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有权指责家长吗?

2024-01-06 07:13:27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老师,你有权指责家长吗?

2002-08-16k12网友:出塞曲

我们在刚刚从教时,很多家长对我们不放心,动辄来监督我们的工作,指手画脚,你应该如何如何,甚至来查我们的教案。俨然是深谙教育之道,认为他们的经验之谈比我们四年师范教育高明多了。

对此,我们当然反感至极。现在经受了种种磨砺,我们成长为一个略有经验的中青年教师。借着老教师一半真理一半牢骚的教诲“学校教育必须以家庭教育为基础”,我们开始大着胆子指责家长。以其人之道还至其人之身,津津有味地谈论某个家长某些我们认为不妥的教育行为,甚至把这些当成工作,当成茶余饭后的谈资。将心比心,同样身为家长的老师,自己作为家长做得怎样呢?

可笑的是,经常有这种托词:某某老师醉心工作,没有时间教育自己的孩子。用牺牲自己孩子的前途来换取所教学生的光明未来。真是笑话,社会竞争这么激烈,哪个家长不忙,单单就老师忙了。没本事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就承认,拿着不是当理说,只能让大家笑话。

因为忙没有时间教育好自己的孩子,这个道理在每一个家长身上都讲不通,老师也一样。一个成功的老师不见得就会是一个成功的家长,不见得懂得如何教育孩子。

笔者就是生于教师之家,从小就听到这样一个说法:老师能教育好一班人,教育不了自己的孩子。于是,就对这个问题特别留心。小学、中学、大学到现在工作,认识的家长子女不少于五百人,地域从辽宁、苏州到北京。应该是有一定代表性的。多年观察,我发现这个说法不无道理。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的一个:绝大多数教师子女因为家长是老师产生出可怜的优越感而忘乎所以;而他们的父母绝大多数没有察觉甚至察觉也不制止。他们中更多的人为能给孩子上学提供一些方便为荣,毕竟中国教师的“权力”太微乎其微了,能利用一下当然不能放过。于是,他们的孩子在特定的地点--学校,以不同方式称王称霸。有的工作能力不行但被委以重任;有的表现平平,但尽享老师的表扬;有的学习一般但年年都是三好学生;有的很少为班级为他人服务却早早入了团。(请千万别认为这是个别学校的个别现象。)你自己愿意用老师的身份给孩子些便利,那同事自然乐得做顺水人情,谁没有孩子,大家互相帮助嘛。一来二去,孩子有了依赖,他自然不再努力。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是有区别的。在工作中,老师能够察觉家庭教育的不足,能够给家长善意的提醒和建议,这没什么不对的,但是,前提是你的提醒和建议是对的,经过实践检验的。如果你都不是一名成功的甚至合格的家长,你的孩子没有什么优秀的,那你还是不要对别人的家庭教育指手画脚。我们的原则是:教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

第2篇:学生犯了错,老师有权停学生的课吗?

学生犯了错,老师有权停学生的课吗?

作者:赵春山

上高一的孩子因为上自习课的时候犯错,被学校停自习课两周。

孩子受罚后,自尊心受到了严重伤害,心情很是沮丧,到了家里连作业都不愿意做了,原来的学习激情一下子淡了很多。

孩子犯错后,我没有批评孩子,而是鼓励孩子去面对,作为挫折训练,我从心理上对孩子进行疏导,尽量消除或减轻对孩子的伤害。

尽管我做了大量的工作,孩子仍然没有走出被停课惩罚的阴影。

学校不管学生是迟到、课上违纪,还是犯其他错误,不问缘由就罚停课。

有时停一节课,有时停一下午课,有时停一、二周的课。年级主任解释说:“为便于管理,学生犯错都这么处理,其他学校也这样”。

我认为,高中阶段很关键,停一节课,学生很容易落下课程,而且容易产生厌学情绪。如果孩子出现问题,老师可以用其他方式批评教育,直接罚停课的方法不可取。看着心情低落的孩子,想着那些因犯错被停课的学生,我不禁要问:是谁给了教师停课的权力?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让学生停课是一种侵权行为,它侵犯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学生应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

停课是对学生的“冷暴力”,“冷暴力”给学生心理上带来的影响和伤害更为严重。

学生对自己的评价往往取决于别人对自己的态度,中学生特别注重老师对自己的评价的态度。

老师一个歧视的眼光、一句偏见的话语,都有可能让孩子产生自卑、消极的情绪,甚至自暴自弃。

长期遭受教师“冷暴力”的学生可能产生师源性心理问题,表现为回避问题、不敢与人交流,或性格变得暴躁,内心充满“攻击性”,轻则厌学,重则自闭,甚至可能会影响一生。

学校是育人的地方,教师是教育者,师者,授业解惑也,学校与教师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是否想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考虑到学生的终身发展?

第3篇:公司有权延长试用期吗?

读者小夏:从学校毕业后,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做质检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月薪1300元。合同约定试用期半年,试用期内工资700元。其后经考核合格才能正式上岗,不合格试用期则延长半年。试用期内我工作认真负责,但试用半年后我却考核不合格,公司要延长我的试用期,工资仍为700元。我觉得非常委屈。

请问:公司有权延长我的试用期吗?

答:《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可见,公司延长你试用期半年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文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该《通知》第4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你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半年就已违反以上规定,现还要延长你的试用期,是更加错误的。你可以要求公司取消延长的

未完,继续阅读 >

《老师,你有权指责家长吗?.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老师,你有权指责家长吗?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精品范文]相关推荐
[精品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