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论文

2023-09-11 07:12:59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论文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论文

摘要:目前,我国的消防产品监管分为生产、流通、使用三个领域,分别由质监、工商、公安消防部门实施,多部门分段监管导致消防产品监管存在盲区。本文从生产、流通、使用三个环节分析消防产品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发挥社会团体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作用,加强消防产品监管的工作建议。

关键词:消防产品;质量监督;问题及对策

随着消防产品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其需求量不断地增多,作用也显得越来越突出。同时,社会对消防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从事消防产品行业的人员素质不高、市场监控措施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有些地方消防产品市场混乱,质量问题比较严重。本文从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三个环节,分析了当前消防产品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工作对策建议。

一、当前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监管不到位。目前,对生产领域的监管主要依托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认证检查和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抽查。总体而言,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比较严格,申请、检验、认证过程比较规范,我国大部分消防产品质量标准要求较高,生产企业在办理产品市场准入时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有的企业在取得国家质量合格证书后,为了减少成本投入,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方式非法生产大量不符合市场准入和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并将这些产品以廉价的方式投入市场。有的生产企业默许甚至纵容无证企业贴牌生产,从中取利,导致部分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突出。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认证检查只针对已办证的企业,对无证贴牌生产的企业无法有效监管。另外,从每年各级产品质监部门发布的产品抽查计划来看,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并不是各级产品质监部门的工作重点,导致监管不到位,出现监管盲区。

(二)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监管不到位。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相应地带动了产品流通领域的发展,促使流通方式的多元化,如生产企业整售、定制,小门店代售,网购等。发达的物流配送系统,给消防产品的流通带来了便利,同时给流通领域的产品监管带来了困难。而消防产品的经销商、代理商则游离于正规生产企业和贴牌生产企业之间,根据市场需要选择产品,给产品市场带来很大冲击。同样,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也不是各级工商部门的监管重点,工商部门对消防产品经销商、代理商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导致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监管不到位。

(三)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监管不到位。市场对消防产品的鉴别能力不高,许多消防产品用户在进货时不注意核实产品的法定手续和产品来源渠道,给劣质产品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使用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对假冒伪劣的产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当前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下,公安消防部门消防产品监管力量非常薄弱,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没有专职的消防产品监督岗位,部分从事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监督人员面对复杂的消防产品业务知识和执法流程,有畏难情绪。导致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突出,即使发现问题,也处理不到位。

(四)消防产品的分段管理导致监管难度大。按照《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这种分段监管模式,使消防产品案件办理往往需要多部门、跨区域协作,程序复杂,办案周期长,调查取证难,办案成本高,致使办案部门积极性不高,难以形成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有效打击。

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严格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强化消防产品生产全过程监管。如何充分发挥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的作用,是加强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监管的关键环节。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的监管工作的主要难题是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数量规模不断增长与有限认证检验资源的矛盾。一是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严把认证认可关。对生产企业产品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严格审查,淘汰一些生产工艺落后、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促使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改造升级。二是增加认证检验机构,加强认证检验队伍的建设。通过加强各地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建设或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方法,扩大消防认证检查员的队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三是加强生产过程和流向跟踪的监督抽查。完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系统的应用,加强工厂检查,尤其是对产品销售流向的跟踪检查,确保消防产品质量。

(二)抓住流通领域这个重点,重拳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从消防产品的监管情况来看,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主要问题出现在流通环节,制假售假者利用当前全流通的商品销售渠道,将大量假冒伪劣产品混杂在合格产品中流入市场,这类违法行为的查处、调查取证都非常困难,难以实施有效打击。因此,应当加强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抽查检查,将消防产品销售单位纳入消防产品流向管理平台,由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双向确认,确保产品流向清晰。同时,在当前高度发达的信息化商业时代,大部分消防产品应当采用直销方式进行,减少流通环节售假的可能。

(三)建立健全消防产品社会团体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中国消防协会在2005年制定了《中国消防产品行业自律公约》,从各方面规范了各生产企业的商业行为。各地也应当建立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并将消防产品在各地的经销商、代理商等销售单位纳入社团组织,通过加强行业自律,互相监督等手段,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

一是消除恶性竞争。不要一味的为打开市场使用价格手段,不恰当的缩减成本,导致产品安全性能降低,使用寿命缩短。

二是共享成熟技术。一项技术的发明到使用,经历使用-改进-使用-再改进-再使用直至技术成熟的过程,各生产企业应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改进产品,直至该项技术成熟,从而推广至整个行业,提高本行业产品更新换代速度,更好地为消防安全服务。

三是逐渐消除企业间技术壁垒。如果各企业想长期存活,必须消除技术壁垒,达到技术共享,降低维修成本,实现零部件通用、技术通用的要求,进而消除消费者关于维修难的顾虑,达到行业内良性竞争的目的。四是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各社团组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用于监督行业市场行为及信用程度,并分级评定,评定级别与产品抽检次数及数量挂钩,对屡次出现信用危机或者产品缺陷的`企业进行降级处理,对多次评价较好的企业升级并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四)加大使用领域的监管力度,严把建设工程验收关。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着重针对在建工程,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立消防产品进场检验制度,加强对已使用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在实施建筑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前,认真抽查消防产品的质量,对于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过竣工消防验收。现场封样送检工作对生产、销售、工程安装各方都有较强的威慑力,通过加大对消防产品的抽检力度,定期对市场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情况向社会通报,指导社会各单位正确选用消防产品,特别应及时通报消防产品质量动态监督情况和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情况,加大对消防企业的监督,促进消防产品质量提高。

(五)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信息通报等长效机制,形成监管工作合力。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按照其职责对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内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为了加强联合执法,建议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建立消防产品质量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由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执法人员组成,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联合通报,对重大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六)加强消防产品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公众消防产品质量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加强基层消防部门和质监、工商等产品执法监督类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对生产、销售、施工和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这类人员的法规标准的培训。要对社会公众的消防宣传中融入消防产品安全理念,引导公众形成“每时每刻都在消费消防产品”的意识,进而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知度,从而提高对消防产品的关注度。消防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断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切实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当前的现实需要。通过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的作用,可以进一步提升消防产品质量和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和水平,有效维护消防产品市场秩序。

第2篇: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列四章,二十八条(含附则),特为提高书刊印刷产品质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加强对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往市场,维护读者利益,进一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制定。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必须按照该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新闻出版署1992年11月20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书刊印刷产品质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加强对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往市场,维护读者利益,进一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条 书刊印刷产品质量是指书刊产品满足有关质量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和要求的特征和特征总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按产品设计、原辅材料、加工工艺、产品外观、牢固程度等进行评价。

书刊印刷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书刊印刷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要求或不符合有关质量法规、合同所标明的质量指标,应承担的经济的、法律的责任。

第四条 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半成品不得投入生产;

(2)不合格的书刊印刷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3)不得印制、销售反动、淫秽及其他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印制、销售非法出版物。

第五条 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要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认真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积极制订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用于内部控制的质量标准,并严格按质量标准生产,按质量标准检验。

第六条 各级新闻出版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书刊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要指导、协调好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的质量工作,监督各单位坚持“质量第一、读者至上”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并承担质量责任;要制订奖优政策,积极宣传、表彰质量管理好的企业和优质产品,及时公布经检测的书刊质量信息;对造成产品质量事故者,进行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第二章 质量管理与责任

第七条 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从原稿整理、装帧设计,材料供应,印前处理,印刷,印后加工,检验,储运,销售到售后服务等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质量否决权。

第八条 书稿、校样和产品的质量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法规和质量标准,委印和承印双方应以合同的形式签订。委印和承印双方对书稿和校样要有质量交接手续,对付印、付型(版)的清样要有委印单位负责人签字,承印单位不准对书稿和付印样擅自改动。

第九条 承印单位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建立能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质量体系,特别要加强对关键工序和质量不稳定的工序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标准和质量文件。

第十条 承印单位要加强成品、半成品质量检验工作,建立自检、互检和专职人员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能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具有一定印制工艺和技术水平的质量检验人员,严把质量关,对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及时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谩骂、殴打、实施报复、打击坚持原则的质量检验人员的行为,也应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承印单位要加强管理基础、技术基础工作和现场管理工作,建立起良好的生产环境和文明的生产秩序,尽快使生产现场达到环境整洁、纪律严明、设备完好、物流有序、信息准确的基本要求,保证生产产品的质量。

第十二条 承印单位要主动听取委印单位、书店和读者对产品质量的意见,主动接受有关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抽查检测,及时处理质量问题,不断改进质量工作。

第十三条 发行、委印单位应对承印单位送交的书刊进行质量验收检验,不许接收、发行不合格产品,发现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书刊,有权退回印制单位;反之,发行、出版单位应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承储、承运部门在书刊产品入库储存或出库时,应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对包装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予拒收。确属储存、运输、装卸原因造成产品破损,储运部门应承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产品出厂后,对出现的产品质量故障,分清责任,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赔),并做到迅速及时,取得用户和读者的谅解。其中,属于书刊内容、设计、编校等质量问题由出版单位负责,属于印制质量问题由印制单位负责,属于发行过程的损坏由发行单位负责。第三章 质量监督与检测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各级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形成网络。尚未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的,要尽快建立并开展工作。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要统一协调、统一质量标准、互有分工、互相配合,共同承担对全国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等工作。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业务上同时接受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书刊印刷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及产品质量的等级鉴别,受理有关质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测;

(2)指导和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并与地方质量监督检测站共同协作,密切配合,以加强对印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

(3)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推广统一的检测方法,协助做好检测仪器的检验、校正等工作;

(4)承担印刷纸张、油墨、版材等原材料的质量分析、检测工作。协助相关行业制订标准;

(5)承担有关印刷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协助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宣传、贯彻印刷标准和有关法规;

(6)组织宣传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经验,为印刷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及工艺水平,做好指导、咨询和服务工作;

(7)开展提高印刷产品质量的工艺分析和研究工作,逐步将目测等检验方法转为用仪器检测和目测结合评价印刷品。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业务上接受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指导,并接受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和对有争议的产品质量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检测;

(2)组织力量对产品的生产、储运和销售等环节进行日常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抽查结果;

(3)承担新产品检测和产品例行试验委托任务;

(4)为制订、修订产品质量标准提供咨询;

(5)使用必备的仪器测量书刊印刷品质量,逐步实现数据化、规范化,并据此指导企业的生产,实现产品质量的科学管理;

(6)培训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凡经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检成品合格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采取严格的整改和处罚措施,具体有以下办法:

(1)对抽检成品合格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发“黄牌”警告,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企业主管部门)应按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实施边生产边整改、限产整改或停产整改等方式,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2)企业整改后,应进行突击性复查,复查成品合格率仍达不到规定标准者,要吊销书报刊印刷许可证。

(3)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不具备书刊印制条件,基础管理差,不能保证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的企业,要吊销书刊印制许可证。

(5)对假冒、伪造出版社、印刷厂的书刊印刷产品,按非法出版印刷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书刊印刷厂、书店等单位进行质量抽检时,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质量抽检。

第二十一条 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是有权威的检测机构,在执行质量监督检测时要坚持公正性、科学性和“质量第一”的原则,若其工作人员和检测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伪造检测结果的,或玩忽职守、延误检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优质书刊产品分为部级优质产品(以下简称部优产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产品(以下简称省优产品)。

第二十三条 省优产品的产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检测,提供检测数据,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部优产品从省优产品中产生。需要作部优产品认定的省优产品,须先送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部队系统送至全军印协上报军队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提供检测数据,再由新闻出版署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企业和国家级定点企业每年应有一种以上部优产品,省级定点企业每年应有一种以上省优产品。对未完成优质品指标的,要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未完成优质品指标的,由新闻出版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取消相应的定点资格。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新闻出版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3篇: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当地火灾形势,认真组织乡镇干部开展各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掌握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适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公安机关提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建议和意见,并协调有关单位贯彻实施。

(二)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消防监管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每月组织乡镇干部召开一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当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三)认真落实“三级管理”制度,明确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派出所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非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四)每月至少组织乡镇干部开展一次消防业务知识学习;每月深入辖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不少于2个工作日。

(五)结合日常工作的开展,组织乡镇干部深入辖区单位、居民住宅,向单位、群众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基础知识,推动消防宣传“四进”工作。

(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后赶往火灾现场,组织人员开展扑救,保护火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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