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协议离婚是否有效

2023-12-26 07:13:46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精神病人协议离婚是否有效

精神病人协议离婚是否有效

平阳一对小夫妻,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不过,女方母亲认为女儿患有精神分裂症,是“被离婚”了,遂以女儿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行政行为。日前,平阳法院一平阳一对小夫妻,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不过,女方母亲认为女儿患有精神分裂症,是“被离婚”了,遂以女儿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行政行为。日前,平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该诉讼请求。

次日,女方母亲知道此事,立即带女儿到温州某医院检查,证实小陈患精神分裂症,近期病情不稳定。2月9日,女方母亲以女方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行为。并向法院申请宣告女儿无民事行为能力。

3月1日,经司法鉴定,认定女方患精神分裂症,属慢性期,对离婚的实质辨认能力已经丧失,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据此,平阳法院判决宣告女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其母亲为监护人。

法院还认为,婚姻登记员作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不能辨认该女方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合乎情理,并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自己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的权力。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提出的离婚申请。该案中,民政局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申请予以受理并准予离婚登记与行政法规相抵触,依法应予以撤销。

第2篇:未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未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2013年初,长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该案中刘某起诉要求与其妻庞某离婚,请求法院确认双方达成的有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赔偿的协议及庞某向刘某作出的承诺有效,并要求庞某按约定履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和庞某于2006年相识后,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数年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婚后双方感情良好,但自从刘某2012年下岗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2012年,刘某怀疑庞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于是庞某写下一份承诺书,表示若以后离婚,愿意放弃一切夫妻共有财产和女儿的抚养权,全部共同财产归刘某所有。之后双方因感情无法再维系,协议离婚,协议上除了庞某在承诺书中承诺的条件,还增加了庞某须补偿刘某十万元的条款。后双方没有依据承诺书和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刘某因此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长洲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对女儿的抚养权进行了确定,并合理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关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及协议书是否有效,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可参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问题的规定。根据该条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但有一点必须注意,离婚协议是以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即以当事人双方实际解除夫妻关系为生效条件。因本案的刘某和庞某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3篇:签订的婚内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签订的婚内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1、不能依据合同法来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婚姻法,然而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夫妻存续期间协议效力的规定。另外,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夫妻之间的协议也不受合同法调整。涉及身份关系的离婚协议有效还是无效,不能用合同效力规则来判断。

2、婚内离婚协议,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合意确认才生效。协议离婚,虽以当事人双方的离婚合意为前提,却须经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才生效。即离婚协议只在当事人取得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时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第八条中的“离婚协议”应理解为登记离婚中已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而非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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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协议是否有效

2013年初,长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该案中刘某起诉要求与其妻庞某离婚,请求法院确认双方达成的有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赔偿的协议及庞某向刘某作出的承诺有效,并要求庞某按约定履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和庞某于2006年相识后,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数年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婚后双方感情良好,但自从刘某2012年下岗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2012年,刘某怀疑庞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于是庞某写下一份承诺书,表示若以后离婚,愿意放弃一切夫妻共有财产和女儿的`抚养权,全部共同财产归刘某所有。之后双方因感情无法再维系,协议离婚,协议上除了庞某在承诺书中承诺的条件,还增加了庞某须补偿刘某十万元的条款。后双方没有依据承诺书和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刘某因此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长洲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对女儿的抚养权进行了确定,并合理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关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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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离婚协议里不动产约定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里不动产约定是否有效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权的变动,不能仅以是否登记作为要件,而要更多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登记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单一生效要件。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即意味着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一经成立生效,不受物权是否办理登记的影响。

二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衍生附随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内容依附于债权等合同的存在,二者是从属关系。如果引起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等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不复存在,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必然引起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债权等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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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是否有效?

20XX年初,长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该案中刘某起诉要求与其妻庞某离婚,请求法院确认双方达成的有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赔偿的协议及庞某向刘某作出的承诺有效,并要求庞某按约定履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和庞某于2006年相识后,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数年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婚后双方感情良好,但自从刘某20XX年下岗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2012年,刘某怀疑庞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于是庞某写下一份承诺书,表示若以后离婚,愿意放弃一切夫妻共有财产和女儿的抚养权,全部共同财产归刘某所有。之后双方因感情无法再维系,协议离婚,协议上除了庞某在承诺书中承诺的条件,还增加了庞某须补偿刘某十万元的条款。后双方没有依据承诺书和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刘某因此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长洲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对女儿的抚养权进行了确定,并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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