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通告
第1篇:禁渔通告
关于全县江河春季禁渔的通告
歙农办字〔2012〕46号
广大渔民:
为保护我县渔业资源,促进江河渔类自然繁殖、增殖,保护生态平衡,达到渔业资源可持续性利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县春季禁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我县所辖新安江及各小河流域的禁渔时间为3月20日至5月20日(练江渔梁坝至万年桥、古关桥段水域按规定常年禁渔)。
二、禁渔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捕捞。
三、禁渔期间各沿江市场、县各农贸市场只允许销售塘、库、网箱饲养的商品鱼。商贩从外地调入鲜鱼到我县市场销售,须凭调出地渔业主管部门证明并到我县渔政管理部门登记,否则按违法捕捞处理。
四、开禁前,从事渔业捕捞的专、副业渔民必须到县渔政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年审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证书等证照手续,并缴纳相应的渔业管理规费。从事水产品贩运经营者须到县渔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有关贩运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禁渔期间,已经办理捕捞证的鱼鹰捕捞户可在坑口乡以上水域内定时放食,时间为每晚十时至十一时。严禁利用放食名义进行捕捞,严禁在坑口乡以下及练江渔梁坝以上水域放食。
六、开禁后,从事渔业捕捞者,凭渔政、渔船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四证一照、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规定的水域内进行作业;渔具生产、经营以及水产品贩运销售者,须到渔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凭工商部门营业执
照从事渔业经营活动,否则按无证无照经营进行处理。
七、我县所辖新安江流域从今年起全面禁止大、小型倒须笼下水作业,违者,按〘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为保证安全生产,持证捕捞者,须按海事部门的规定放好航道,插好渔政部门统一发放的红色标志旗,晚间点好红白标志灯(自备)。配备好有效的救生、消防设备。沿江各码头、港口、弯道严禁设网作业。
九、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希遵照执行。
歙县农业委员会歙县交运局
歙县公安局歙县工商局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第2篇:禁渔通告模板
禁渔通告模板
禁渔通告模板1
广大渔民:
为保护我县渔业资源,促进江河渔类自然繁殖、增殖,保护生态平衡,达到渔业资源可持续性利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县春季禁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我县所辖新安江及各小河流域的禁渔时间为3月20日至5月20日(练江渔梁坝至万年桥、古关桥段水域按规定常年禁渔)。
二、禁渔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捕捞。
三、禁渔期间各沿江市场、县各农贸市场只允许销售塘、库、网箱饲养的商品鱼。商贩从外地调入鲜鱼到我县市场销售,须凭调出地渔业主管部门证明并到我县渔政管理部门登记,否则按违法捕捞处理。
四、开禁前,从事渔业捕捞的专、副业渔民必须到县渔政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年审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证书等证照手续,并缴纳相应的渔业管理规费。从事水产品贩运经营者须到县渔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有关贩运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禁渔期间,已经办理捕捞证的鱼鹰捕捞户可在坑口乡以上水域内定时放食,时间为每晚十时至十一时。严禁利用放食名义进行捕捞,严禁在坑口乡以下及练江渔梁坝以上水域放食。
六、开禁后,从事渔业捕捞者,凭渔政、渔船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四证一照、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规定的水域内进行作业;渔具生产、经营以及水产品贩运销售者,须到渔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凭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从事渔业经营活动,否则按无证无照经营进行处理。
七、我县所辖新安江流域从今年起全面禁止大、小型倒须笼下水作业,违者,按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为保证安全生产,持证捕捞者,须按海事部门的`规定放好航道,插好渔政部门统一发放的红色标志旗,晚间点好红白标志灯(自备)。配备好有效的救生、消防设备。沿江各码头、港口、弯道严禁设网作业。
九、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希遵照执行。
歙县农业委员会 歙县交运局 歙县公安局 歙县工商局
二0xx年三月十八日
禁渔通告模板2
为切实加强我县渔业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对我县辖区内的天然水域实施春季禁渔管理,特作如下通告:
一、禁渔范围:全县辖区内的天然水域。
二、禁渔时间:从2月1日0时至4月30日24时止。
三、禁渔措施:禁渔期间严禁以任何捕捞方式和捕捞工具到天然水域从事捕捞活动;禁止游钓;禁止市场、酒楼、餐馆经营、加工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禁止在天然水域扎巢采卵、挖沙采石及其它水下工程作业;禁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四、加强渔业船舶管理,做到“船集中、网入库、人上岸”。
(一)渔业船舶在指定地点集中停泊。
(二)渔业船舶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停泊地、航行!
(三)船上渔具打包封存。
(四)渔业船舶GPS应急救援系统务必正常在线。
对非法捕捞、销售天然水域渔获物的违法人员将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支持禁渔管理工作,为保护生态涵养区贡献一份力量!
举报电话:51882122(上班时间)、51522326(节假日时间)
特此通告!
巫溪县农业委员会
20xx年1月26日
第3篇:乡镇禁渔通告
乡镇禁渔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水域水上安全工作,确保期间的安全和全县社会政治稳定,发布禁渔通告,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乡镇禁渔通知,供大家参考!
乡镇禁渔通告 篇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 大坝附近水域水上安全工作,确保期间大坝安全和全县社会政治稳定,县人民政府决定,20xx年7月25日至9月30日期间, 港湾及附近禁航区水域实施禁渔。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
20xx年7月25日至9月30日。
二、禁渔范围
港湾及 大坝上游3公里内水域。
三、相关要求
(一)停泊在港湾的所有船舶及其他能够漂移、移动的船类物体,必须在20xx年7月25日前全部撤出至三峡大坝上游3公里以外。
(二)禁渔期内,从港湾撤出的船舶及其他能够漂移、移动的船类物体严禁返回禁航禁渔水域。
(三)禁渔期内,港湾及三峡大坝上游3公里水域内禁止一切水上娱乐、渔业活动。
四、相关处罚
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进入禁航禁渔水域的船舶,相关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予以处罚,船舶一律扣押,人员一律处以5日拘留、1000元罚款。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