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2023-12-05 07:13:24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中的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 车辆监控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八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接送师生车辆的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县内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学校及幼儿园。

第三条凡本县行政区内涉及接送师生车辆的单位(学校)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安监、交通、教委、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学校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接送师生车辆驾驶员是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行车安全负直接责任;学校负责人是接送师生车辆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接送师生车辆使用负全面责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接送师生车辆学校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对接送师生车辆学校负直接管理责任;交通部门是接送师生营运车辆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对营运车辆和打击非法营运负直接管理责任;公安部门是接送师生车辆交通安全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对车辆的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其辖区内接送师生车辆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条学校自备接送师生车辆必须经公安部门登记审批并统一喷涂“学校接送师生专用车”;租用营运车辆必须放置统一制作的专用通行标识后,方可承担接送师生业务。

第七条接送师生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五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驾驶经历;

(三)三年内每一记分周期未达到12分;

(四)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五)无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无犯罪记录。

驾驶员应当参加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开展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接送师生车辆驾驶员必须强化交通安全意识,不得违规操作,严禁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客货混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学校购买接送师生车辆时,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租用接送师生车辆时,必须按照“五定一批”规定办理,且要保持车况性能良好,不得使用报废车、拼装车。车辆在接送师生过程中,学校必须指派一名责任心强的教师带队,负责使用管理并督促驾驶员安全驾驶。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对接送师生车辆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接送师生车辆使用记录和管理档案,制定操作性强的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学校加强师生(学龄前儿童)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对接送师生自备车辆投保每座不低于10万元的乘座险和第三责任险;督促学校严格接送师生车辆的管理,建立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发现安全隐患严重的车辆,及时进行检测维修;配合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做好接送师生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履行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依法严厉查处接送师生车辆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客货混装等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妥善处理接送师生车辆交通安全事故;对交通流量大,安全隐患突出的路段,要在上学、放学等重点时段安排警力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减少学生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交通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接送师生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做到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把好车辆技术状况检测、检验关;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师生;严格接送师生车辆的审批管理和变更登记等有关规定,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查关,依法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

第十四条安监部门应依法对接送师生车辆的行驶和各类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查处接送师生车辆及车辆业主和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维护辖区内乡村道路路况和交通秩序;建立辖区内接送师生车辆管理专门档案;积极配合各种安全检查、治理、整顿和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接送师生车辆交通事故的救援和先期处置,保护现场,并协助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履行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三章罚则

第十六条接送师生车辆在接送师生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三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教育整改不力的车辆驾驶员及业主,由公安部门依法吊销驾驶证;由交通部门依法对运输企业进行整顿;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学校负责人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是民办学校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由安监部门依法对学校实施行政处罚。对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师生的,由交通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接送师生车辆在接送过程中发生重大或群伤交通安全事故,由安监、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接送师生车辆在接送过程中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安全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理;由安监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车辆所有人和学校进行行政处罚,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对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依照《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相关监管部门及人员应公正执法,对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安监部门要综合协调相关单位加强对接送师生车辆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危化品运输过程中因燃烧、泄漏、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侯区危化品运输安全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七不上路”的内容

(一)车况不好不上路;

(二)驾驶员、押运员的手续不齐、身体不适不上路;

(三)缺员(缺押运员)不上路;

(四)天气状况恶劣不上路;

(五)危化品容器或包装存在问题不上路;

(六)驾驶员、押运员对所运危化品货物性质不清、情况不明不上路;

(七)对承运的`危化品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上路。

第三条“七不上路”制度的执行

(一)“七不上路”制度由危化品运输企业督促驾驶员、押运员共同负责落实;

(二)危化品运输企业安排专人通过GPS监控车辆的运行动态,并记录车辆的运行线路,车速等情况,适时提示驾驶员、押运员安全行车。

第四条危化品运输企业“七不上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危化品运输企业是危化品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管理科,有专职安全员和专门的安全工作经费、车辆等设施设备。

(三)对承运的不同种类的危化品分别有专项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有人员稳定的应急救援队伍。

(四)企业每年应组织驾驶员、押运员脱产培训3-5天,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驾驶员、押运员签到参加的安全学习会,广泛开展“安全优质服务明星驾驶员(押运员)”竞赛活动,教育驾驶员、押运员依法运输,做到无正规生产厂家的危化品不运、无合法经销手续的危化品不运、不知道其化学特性及应急处置措施的危化品不运。

(五)按照“七不上路”的要求合理调度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由企业安全管理干部对其进行趟次安全教育。

(六)对严重违法违章,私拉乱承运危化品,或通过GPS监控到驾驶员、押运员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企业要严肃处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

(一)运政执法重点监管危化品运输,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和权限,依法查处危化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和违法行为。

(二)道理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危化品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加强对危化品运输企业的行业监管。

第六条本制度由成都市武侯区交通局负责修订和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2篇: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秦皇岛红日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秦皇岛红日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总 则

为加强企业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55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公司运营车辆、监控平台安装、维护,相关人员职责与责任追究。

第一条

定义

1、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2、监控平台: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接入通信网络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接入平台的车辆安全营运状态实时监控。

3、车载终端: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系统、移动网络接入、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记录及相关信号采集和控制,与其他车载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提供政府平台和企业平台所需的信息,完成卫星定位系统对车辆控制功能的装置。

第二条

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和要求

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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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设立监控平台

公司设立GPS监控平台,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公司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监控平台隶属公司安全委员会管理,负责监控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监控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

第三条 车载终端的安装及维护

1、服务营运商负责安装或更换车载终端;新购置的道路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载终端设备。

2、应当确保监控系统正常使用,保持对车辆运行实时在线。监控系统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要对车载终端进行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测维护。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车载终端设备。第四条 监控平台职责及工作要求

1、公司设立GPS监控值班室;配备专用监控计算机;应指派专人负责GPS监控的管理并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营运车辆实行实时监控。

2、负责本公司GPS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及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

3、监控公司GPS监控设备运作情况,及时解决硬件、软件方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GPS监控管理系统正常工作。

4、定期检查监控数据记录,确认违规记录,分析安全管理缺陷,及时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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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月对公司监控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并在公司安全例会上做专题汇报。

第五条 驾驶员职责及工作要求

1、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2、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四个小时;连续驾驶车辆达四个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3、驾驶人员应熟练掌握GPS终端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基本维护方法,严格遵守执行车辆运行中收到的监控平台各种安全指令信息,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确保安全运行。

4、驾驶员应负责做好GPS终端设备的检查、看管和维护工作。未经责任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改装、挪动主机和天线位置,不得私自关闭终端监控系统,不得故意毁坏GPS终端设备,否则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当班驾驶员发现GPS终端设备有不定位、数据不准确、无法接受信息等异常时,应立即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6、驾驶员应保持GPS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保持车辆运行过程GPS系统正常工作。第六条 设备管理规定

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现有及新增、更新的所有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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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必须安装GPS行驶记录仪。

2、公司所有营运客车安装的GPS终端设备为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GPS行驶记录仪一体机,公司管理部门应与轩易行科技有限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专业人员协助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GPS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3、GPS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本单位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安装厂家进行拆装,单位派人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4、已安装GPS终端设备的营运车辆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及时联系。

5、公司应与车辆承包经营者、驾驶人员签订有效的GPS监控安全管理协议书。

6、驾驶员发现设备异常或故障时都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组织进行排除,以保证设备完好,工作正常。

7、公司管理部门对本单位GPS终端设备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逐车逐台的全面排查并建立检查台帐,对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联系更换安装,确保动态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第七条 监控管理规定

1、监控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履行GPS监控职责。

2、公司监管部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应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应对监控到的每一次违法进行教育、处罚、整改到位。

3、监控人员应全面掌握GPS监控操作系统,并对各线路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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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条件和交通特点子做到全面熟悉掌握。加强与安全部门的沟通。确保安全部门及时掌握车辆运行状态,保证监控效果。

4、公司应通过对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全过程跟踪驾驶员安全行车动态,消除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私自变更行驶路线等各类违章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过程安全隐患预控能力。

5、公司使用自己的监控账号登陆,密码不得外泄,更改密码需经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同意。

6、对GPS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非正常线路运营、高速道路违法停车等违法违章行为,应做到及时警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意见形成通报。以此警示其他驾驶员,消除各类违法驾驶行为。

7、严格把好对营运车辆GPS终端设备的安全例检和客运车辆行驶状态,强化生产和安全部门的联合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带病车上路。

8、应对驾驶员进行营运车辆GPS终端设备使用维护的培训学习,使之能够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设备的一般维护方法,正确处理安全指令。

9、对所有被监控车辆遇有阴雨、冰雪、浓雾、台风等恶劣天气和突发情况,应随时发送安全调度指令和安全警示信息。

10、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报警及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发送安全指令或使用其他通讯方式进行纠正、责令整改并做好记录。

11、监控人员应利用车辆跟踪、位置查询、图片采集、车辆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营运车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变更行驶路线等违规现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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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监控人员应该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驶人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13、监控人员对监控情况应做好各项值班记录,记录填写应认真规范、内容详实、准确。卫星监控信息保存时间为6个月,车辆违法信息至少留存3年以上。第八条 监控平台信息发送规定

1、根据季节、天气、道路变化情况,及时向驾驶员发送提示信息。

2、在重要时期、重要节点向全公司安全工作人员发送加强安全管理的提示信息,向驾驶员发送安全行车的警示信息。

3、不得用监控平台发送与动态监控工作无关的内容。第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1、发现紧急报警时,监控人员应立即通过查看车辆视频等方式了解车辆位置和车内情况,核实后报告相关单位领导处置。

2、接到车辆交通事故报告,监控人员应立即提取事故车辆行驶速度、地理位置、行驶轨迹、行驶视频等相关资料保存,并上报本单位安全部门。

3、在收到恶劣天气和突发紧急情况信息时,监控人员立即发送提示信息,监控平台要向公司安全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导发送手机短信提示信息。

4、执行紧急救灾(救援)或政府指令性任务,由车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视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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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控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公司负责组织监控人员开展上岗前和每年一次安全生产法规、相关制度和监控操作流程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对考核不合格的组织补考,补考不合格的下岗处理;

2、监控系统升级更新、人员调整等,要协调服务营运商及时组织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和掌握监控系统操作规程,正常开展监控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1、监控平台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工作制度;

2、平台执行本单位作息时间值班制度;

3、平台负责人要制定监控工作人员排班计划表,监控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排班计划和交接班工作制度,请假必须提前申请审批,不得擅自离岗或缺岗;

4、各级监控平台要保持电话畅通,及时接听电话,不得拨接与安全生产和动态监控工作无关的电话;

5、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监控人员必须使用自己账号登录监控平台,不得串用、借用他人账号。

第十二条

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处理规定

相关部门、责任人违反以下规定,将视情处以1000—10000元罚款,并处下岗学习或待岗、降职或免职、解除劳动关系。

1、未及时制定和完善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健全的;

2、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安全规章制度,或存在包庇行为的;

3、未对驾驶员和从业人员宣贯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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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落实车载终端故障排查、车载终端故障处置不力以及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规)行为处理不力的。

第十三条

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违规处理规定

1、未按时接班,超过10分钟以上视为迟到(含10分钟),不履行卫生值日、未做好当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的,每违反一次处以20—200元罚款,对饮酒上班、睡觉、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每违反一次处以20—500元罚款;

2、未按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台帐记录不完善、信息传送不及时、发现违法(规)行为未及时处置的,每违反一次处以5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

3、上班时间无故脱岗的,处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4、在监控过程中遇见紧急情况或重大隐患,未及时上报和记录的,每违反一次处以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5、发现监控平台出现问题不及时登记台帐、上报维修,造成监控系统中断,每违反一次处以100—500元罚款;

6、使用监控平台值班专用电话拨打声讯或聊天,每发生一次处以100—500元罚款,并承担产生的资费;

7、弄虚作假,监控发现问题故意包庇、隐瞒不报和将平台交给无关人员操作、查阅、下载资料的,给予500—2000元/次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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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车辆行驶速度的界定

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

在同方向划有2条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或封闭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9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2、疲劳驾驶的界定

客运车辆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每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替换驾驶员的;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

3、超速违规的界定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0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4、私自变更行驶路线的界定

完成行车路单指定行程计划后,未办理加班、包车运行手续运行的;未执行当日行程计划私自揽客运行的;未执行当日行程计划规定私自改变运行线路的。

5、考核处罚的界定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行安全管理处罚。

承包经营者、驾驶员应服从上级部门对其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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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驾乘人员私自拆卸、关闭GPS终端设备,蓄意破坏、抽取GPS终端设备SIM卡的。对驾乘人员处罚50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损失自负;对承包车辆经营者罚款2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500~2000元罚款:

(1)未经业务部门安排,私自加班包车或私自改变运营线路的;(2)强令驾驶员违章作业或者恶劣天气情况下擅自冒险运行的;(3)私自聘用驾驶员、所驾驶车辆与驾驶员信息不符的;(4)采用技术措施造成GPS终端设备信号屏蔽、通讯干扰、不定位的;

(5)不服从安全管理检查、拒绝检查的;

(6)出现不安全行为后,拒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处罚的;(7)超员运输的,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罚外,对以下行为做追加处罚:超员10%以内的,加罚20%;超员21%~50%的,加罚50%;超员50%以上的,加罚100%;

(8)疲劳驾驶的,除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外,每超过一小时,加罚50%;

6、由于监控人员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的责任事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500元罚款:

(1)未发现本单位正常运行车辆GPS行驶记录仪无数据的;(2)故意在GPS设备上堆放杂物、造成通讯干扰或数据丢失的;(3)在高速公路违规停车、上下客的;

(4)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未发现车辆违章、违法、违规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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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为的;

(5)监控人员在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等不安全行为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全的;

(6)发现GPS终端设备损坏故意不报修、拖延维护的;(7)监控人员对所属车辆夜间运行车辆未登记、未实时监控的;(8)基础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的; 7.营运车辆超速罚款规定及处罚标准

汽车超速罚款规定及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里面有明确罚款规定,第八十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定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连续超车时间超过15秒以上的视为超速行驶。

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停业整顿7天,驾驶员离岗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限定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超过5%不足10%的提出口头警告。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停业整顿7天,驾驶员解除聘用合同。

8驾驶员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⑴对在一个保险期内连续发生3次以上(含3次)较大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含主要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予以辞退。

⑵驾驶人营运中故意屏蔽信号,致使卫星定位系统,不能监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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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行驶状态的,除以500元罚款。

⑶驾驶人一个周期内违法记录6分者,公司安全负责人约谈当事人,下达橙色预警告诫约谈书,学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行车警示教育。

责令立即接受公安交警机关的处罚,限期办理违法记分清零手续。⑷驾驶人在一个周期内违法记录达9分者,公司安全负责人约谈当事人,停止该驾驶人的工作。

下达橙色预警告诫约谈书,责令其立即整改,接受公安机关处罚,消除违法记录。对其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方可上岗。

⑸在营运中有违反凌晨2点-5点夜间禁行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当事车辆停业整顿7天,罚款200元。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警示教育。

⑹一个周期内有2次违法凌晨2点-5点夜间禁止规定,受到公安部通报违法行为并公示的,对驾驶人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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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车辆运输公司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长治一运监控中心

管理制度汇编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定位应用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局有关文件和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定位应用系统建设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切实提高对运行车辆现代化管理水平,有效掌握车辆运行状态,促进公司道路运输安全,规范带行车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使用和管理,有效制止违法行车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信息中心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制度汇编。

1.信息中心人员配置及平台划分 长治一运信息中心隶属总公司,主要工作范围是对营运车辆进行监控管理、安全预警、违章通报及处罚和监控设备检查与维护,是保障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的综合性职能机构。信息中心车辆监控一级平台和各车属单位安管部门车辆监控二级平台、车队三级平台共同组建成公司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网络。

1.1 岗位配置 1.1.1 岗位配置

根据信息中心工作实际,设立信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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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务,因公借款不得挪做他用。发现一次不论何种原因,除罚款200.00

元外一律坚决辞退,并对其挪用侵占公款公司将依法追讨(未追回

之前,其工资一律扣发)。

(特别提示:罚款必须当天以现金方式上缴财务科,隔日上缴或拒绝交纳需从工资中强行扣除的均加倍从重处罚,但最低限额不得少于应交罚款的两倍)

第三章车辆的维护保养

第十条公司车辆实行日常维护、定期保养制度:日常维护由司机负责,定期保养由运输公司经理指定地点统一保养。小修公司内建小修理

厂,配件、轮胎要以竞标的形式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司机每天

发动车辆之前,必须检查机油、水等再启动,启动后需使发动机预

热5-10分钟,空气滤清器需要经常检查并勤清扫,违者罚款50-100

元/次。

第十一条对车辆日常维修、保养费用实行车辆维修档案监控制度,维修、保养费用实行请款报帐制度,事先需请示主管经理并由主管经理在请款单上签字方可予以借款,事后凭发票在主管经理处签字,同时

需向财务提供公里表数据、经手人签字后方可报帐抽取借款单。对

拒不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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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强化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升企业运输管理水平,科学化地管理和派遣车辆,及时高效地完成运输任务,根据公司车辆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动态监控系统,便于对车辆运行位置、速度、方向、路线、历史轨迹等展开实时安全监控,规范车辆运行受控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阳泉冀东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第二章 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

第四条 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位置、行驶路线、速度等,具备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通讯等综合监控功能,对预防窜货行为起到关键作用。

第五条 进厂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车载定位设备和必要的通讯工具,并将备案资料及账号提供给监控中心,对未安装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物流调度中心拒绝开具派车单,有特殊情况请相关部门会同审批,详见车辆动态监控备案流程。

第六条 凡安装了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进厂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章 职责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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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平顶山市公交交通总公司

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和完善车辆动态监管体系。预防和减少道路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一、通过GPS监控平台及时发送安全提示,根据道路状况、气候变化及时发送信息。

二、监控车辆行驶中如发生异常停车、超速驾驶等违规、违法行为时,GPS监控员要通过监控平台及时提醒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并事后进行处理。

三、监控车辆未按规定线路、班次、时间行驶时,GPS监控员要及时发现,并上报有关领导进行处理。对未经许可不按规定线路运行或擅自绕行、私自包车等行为,要做好监控记录,及时报告分管领导,事后处理。

四、凡因停电或网络中断等客观原因致使GPS平台不能正常监控时,监控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分管领导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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