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的证明标准论文

2023-03-28 07:15:52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论述我国的证明标准论文

论述我国的证明标准论文

事实认定是民事诉讼研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是民事诉讼的法理研究以及实务裁判中核心的讨论热点。事实认定是裁判实务中,法官对于案件争议的裁判过程。而法官当然并非仅依据个人经验进行事实认定,而是需要借助法律的抽象规定,将之具体化,去抽象化,细节的对应各个案例,得出公允的判断。这其中,对于诉讼双方提出的说法进行认定,归化出裁判认可的法律事实。指导裁判人员做出判断的便是一系列行之有据的证明标准。

而此处的证明标准又是抽象的规定,需要人为的操作化,将之转化为实践中可行的判断规则需要动用裁判人员的理解力进行操作。如何正确的理解与转化成为了实务中的重要问题。这决定着案件中事实的正确认定,关系着当事人双方利益的维护。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即为在诉讼中法官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提供证据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一个确定的证明标准所限制的便是,当当事人一方提供之标准达到了规定之程度,即为证明。法官应当认定这一事实,反之,则待证事实仍然存疑,又可化分为未证实或证伪的情况。

在英美法系国家,学理上的证明标准被理解为负有承担证明和提供证据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level、degree or quantum)。所谓证明标准,是指为了避免遭到于己不利的裁判,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履行其责任必须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也有学者认为,“证明标准”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达到的程度。

二、证明的任务

在民事诉讼中,我们应当实行什么样的.证明标准,是由民事诉讼证明的任务来推动的。那么它的任务究竟为何?学界存在着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看法,一是客观真实;二是法律真实。

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研究,再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学者得出了“概括而言,证明标准之规定存在于我国三大诉讼法中,且他们是完全一致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规定,虽然简短,但是对证据对应该达到的证明程度提出了质于量的要求。具体而言,它要求:

(一)定案的证据需要全部查证却符合事实;

(二)所有案件事实都有能够证明的事实证据;

(三)若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些矛盾需要严苛的予以排除;

(四)依据证据推导出的事实,必须是唯一的,其它情况不可排除或已排除。

三、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

基于三大诉讼对证据标准的规定,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三大诉讼法对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一元制证明标准,都是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序,尽管也有学者对此结论提出异议。对此,许多学者提出质疑,认为我国应该实行二元制甚至多元制的证明标准。

对于证明标准的选择,影响着司法实践的过程。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裁判需要。那么它究竟是如何细致的再行规定的?

依据我国《证据规定》第73规定的“因证据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的事实难以认定的,人们法院应该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这一条该条规定采取了“明显大于”的表述,并未细致的表述裁判人员该如何判定作何依据等等。它的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裁判领域证明标准的确定。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它对于事实裁判存在一定的障碍,即法官究竟依何做出裁判,这高度盖然性的表述,催生出又一讨论问题。即自由心证在我国的确定,即它该如何操作的事实问题。

四、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民事诉讼上的内心确信制度其创立与发展有着曲折的过程,但确立至今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认可并计入法律。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着悠久且相异的判断传统。分别为强调裁判人员的绝对心证与强调一定规则规范的心证。但都不约而同的承认发展出了下述现代自由心证规则(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作出了同质的规定,表现在第73条中:法官具有其他人无权随意干涉的自由判断证据的职权;法官的自由裁量证据的行为受到证据规则的约束;法官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表明心证形成的过程。

五、承认与完善自由心证

(一)制定严密、科学的证据规则

我国长期以来由于证据规则的缺乏,造成法院查证范围过宽,期限过长,效率低下。规定一系列证据规则,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直接依据双方提出的证据做出结论,以避免法官不必要的查证活动,限制法官过分的自由裁判。面对现实中,国家不承认心证规则,但法律裁判又不得不使用导致的法官滥用的现象。不如用规范细致的心证规则加以规制,如此一来,顺应发展趋势与潮流,用好裁判中不可或缺的证据规则。

(二)改善立法指导思想,提高立法技术,尽可能地降低立法抽象性

我国一贯采用粗线条立法已经使一些新生的民事经济关系无法找到明确的法律规范相对应,从而形成事实上的“无法可依”,即使有原则条款,也会因其过于原则、抽象、非经解释就无法适用而给执法人员随意解释预留空间。

(三)确立人们法院判决公开化

除了确立裁判文书必须详细说明判决理由的要求,从根本上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通过心证公开保证心证公正。还应当实现判决书的公开,及不仅要做到公开认证的过程,还有公开认证的理由与理论。

第2篇:论述我国金融体系

论述我国金融体系

我国金融体系经历了六十多年的循序发展,尤其是近三十年的改革与探索之后,已经基本建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体制和金融运行机制,金融制度、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开创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金融制度新格局。

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历程的回顾

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78到2003年,在这个时间段里,以上世纪90年代为分界线,之前的金融体系中,监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系统包括国家专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区域性银行和信用合作社;非银行金融中介主要有保险公司、信托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各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说90年代前我国金融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有机构无市场,金融市场在当时不存在更没有发展起来。90年代后我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明确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后,90年代后的银行系统呈现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活动主体。非银行金融中介也得到空前发展。同时,随着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资金市场、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期货)等市场的建立,我国金融体系改变了之前有机构无市场的窘境。

第二阶段金融体制改革从2003年开始,进入金融结构市场化取向的企业化改造,目的在于除金融机构自身经营需要外,更要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2004年开始的金融机构企业化改造这个总目标被分解为三个目标,首先,实现财政与银行的关系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机制(公司制)。其次,完善银行的内在运行机制,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最后,强化外部监管,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专业监管。这三个目标的实现标志着金融机构企业化改造的成功和金融体制改革第二项基本任务的完成。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是这一任务完成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事件。

二、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包括以下机构

一、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二、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四、股份制商业银行:

1、交通银行 2、中信实业银行 3、中国光大银行 4、深圳发展银行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6、招商银行 7、民生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等

五、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 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

三、现行金融体制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虽然相比以前来说,我国的金融体系有了很大的完善,但缺点还是存在的。我认为当前我国金融体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1.央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域划分,造成了机构的臃肿,冗员过多,降低了央行的工作效率;2.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部门,其自我约束和自主经营的能力未能真正体现出来,在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3.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涉外资产的风险也显著提高;

4.金融监管机构力度不够,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完善,准入不严,退出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使得社会上非法集资现象比较严重;

5.在金融创新过程中,新技术应用不规范,以致于有人利用这些违法犯罪,破坏金融市场秩序。

四、改革的方向与解决措施

1.中央银行调控职能独立化

中央银行调控职能独立化的内容包括:第一,货币发行职能独立化。第二,政策职能独立化。第三,管理职能独立化。2.专业银行商业化

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分离专业银行混合经营的政策性业务。

2、改造专业银行的组织形式。3.金融市场健全化

第一,完善市场结构,使整个市场体系协调发展。第二,加强金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第三,理顺市场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体系的调节作用,金融市场价格是调节资金供求的主要杠杆,是市场运行的中枢,金融市场价格体系是否合理、协调,直接影响市场上的资金供求总量和结构,最终影响引导社会资源在社会各经济部门的合理配置。4.金融行为准则法律化

第一,加速金融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进程,并依此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同时要清理现行的金融法规,对已经过时的法律条文要废除。第二,金融基本法必须反映市场经济中公平自由、平等竞争、等价交换等方面的要求,使行为主体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三,金融立法要具有国际规范性,对国际金融中各国共同遵守的惯例、规定和要求,要有明确和具体的反映,以保证我国金融业能够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

五、总结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岁月历程,这期间,在取得了众多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需要克服的困难。无论道路多么艰辛,我国金融行业都要贯彻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方针,直到达到国际金融的规范化要求。

第3篇:论述我国风险投资

论述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现状,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自1985年,我国第一家具有风险投资性质的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成立以来,风险投资已逐渐为社会各界所接受,越来越多的社会资金集中到风险投资领域。但是风险投资规模不大、政策法规不够完善、操作尚欠规范等问题依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而与此同时,IT精英们对风险投资的厚望,各类媒体的炒作,甚至一些政府官员的呼唤,却使得一切能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因素提前催生、加速发展,使得人们热情代替了理智。

总之,我国的风险投资具有以下特点:

1.我国本土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风险投资公司群体。中创公司成立以后,一些较为发达的省、市等地区也开始试着成立各种风险投资公司,其资产金也大多由当地政府机关提供。

2.风险投资在我国部分地区迅速发展。由于经济实力和科技基础的差异,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平衡的。据统计,我国的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项目以及投资额都主要集中在上海、深圳和北京等沿海开放地区。

3.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在内的大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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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论述我国绿色建材的发展趋势建筑工程论文

论述我国绿色建材的发展趋势建筑工程论文

摘 要:我国对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等相继提出,因此人们对绿色环保理念的认识有所提高,而且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生产中都讲究绿色环保。尤其是在建筑工程中对建筑材料的选择上,当前研发与推广绿色环保建筑材料,能够保证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可以使人们的生活质量提升,从而为人们的健康生活提供积极的帮助。

关键词:绿色;建筑材料;应用;发展趋势

所谓绿色建筑材料,也就是生态建筑材料。这种材料的研发能够为我国的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积极的条件。而当前,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在建筑施工中对绿色建筑材料的运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应为这种材料能够为人们的生活与身体健康提供重要保障。所以,笔者主要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从而能够为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1 当前绿色建筑材料的发展现状

作为一种比较环保的建筑材料,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得到了合理的运用。作为建筑工业中的重要材料,绿色建筑材料主要有墙体、保温隔热以及绿色装饰等材料。而对于这些环保绿色材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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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刍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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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作者:张继斌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

【摘要】刑事诉讼自始至终都围绕证据来展开的,那么就离不开证明标准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都是需要运用证明标准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证明标准是根据法律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达到的程度,具有客观性、多层次性、可操作性和最低性等特征。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标准比较抽象,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加以操作,从而给办案人员留下过多自由裁量的空间等问题。而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更加细化、具体。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证明责任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我国法律学者的表述和用语也不尽一致。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从待证事实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理解,将“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等同起来。如“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证明程度,是指诉讼中承担提供责任的主体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1]第二,从承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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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者证明要求,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是诉讼中担任提供证据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只有达到证明标准,该诉讼主体才能卸去其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法院也必须根据证明标准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因此无论是对法官还是诉讼当事人,证明标准都是一个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简而言之,证明标准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所应达到的最低证据要求。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含义

证明标准的抽象性以及具体案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证明标准在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标准被认为是负有承担证明和提供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在其诉讼法上,证明标准是以多元论为基本特征的。不同的诉讼法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甚至在同一个诉讼法内部也可能因为案件所涉及的内容不同而适用相异的证明标准。所以英美法上的证明标准显得比较复杂。

第二种观点:德国科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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