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

2024-01-05 07:13:19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中心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履行职能,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95号文件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控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资产管理职责不清,没有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可能导致资产毁损、流失或被盗的风险。

(二)资产管理不严,调拨或捐赠资产游离于单位资产账簿之外,资产领用、发出缺乏严格登记审批制度,没有建立资产台账和定期盘点制度,可能导致资产流失、资产信息失真、账实不符等风险。

(三)未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等业务,可能导致资产配备超标、资源浪费、资产流失、投资遭受损失等风险。

(四)资产日常维护不当、长期闲置,可能导致资产使用年限减少、使用效率低下的风险。

(五)对应当投保的资产不办理投保,不能有效防范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单位财会部门负责单位所有资产的统一建账、统一核算,具体负责管理现金、银行存款、财政零余额用款额度等货币资金,以及各种债权债务。

其他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由办公室(后勤、总务等)具体负责管理。

在建工程由项目实施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受托代理资产等资产由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管理。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资产业务内部控制实施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设置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岗位,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

单位各具体负责资产归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资产台账,根据财会部门转送的凭证,分别登记资产的类别、型号及规格、数量、金额及使用部门,并经使用部门和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单位实行财产清查制度。由主管财务负责人组织财会、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部门,定期清查盘点各类资产。使用部门有变动的,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发生遗失或流失的,应及时报请单位决策机构明确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予以追偿;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及时报请单位决策机构进行处置或核销。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现金控制制度

第八条

财会部门应设立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对现金收支业务逐日逐笔进行登记,做到日清月结,月份终了,必须进行账目核对,相关日记账的余额应与对应总账、明细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第九条

单位通过各类途径获得的现金形式的收入和暂存款项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自身的支出。

第十条

以收费形式收取的现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必须有收费许可。收费收取的现金等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上缴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一条

现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范围,禁止超范围支付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除现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三条

现金使用范围内能使用公务员卡结算的,在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下,必须使用财政公务卡进行结算。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各类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2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需采用现金支付方式时,出纳人员可以从本单位现金的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写明用途,由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可以私借或挪用公款。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的,应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支取,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销或还款。

第十七条

单位工作人员办理财务支出报销业务时,经办人应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证,附齐应附原始单据,注明用途及金额,按财务支出报销程序经审核、审批签字后,由出纳人员严格审核报销的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现金支付业务。不得以白条冲抵现金,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其他单位,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须经主管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代办有关现金业务,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委托。

第二十条

单位备用金视同货币资金管理。出纳人员应及时办理备用金报账、清理业务,相关部门定期进行备用金检查,严禁长期占用、挪用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

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对限额内的库存现金于当日核对清楚后,在保险柜内存放,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保险柜只能由出纳人员开启使用。保险柜密码由出纳人员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人员调动岗位,新出纳人员应更换并使用新的密码。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单位相关负责人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每日终了必须清点库存的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建立库存现金清查制度,由主管财务负责人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若发现账款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理;若因一般工作失误造成的,可由单位相关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若属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银行存款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设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

单位银行账户都必须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设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在各类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有单独设账、专设账户核算要求的,可依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单独设账核算,在银行开设专户须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始。

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第二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序时逐笔登记和核算各银行账户收支。各类经银行办理的取现、转账业务,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或审核后办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指定除出纳以外的人员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一般不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确需出纳人员办理上述工作的,应当指定其他人员定期进行审核、监督。

第三十条

除公务卡外,严禁以单位信用为担保,为职工个人开设银行信用卡。严禁利用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与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票据登记簿应按会计档案保管要求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在设置专门的账簿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四章 债权控制制度

第三十三条

债权是指单位因各种原因暂付、垫付、借出和应收履约合同款项等形成的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第三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债权负责,财会部门作为债权日常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反馈债权信息,核实债权单位和个人情况,避免单位债权权益损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条

财会部门要做好原始凭证的管理工作,对于涉及债权债务的业务事项,在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结清前,不得销毁相关的会计凭证。

第三十六条

管理债权债务的财会人员岗位变更时,应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债权债务资料完整,并对工作期间的债权债务账务负责。

第三十七条

管理债权债务的财会人员应定期核实债权债务信息,积极与对方沟通,确保到期债权资金及时收回,按期偿还债务。

第三十八条

对于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呆账、坏账,应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反映相关信息,单位负责人应组织领导班子集体决议处置方案。

对已经发生的呆账、坏账、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明确责任,不得长期挂账,确保债权损失最小化。

第三十九条

已核销的坏账,单位仍然保留追索权,应单独设置备查账,如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索。

第四十条

单位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的债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存货控制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存货的管理范围包括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物品出入库及库存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存货的入库管理

(一)首先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存货保管部门汇总后提出采购计划,再交财会部门进行资金审核,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最后由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采购。

(二)物品购回时,由存货保管部门会同采购部门组织验收,按验收合格的实际数量填写入库单,对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购入地、入库时间、交货人、验收人等应逐一填写,不得漏项,并记录库存明细账。

(三)采购部门凭原始发票及验收单(须有采购经办人、验收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到财会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存货的出库管理

(一)办理出库时要认真审核“出库单”或“领用单”,核查出库批准手续是否齐全,严格依据所列项目办理出库,并核签有关单据。发现计算有误时要立即通知开票人员更正后发货。

(二)发放物资时要坚持“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使用”的原则,发货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货、四减数。同时坚持单货不符不出库、手续不全不出库。

第四十四条

存货的库存管理

(一)按物品种类、规格、型号等结合仓库条件分门别类进行堆放,要做到过目见数、作业和盘点方便、货号明显、成行成列、文明整齐。建立码放位置图、标记、物料卡并置于明显位置。物料卡上载明物资名称、编号、规格、型号、产地或厂商、有效期限、储备定额。

(二)存货保管部门建立库存明细账,每日根据出入库凭单及时登记核算,月终结账和实盘完毕后与财会部门对帐。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对于用量或金额较大、领用次数频繁的物品应经常进行盘点,做到日清月结,按规定时间编报库存日报和库存月报。每年至少对所有库存物品进行实物盘点一次,并填报库存盘点表。发现盈余、短少、残损或变质,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呈报上级和有关部门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存货保管部门可作减少账务记录;财会部门可作有关账务处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账。

(四)确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

第六章 固定资产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购置、归口管理。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全部固定资产的管理,各业务部门负责其在用固定资产的管理,即对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清查盘点等管理;同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单位财会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统一建账、统一核算,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严格按照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要求实行政府采购,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第五十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协同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财会、业务部门组织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财会部门填制记账凭证,记入固定资产总账。

第五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对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帐卡,及时登记,科学使用,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条

对于房屋建筑、精密仪器、交通工具等大型设备,使用部门要提交年度保养、维修计划,报财会部门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第五十三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年末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一)清查盘点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等,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二)清查盘点的具体程序是,每年12月初,由主管财务负责人领导,成立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清查单位各项资产,由业务部门填报固定资产调查表,于12月下旬报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账、资产保管明细账对照实物逐一进行清查核对。

(三)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和资产报废的程序及时报批后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并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四)本单位各业务部门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调配,使之合理流动,发挥效益,防止积压。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财会部门汇总后,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后,由财会及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进行资产调拨、核销、报销、转让等处置。各业务部门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残值或租金收入计入应缴财政(国库)款,按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七章 资产控制的内部监督

第五十五条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资产业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单位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第2篇: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总则

1.1 适用范围:公司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低值易耗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非一次性消耗物品。以下统称资产。

1.2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资产管理,使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调拨、处置等程序有据可依,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保护公司财产,防止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1.3 资产管理是指对资产的采购计划、购置、验收、登记、使用、调拨、维修、盘点、出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1.4 公司的资产管理由财务部负责账的管理,综合部负责物的管理,综合部指定专人负责,对公司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设立资产台账,将资产落实到使用责任人。各部门公用的资产需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的分类

2.1 固定资产的分类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五大类。具体种类如下:

2.1.1 A类:房屋建筑物,是指产权属于本集团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室(楼)、会所、宿舍、食堂、车间、车库、仓库、油库、档案馆、活动室、锅炉房、烟囱、水塔、水井、围墙等及其附属的水、电、煤气、取暖、卫生设施等; 2.1.2 B类:机器设备,是指用于生产、提供劳务或出租的设备。比如:工程机械、起重设备、输送设备、装卸设备、泵、农业和林业机械、畜牧和渔业机械及其他机器设备;

2.1.3 C类: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手机、DVD、照相机、投影仪、保险柜、电视机、考勤打卡机等;

2.1.4 D类:运输设备,主要指机动车及非机动车; 2.1.5 E类:办公家具、器具工具、其他设备及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2.2 低值易耗品的分类

低值易耗品按其用途分为:一般工具、专用工具、包装容器、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用具、其他低值易耗品等六大类。具体种类如下:

2.2.1 A类:一般工具,是指直接用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工具,如刀具、夹具、模具及其他各种辅助工具;

2.2.2 B类:专用工具,是指专门用于生产各种产品或仅在某道工序中使用的各种工具,如专门模具、专用夹具等;

2.2.3 C类:包装容器,是指用于既不出租也不出借的各种包装物品。如盛放材料、储存商品的瓷缸、周转箱等;

2.2.4 D类: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发给工人用于劳动保护的安全帽、工作服和各种防护用品;

2.2.5 E类:管理用具,是指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用的各种家具和办公用品。如文件柜、办公桌椅等;

2.2.6 F类:其他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低值易耗品。3 各部门职责权限

3.1 综合部的职责

3.1.1 随时掌握资产的使用状况;

3.1.2 负责监督配合使用单位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点,保证帐、物相符;

3.1.3 负责资产的管理,搞好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资产档案,登记台账,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3.1.4 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资产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资产的行为和破坏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3.2 使用部门的职责

3.2.1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各生产各归口管理部设资产管理员,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3.2.2 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资产的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

3.2.3 建立资产台帐,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调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出售;

3.2.4 根据资产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大中维修计划,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

3.2.5 根据《资产管理制度》各部门或单位自行定期组织资产的盘点,做到账、物相符。4 资产的计划、申请、审批和购置

4.1 资产实行计划管理

4.1.1 公司及各部门购置资产,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发展为指导思想,避免闲置和浪费;

4.1.2 计划内容:购置计划应说明拟购资产名称、规格、拟购厂家、数量、使用目的、需用日期、预计价格等;

4.1.3各部门按业务需要申报本部门资产购置计划,并交集团公司采购部门汇总。综合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定资产购置计划,逐级上报分管领导、行政副总、总经理、董事长(伍万元以上)审批;

4.1.4 采购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安排资产购置,由采购中心购买的按采购中心规定的表单填写;由综合部采购的需填写《资产购置申请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并报总经理审批。确因情况变化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计划外资产购置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详细注明购置原因,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4.2 资产购置、审批程序

4.2.1 公司办公设备、车辆(小型车辆)及其他办公设施的采购权归口集团综合部;

4.2.2 负责购置的经办人员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掌握所购置资产的市场价格;

4.2.3 公司生产设备、生产设施、重型机械及特车等其他资产的采购权归集团采购中心,具体采购办法详见采购中心《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制度》。4.3 基建项目完工时,由基建部门办理“基建项目完工单”,交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据此填制资产存放证明,财务部据结算报告与资产存放证明记账。资产的验收、登记

5.1 资产购置后,采购部门与使用部门应根据管理职责范围组织有关人员按申请单进行验收。资产管理员应根据资产类别,填写《资产存放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资产管理员登记台账,第二联财务部入账,第三联资产使用部门留存(若资产调动,此证明同资产一并交接)。

5.2 资产的分类编号由资产管理员专人负责,统一编制资产编码,做到一件资产对应一个编码,以此作为资产管理标签的依据。资产编码的规则为:6位阿拉伯数字自然顺序号,财务据此录入资产卡片编号,以便于以后盘点核对。

5.3 资产管理员应对验收的资产进行分类、编号、录入资产总台账,详细记载资产的名称、规格及型号、数量、价格、生产厂家、经销商、购置日期、使用部门、使用人、存放地点、保修情况等基本资料(购置的设备若是配件、附件、软件,必须提供与之配套的主机的设备编号,以便于对原设备进行增值),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保存相关的技术资料。

5.4 财务部门应通过资产核算建立资产总账。资产因实际需要发生变更时,综合部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报送财务部门调整账务。资产的使用、管理与维护

6.1 综合部与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并建立实物总台账和相应台帐。配置给个人使用的资产,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必须正确使用,精心爱护,责任到人。

6.2 由综合部采购的资产使用期间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即通知综合部,以便及时维修。保修期内的资产维修,综合部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超保修期的资产维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综合部联系专业厂商进行维修;由采购中心采购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结合采购中心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

6.3 资产使用部门或使用人、使用地点变动(不含本部门),必须通过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调拨手续,由调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填写《资产调拨单》,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双方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后,进行台账信息变更,财务部门据此做账务处理。《资产调拨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综合部登记台账,更新资产台账信息,第二联接收资产财务部门记账,第三联移交资产财务部门记账(同时附转出单位资产减少卡片)。

6.4 公司员工调离公司或辞职、辞退时,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使用部门按照个人配置资产台账记录清收完毕、并签署清收意见后,人事管理员方可办理其离职手续。

6.5 资产使用部门每月次月10日前上报报综合部资产管理员资产变动情况表,资产管理员与财务部核对,做到账、物相符。资产的清查

7.1 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

7.1.1 部门负责人或直接经管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7.1.2 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7.1.3 资产发生损失事故; 7.1.4 集团公司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7.2 根据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审计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组长由公司领导担任。

7.3 对资产进行清查以前,财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财产增减变动的凭证是否齐全,如有尚未入账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入账,并出具资产清单。

7.4 经管资产的人员,在清查以前,应当将所经管的资产进行整理,对资产变动尚未登记台账的,须完善台账信息,并出具资产清单。

7.5 资产清查应当逐一清点实物,包括查明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对租赁、代管的资产,都应当进行清查,并分别填制清查表。

7.6 资产清查以后,资产管理员根据清查的结果填制清查表单。清查表单经过审核无误以后,由参与清查的人员和经管财产的人员共同签名,形成资产清查短缺和溢余表(盘亏资产按账面折余值由会计填列,盘盈资产由使用部门结合采购部门提供资产市价),报公司领导审批,第一联综合部资产管理员留存登记台账,第二联财务部记账,第三联资产使用部门留存。资产的处置

8.1 资产的处置包括资产出售、报废等 8.1.1 资产的出售

资产使用部门应将闲置的资产书面告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拟定处理意见后,按以下步骤执行: 8.1.1.1 资产如需出售处理,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产出售申请表”。

8.1.1.2 列出准备出售的资产明细,注明出售处理原因、出售金额,报部门经理、分管领导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

8.1.1.3 资产管理部门对批准处置的资产进行台账信息变动。8.1.1.4 财务部根据已经批准的出售申请表对资产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8.1.2 资产的报废

对拟报废的资产,一般在每次盘点清查后统一办理报废手续,特别情况可申请专项报废。资产报废时,由使用部门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审批表》,经综合部、财务部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行政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报废。资产批准报废后要及时将《资产报废申请审批表》交财务部和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账务、实物处理。

8.1.3 报废资产的处理办法

8.1.3.1 对已批准报废的资产进行筛选。通过适当维护、修理,能够继续使用的物品由综合部负责调剂给有需求的部门使用。

8.1.3.2 对已批准报废并经筛选后剩下的物品进行作价处理。经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核批准后,报废物品由采购权归口部门进行变卖处理(附:处理明细表)。变价收入上交财务部。

8.1.3.3 对于采取捐赠方式处理的报废物品,由综合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办理捐赠事宜。罚则

9.1 对资产管理混乱,资产设备使用不当、设备维修不及时、维修保养不当或因个人过失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维修费和因丢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或过失人赔偿,多人赔偿责任按责任关系分别赔偿,如直接责任人无法履行赔偿责任或拒绝履行赔偿责任,由直接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承担资产损失赔偿的最终责任。并对单位或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资产的领导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予以辞退。

9.2 未按制度申报审批、擅自购置资产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所购资产原值的 50%-100%赔偿,并对单位或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资产的领导处以5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购置的资产按盘盈办理。

9.3 未按制度选择供货单位、未按正规流程询价,出现价高质次商品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购置金额 20-50%的赔偿。采取徇私手段收取回扣者,视情节轻重处以回扣金额 5-10 倍的赔偿,并调离岗位或辞退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4 违规处置资产设备或各单位相互间调拨,对相关人员处以资产原值的100%赔偿,并对单位或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资产的领导处以5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并对处置的资产按盘亏做账务处理。

第3篇: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一、本办法所称资产系指公司拥有的实物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存货及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工具器械、食堂设备等,存货是指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物品,包括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燃料、包装物、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二、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内部转移、报废、转让、变卖、出租、抵押、赠送、盘盈、盘亏等应履行登记和报账手续。

三、实物管理部门

公司所有实物资产由综合部统一管理。

(一)、房屋建筑物、电气设备由公司综合部制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机器设备、工具设备、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所有物品档案材料应在采购完成后即时归档,由档案室管理。

(四)、财务部指定专人就公司资产进行汇总管理,应汇同公司综合部定期进行盘点,并就盘点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财务部不定期派人抽查。

(五)、资产核实是财务部工作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资产登记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综合部统一管理,依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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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资产管理制度

武功县中医医院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计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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