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

2023-08-31 07:13:22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

第一章使用燃气场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禁在无工商营业执照、许可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作业、使用、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和设备、操作、岗位安全技术要求等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台帐(包括设备数、设备产权单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检查记录、用气方式等内容)并严格落实。加强对使用燃气场所的现场检查,及时消除“三违”行为。

三、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要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自查记录台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四、强化员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操作燃气设备设施的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进行安全“三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安全培训考核台帐。

五、用气单位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第二章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作业现场基本要求

一、作业环境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

(二)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间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四)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xx)。

(五)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气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室内明设燃气管道与墙面的.净距,当管径小于DN25时,不宜小于30mm;管径在DN25~DN40时,不宜小于50mm;管径等于DN50时,不宜小于60mm;管径大于DN50时,不宜小于90mm。

(二)燃气管道与配电盘、配电箱的水平净距不小于300mm;与接线盒、开关、插座的水平净距不小于150mm。

(三)燃气管道的支承不得设在管件、焊口、螺纹连接口处;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转弯处2m以内设固定托架不应少于一处;沿墙、柱、楼板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四)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也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五)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断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集中监控;

4、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放系统,通风量应满足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六)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作为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严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作为烹饪热源。

(二)要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严禁从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充装燃气。不得使用自有、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无使用登记证、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三)钢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0.5m。

(四)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五)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钢瓶进行充装。

(六)钢瓶必须角阀向上直立放置,严禁卧放和倒立使用。

(七)钢瓶使用环境最高温度不得超过45℃,不要用火烧烤、浇热水等办法加热钢瓶,也不能在阳光下曝晒钢瓶。

(八)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

(九)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十)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使用单位应建立使用、更换记录,到期应当立即更换。

(十一)严禁使用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气瓶。

四、燃气燃烧器具使用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并建立使用、更换记录;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二)所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在本市进行品牌备案,使用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应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三)严禁用明火试漏。

第2篇:福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

附件

福建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全面落实以下各项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餐饮单位应当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安全生产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二)餐饮单位发现燃气泄漏或者设施损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落实燃气安检中发现安全隐患的整改要求。

(三)餐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企业、供应站点供应燃气,与燃气企业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协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还应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做好用户档案建立和实名制销售工作。

二、燃气气瓶存放

(一)液化石油气

1.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气瓶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专用气瓶间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第8.5条、《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第7章规定。其中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折合8瓶50千克或28瓶15千克气瓶),专用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2.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内无直排排水管、无存水弯的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商业用气设备不应设置在地面以下。

3.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和报警后自动切断装置,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

4.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二)天然气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供气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瓶装液化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总容积小于等于2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2米。气瓶组总容积大于2立方米小于等于4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5米。

3.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等规范规定。

三、用气场所

(一)采用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1.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2.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3.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4.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5.禁止使用燃气明火取暖;禁止使用明火查漏。

6.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7.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禁止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8.禁止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9.禁止小型餐饮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气液两相瓶。禁止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作为火锅热源。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气瓶、管道及燃气器具是否漏气,减压阀、密封圈是否正常;

2.燃气使用场所是否保持通风良好;

3.液化气钢瓶摆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到检测周期;

4.燃气管道及灶具连接管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稳固; 5.消防器材是否按规范配置齐全且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醒目;

6.可燃气体报警器(可显示)是否按规定定期送检,报警器是否完好有效。

7.未使用燃气时,总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四)正确处置燃气泄漏和着火。发现燃气泄漏(闻到味道)时严禁点火,严禁开、关任何电器,立即关闭总阀,打开窗户,疏散人员,到室外安全处报警。气瓶着火时要用灭火器或湿的衣物等捂盖灭火后迅速关闭角阀。

第3篇:天津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天津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第一章 使用燃气餐饮场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禁在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作业、使用、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岗位安全技术要求等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台帐(包括设备数、设备产权单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检查记录、用气方式等内容)并严格落实。加强对使用燃气场所的现场检查,及时消除“三违”行为。

三、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要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自查记录台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四、强化员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操作燃气设备设施的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新员

未完,继续阅读 >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精品范文]相关推荐
[精品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