽核人员的职责:稽核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查核,严守秘密。对各种原始凭证(包括自制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有权对不合规定、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经济业务内容,查对原始记录,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会制度或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要向主要领导或有关监督部门汇报。对违法乱纪人员和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情况进行审核,记帐凭证填制后,必须对每一页记帐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⑴记帐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内容相符;⑵会计科目的运用和金额填列是否正确;⑶记帐凭证的摘要、日期、附件张数、章印、编号等是否齐全;⑷审核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稽核人员对帐簿的设置、种类帐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总帐与明细帐是否平行登记,月末相关帐户余额是否对应或一致,帐簿的启用、结帐和对帐、记帐错误的更正方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记帐会计岗位职责:⒈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掌握各项费用的开支渠道和开支标准,加强财务监督,把好财务收支关。⒉负责与出纳进行结帐并填制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及时分析、清理债权和债务,结算往来款项。⒊正确核算和计算工资分发表,做好各项代扣款工作,协助出纳按时发放工资。⒋根据银行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规定,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协助做好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帐、帐款相符。5.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准确、及时地登记帐簿,并按规定结帐,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针对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6.对各项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办理。7.管理本局会计档案,负责装订及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出纳会计岗位职责:⒈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把好现金收付关,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帐、款的检查。⒉负责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收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付。⒊负责登记银行存款、现金 日记帐,现金帐面余额要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和对帐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帐项,要及时查询。做到日清月结,真实准确。4.妥善保管好现金、有价证券、各种支票和收据;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不得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5.认真填写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必须通过转帐结算。因特殊原因签发的空白支票,要写明收款单位、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用途,并及时清理结算。6.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帐簿登记工作,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第五章项目监管制度

第十八条对各种政府投资的基建、农田水利、绿化等工程项目,要严格遵守上级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招标监管审计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质量监督、审计及拨付款。第六章现金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现金出纳要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无特殊情况禁止超限额存放现金;要不定期清点余额,做到帐帐、帐实相符。要注意加强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第二十条严格禁止公款私借。因公购物或出差确需借用的,要报分管领导同意,填写统一格式的现金借用单,经站长签批后方可借用。在公事完成或出差归来后7日内,必须按程序进行报帐核销,否则,从单位经费中扣还。

第二十一条对借出的款项,各经办财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随时清理汇总,督促借款人员及时归还。

第七章经费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为提倡节约,控制浪费现象的发生,对车辆燃油、公务接待等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具体标准单独发文。

第二十三条对车辆维修实行定点、双人维修制度。维修前,要报党政办批准,由党政办安排专人与司机一同到指定维修点维修,费用由党政办统一结算。

第八章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十四条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办公用品采购的有关要求,所有办公用品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采购,否则一律不予入帐报销,所发生费用由有关责任人自行承担,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单位的所有资产为政府所有,实行党政办、财政所综合监管,部门、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单位要确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设定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党政办、财政所要制定制度,设立固定资产总帐,填写使用卡片,明确责任到部门和站所,对各部门、站所的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因工作原因发生人员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退还手续。

第二十八条采购办采购固定资产并交付使用单位后,要及时通报党政办、财政所备案、记账。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党政办和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2篇: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峨眉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收支业务管理,规避债务风险,规范收支业务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收入、支出业务。第三条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7、《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

第二章

收入业务

第四条

纳入本制度的收入包括:

(一)根据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认定的收入。包括: 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不作为单位收入但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具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具有代收性质的资金。

第五条

本单位收入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归口管理。第六条

岗位设置及职责

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本单位“三定”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收入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

(一)财会科室作为归口管理科室,对本单位的收入进行统一管理和监控。

1、制定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2、全面掌握本单位各业务科室的收费项目,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年检,确保各项收费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要求各业务科室在涉及收入合同协议签字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科室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帐,严禁设立账外账;

4、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收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完整地记录,反映单位的收入业务;

5、加强对收入业务的分析和对账工作,根据收入预算、所掌握的合同情况对收入收取情况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定期与业务科室进行对帐,判断有无异常情况;

6、加强对收入业务的检查,包括定期检查收入款项是否及时、足额缴存到规定银行帐户,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二)业务科室在涉及收入的相关文件或合同协议签字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科室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帐。

第七条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一)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按照国家、省财政科室下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和省、市物价科室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征收。

(二)编制征收计划。业务科室依据上年征收情况编制本年度征收计划。由科室主管领导批准后,交财会科室汇总、编制收入预算,经中心主任审批后报送财政局。

(三)建立收入台账制度。各业务科室要按照征收情况建立收入台账,与财会室加强衔接沟通,确保收入实现进度。

(四)建立收入征收责任制。明确征收流程和岗位职责,尽量限制自由裁量权。对应收未收的收入,明确责任,根据有关文件、合同等及时足额收取。涉及收入减免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执行,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科室依法审查后决定,严禁私自减免和越权减免。

(五)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取得收入须使用财政科室统一印发的票据,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坐支。

第八条 加强票据和印章的管理。

(一)票据实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建立票据管理台帐,向有关科室报送票据的使用情况。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对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应当履行手续,并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保管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二)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不得开具虚假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或者其他票据互相串用、替代。

(三)票据应当按照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四)票据使用完毕,票据保管人员要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票据保管人员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到有关科室办理相应票据销毁手续。

第三章 支出业务

第九条 支出的主要内容: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条 支出业务主要包括支出事前申请、借款或报销、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等环节。

第十一条 支出管理遵循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 岗位设置与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支出内容构成,明确各类支出业务事项的归口管理科室。如人员经费归口科室为人事科室,日常办公用费归口科室为办公室等。

(二)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规定、本单位“三定“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要相互分离。

第十三条 支出业务事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及业务事项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支出内容,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及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建立各类支出业务的实施细则,如差旅费管理细则、会议费管理细则等。

第十四条 加强支出事前申请管理。各科室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在发生相关支出之前,业务工作人员应履行支出事前申请程序,即根据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单位领导的指示并结合预算指标,向财会科提出事前申请。

第十五条 加强支出审批管理。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按照业务事项类型和金额大小设置相应的的审批权限,审批人可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如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加强支出审核管理。

(一)全面审核各类单据。单据包括发票、单位内部流转的各类文件和表单。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二)支出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七条 加强支付管理。

(一)借款管理。

1、借款人须填写《借款审批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所对应的预算项目以及预计报账日期等内容,并附上与借款事项相关的事前审批单据。

2、经本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给财会科室进行复核。

3、复核通过后,提交中心主任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出纳人员办理借款或支票领用手续。

(二)报销管理。

1、经办人员办理费用报销时,应填写费用报销申请,确保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完整;

2、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后,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3、经财会科室复核无误后按照支出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出纳人员按照审批结果办理支付手续。

(三)资金支付管理。

1、业务科室借款申请或报销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完成后,出纳人员应依据支付审核阶段已明确的借款申请或报销申请的资金来源和账户类型,办理具体的资金支付业务;

2、支付完毕后由会计进行核算,出纳人员按照签发的支付凭证应进行登记。提示: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行公务卡支付的单位按公务卡相关使用和管理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加强支出核算和归档管理。财会科室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业务科室应向财会科室提交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财会科室应将与支出业务相关的会计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泄密或不当使用。

第十九条 加强支出业务分析管理。财务科室定期分析支出情况,包括分析业务科室的支出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以及单位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三公”经费的明细情况等,通过编制支出业务分析报告,为单位领导的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对支出业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财务人员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各项业务行为,确保支出业务的合法合规、单位各项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得以顺利开展。

第四章

债务业务

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可以举借债务,但应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加强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财会科室作为归口管理科室,负责单位债务管理。合理设置债务业务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举债申请与审批、债务业务经办与会计核算、债务业务经办与债务对账检查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在举借债务之前,对债务进行充分评估和论证。财会科室应根据国家规定、单位的实际支出需求、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形势,恰当选择举债方式,编制债务融资和偿还方案,并对方案进行评估和论证。

债务融资和偿还方案具体内容包括:

(一)由项目科室进行方案的战略性评估,判断其是否与单位的职能和工作计划相一致。

(二)财会科室进行方案的经济性评估,判断筹资成本是否与单位的经济负担能力和项目的预期收益相适应,是否有充足的资金来源用于按时还本付息。

(三)项目科室和财会科室共同进行方案的风险评估,判断债务项目面临哪些风险,风险大小是否与单位的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债务的举债和偿还严格执行审批程度。属于重大经济事项的大额债务举借和偿还,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向有关科室报批的,应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加强债务资金的日常管理。

(一)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债务资金;

(二)财会科室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债务进行会计核算,连续、完整地核算债务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及偿还情况,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

(三)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按照债务融资和偿还方案安排还本付息资金,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四)及时评价债务业务活动,发现问题确定整改措施,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是单位内部收入、支出及债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单位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单位收入、支出和债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收支的效率与效果。

第3篇: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希望您喜欢,上公文站,发现学习。

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一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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