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签订合同

2023-11-23 07:12:25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项目部签订合同

项目部签订合同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项目部签订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出租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项目部签订的合同。

一、房屋地址:___________室内的一间单间。用于普通住房。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一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______元。按月付款,每月提前五天付款。另付押金___________元,共__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万___________仟___________佰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元整)房屋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建筑企业项目部公章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建筑企业项目部公章签订合同是否有效?——施工合同管理专题

(八)(2011-03-28 16:28:44)

企业经营离不开法人印章。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要求,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印章包括行政章(即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业务章等。从法律上讲,上述印章对外均可代表企业。

建筑企业由于施工项目众多、分散,且项目所在地常常与建筑企业住所地不在同一个地区,在建筑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经营,项目部公章便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实践中,有些建筑企业按施工项目分类,有多少个项目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还有一些建筑企业按施工力量分类,有多少支施工力量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由于项目部系建筑公司内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未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在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场合,如何认定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及相关合同的效力,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建筑企业需高度重视。笔者认为,认定建筑企业项目部的公章,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情形一:建筑企业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部公章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企业。

1、项目部公章未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范围的,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因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机械地认定项目部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2、项目部公章如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如建筑企业追认,则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如建筑企业未追认,按下述第四种情形处理。

情形二: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不明确。此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负责,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事实。

情形三: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但事后认可项目部公章。

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情形四: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后也不认可项目部公章。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至少可起到证明的作用。

1、如对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尽管使用的是项目部公章,但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是建筑企业(例如施工合同由建筑企业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由建筑企

业与发包方进行等),或能够提供建筑企业认可项目部公章对外效力的其他证据,则应视为建筑企业追认项目部公章,项目部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2、上述情形之外,准用民法无权代理相关规定,凡不需法定资质即可进行的行为(如项目部购买某件商品或设备的消费行为),应认定项目部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相应有效,但因项目部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法定资质方可进行的行为(如建筑施工行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等),则应认定为项目部主体不合格,以项目部公章签订的合同相应无效,但项目部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同时,建筑企业应承担其所属项目部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情形五:项目部公章被他人盗用或私刻、擅自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盗用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单位对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擅自使用公章,除非有证据证明单位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被害人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该种情形下,项目部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报案记录、用章记录等,以备将来引起纠纷时使用。

综上所述,无论何种情形,建筑企业均应对其项目部公章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建筑企业有必要加强对项目部公章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部公章管理制度。凡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及登记制度;对违反上述制度的,予以严肃处分,以防范项目部公章使用混乱所致的潜在法律风险。

(有关项目部签约、工程挂靠及其他建筑工程法律问题,请关注宋杰律师博客的相关专题文章)

宋杰律师

上海资深建设工程专业律师

上海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

业务咨询及委托电话:***(上海)

第3篇:项目部

项 目 部

一、项目部的组成模式

上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项目部组成人员是由红星美凯龙建设中心和总承包单位双方人员参与共同组建的一个项目部。属于红星美凯龙集团管理,并对江苏盐城二建负责的一种管理模式。

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置

1、项目经理 1人

2、项目总工 1人

3、项目副经理 2人(生产1人,后勤、综合办1人)

4、技术员 2人

5、资料员 3人(含取样员)

6、施工员 5人(其中1人为施工总负责)

7、安全员 3人+资料员1人(其中1人为安全负责人)

8、质量员 2人

9、电气工程师 1人

10、水电施工员 1人

11、财务 4人

12、现场采购 2人

13、仓库(收料)2人

14、保安(根据现场需要)

15、其它(现场电工、勤杂工根据现场需要)

三、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

主要管理人员根据项目本身的需要:需用有资历的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主要管理人员由上级公司任命。

上级公司任命人员:

1、项目经理

2、项目总工

3、项目副经理

4、财务

5、技术员

6、施工员

7、收料员

8、仓库保管员

9、采购员

10、安全员

其它人员可在项目部内调任,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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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项目部

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组织制定项目总体规划和施工设计,全面负责项目部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文明、财务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2、负责整个项目各种施工方案以及进度计划、月、周工作安排编制和落实。

3、严格质量管理,保证施工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的要求。

4、合理的组织、调度生产要素,实施日常工作中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控制、鼓励的职责,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文明、工期和效益的目标得以实现。

5、及时向建设单位催要工程进度款,加快资金周转,做好项目工程的成本核算,盘活资金使用,审核各项费用支出。

6、协调解决处理好与业主、监理、分包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进行;

7、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合理使用物料、机械设备和劳动力,控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成本;

8、按工程进度的“急、慢、先、后”制订材料申报表、成品及半成品计划应提前计划、提前订购,以不影响施工连续性为关键。

9、组织做好各阶段工程的竣工验收与结算工作;

10、解决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协调解决、裁决技术分歧;

11、按照图纸、合同要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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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项目部

333项目部:

对于以下问题已安排你项目部多次,至今还没有整改,限你部门在3月25日下午4时之前完成整改,否则按矿方规定进行处罚,每项问题罚款500元。

1、充电硐室出口至回风联络巷上口段设挡风墙;

2、井下风门墙壁用涂料刷白;

3、七煤集中运输巷第40节风筒脱节,用铁丝捆绑,风筒吊挂不平;

4、33公司要求项目部主管通防人员名单报矿备案,至今未报;

5、综掘机工作面防尘压力水问题。

201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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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项目部

项目部

项目经理:王文超

项目总工:李良师

↓↓↓

技术部质量部安全监理部

↓↓↓

技术员:袁立新质量员:赵扩建安全监理员: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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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关于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盖章的几点提醒

关于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的几点提醒

近期法务部处理了若干件以公司项目部章名义签订合同所引起的诉讼,其案件办理难度较大,个别法院根本不予立案,为保障我司合同安全,维护我司合法权益,现特就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事宜作出如下提醒。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项目部是公司的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有对内效力而无对外效力,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但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在我司的合同管理中经常存在。我们认为,盖有某某公司某某项目部公章的合同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个,方可操作:

1、对方公司签约人要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该相应项目部也须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包含“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付款方式为先付款后发货,或货到现场支付100%。

3、拟签订的合同有预付款,且预付款已到账,该预付款由对方公司支付,即可视为对方公司对合同的追认。

4、该项目部已经工商局备案,取得工商备案信息。

以公司项目部章名义签订合同极易引发纠纷,应按最严格的标准进行风险控制,望各位信控专员严格执行。

法务部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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